汽油国家标准是什么?

   2022-06-07 16:26:11 网络1120
核心提示:国五车用汽油标准制定是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适应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改善环境、治理雾霾等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增添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2016年起汽柴油国五标准扩大到东部11省市全境。国五车用汽油标准 于2013年12月18日

汽油国家标准是什么?

国五车用汽油标准制定是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适应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改善环境、治理雾霾等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增添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2016年起汽柴油国五标准扩大到东部11省市全境。

国五车用汽油标准 于2013年12月1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织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过渡期至2017年底,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标准车用汽油。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适应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改善环境、治理雾霾等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增添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消费需求。

会议确定,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供应,力争提前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任务。一是将2016年1月起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区域,从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二是将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1月,提前至2017年1月。三是增加高标准普通柴油供应,分别从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起,在全国全面供应国四、国五标准普通柴油。

为完成上述任务,炼油企业将增加技改投资约680亿元,可以进一步带动装备等相关行业有效投资和生产。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做好衔接,加强支持。要严格标准,强化监管,促进油品质量加快升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7-12-19]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工商局对成品油和液化石油气经营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第七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车用液化气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的企业,应当经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和零售。第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质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灭火方案。

一是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不得出租、出借或以承包、合作等方式变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其它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不得经营非法炼制的、无合法进货手续的、假冒劣质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油品;不得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

三是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特有的名称、装潢或使用与知名企业近似的名称、装潢。

四是经营场所内不得虚假宣传、虚假标识;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是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加油站(点);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企业购进成品油。

六是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等主要事项应一致;所有证照应按时年检年报,且在有效期内,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七是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应做到账目清晰,票据完整,并存放在营业场所,方便执法人员核查。

八是成品油经营场所顶棚、加油机等标注的企业字号、行业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应相同;加油机、公示牌标注的油品名称、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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