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郭守刚:十四五时期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四项重点内容

   2022-11-01 02:47:26 网络600
核心提示:6月18日,以“新起点、新战略、新格局”为主题的2021中国汽车论坛在上海开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副司长郭守刚在主题演讲中表示,十四五是我国汽车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工信部提出四项重点内容:一是提升全产业链水平,加快补齐芯片技术、电池

工信部郭守刚:十四五时期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四项重点内容

6月18日,以“新起点、新战略、新格局”为主题的2021中国汽车论坛在上海开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副司长郭守刚在主题演讲中表示,十四五是我国汽车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工信部提出四项重点内容:

一是提升全产业链水平,加快补齐芯片技术、电池电芯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二是锚定智能网联发展方向,推进新能源充电、换电、加氢已经网络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是推进汽车品牌向上,讲好中国汽车品牌新故事。

四是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围绕碳中和目标,有序放开代工生产,遏制盲目投资,共同维护汽车产业链稳定。

以下为发言实录参考:

尊敬的王瑞祥会长、李峰副区长、付炳锋常务副会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大家都知道,当前全球汽车产业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革时期,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成为我们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汽车产品的功能由单纯的交通工具向移动储能单元、智慧数字空间扩展,电子、软件等在价值链中的占比日益提升,产业链加速向出行、物流、娱乐等后端服务领域的延伸,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产业的生态和竞争的格局正在全面的重塑。

整体来看,我国汽车产业进入自身转型升级与全球技术变革的叠加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相关部门和行业一道,坚持不懈推动汽车产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高质量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发展势头良好

新能源汽车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我国汽车产业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综合施策,近年来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产品性能显著提升。据统计,2020年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续航里程接近400公里,较2016年提高80%以上;平均电能消耗量降至12.5千瓦时/100公里,相比2016年下降超过20%。二是配套环境日趋完善。截至今年4月,全国已累计建设充电站6.5万座、换电站644座,各类充电桩187万个,建成覆盖176个城市、超过5万公里的“十纵十横两环”高速公路快充网络。三是市场接受度越来越高。今年1-5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96.7万辆和95万辆,同比均增长2.2倍,市场渗透率达到8.7%(5月渗透率达到10.2%),增长势头强劲。四是融合发展趋势增强。

新能源汽车是存贮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载体,是绿色能源、智能电网、未来出行、移动通信连接的关键节点,是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的基本单元。加快推广应用及与能源、交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有助于构建协同高效的“双碳”目标落实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二、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政策环境日趋完善

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持续蓬勃发展,电子、信息、通信等技术与汽车产业加速融合,带有鲜明的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成为新时代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世界主要的汽车国家都将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抢占未来发展机遇的重要战略领域,纷纷强化战略指引,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政策措施指南,推动道路的测试示范,努力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大汽车企业以及科技巨头也在持续加大投入,加大跨界融合力度,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量产和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在顶层设计、创新驱动、标准规范、测试应用等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搭建了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和跨领域、跨行业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支持上海、北京、重庆等地建设测试示范区,并积极加快通信、道路等网络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初步成效,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政策环境日趋完善。新车型中,已经有相当比例配备了L2级自动驾驶系统,搭载L3级车型也在特定场景得到应用。

但是也要清醒看到,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当中仍然存在关键技术创新、标准法规完善、政策环境优化、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不足的问题,需要花大力气推动解决。

纵观全球,在经济发达国家的产业体系中,汽车工业一直是关系国家命脉的产业。在我国,汽车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是产值最大、产业链最长、直接或间接带动就业人数最多的产业。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建成了种类齐全、配套完整的汽车产业体系,企业研发能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并在2009年以来一直位居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发展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这其中既有中国品牌企业的不懈努力,也离不开外资品牌、合资品牌企业的重要贡献。

客观地看,中国品牌汽车的性能、品质等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品牌溢价和盈利能力与合资品牌相比依然有不小差距,近年来市场份额也出现了一定下降。希望未来抓好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变革机遇,加大创新投入,加快转型步伐,加强涵盖研发、制造、售后等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产品品质和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五”是我国汽车产业趁势而上、加快发展的重要窗口期,我国汽车产业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我们推动电动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发展的决心不会改变,坚持扩大开放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不会改变。

我们一定要紧抓难得的发展机遇,立足新起点,贯彻新战略,构建新格局,以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为基本前提,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入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汽车强国的建设步伐。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当前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携手同心、攻坚克难,汇聚起建设汽车强国的磅礴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我们汽车人的新的更大贡献。

工信部规定,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哪几类?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各地共有11条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其中,全国有5个产品,村有6个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交通车辆、汽车制造商。在国家政策中,工信部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21-2035年)》将成为未来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必要文件,指导我国新车产业发展修复。

发展目标明确指引范本,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达到25%,新型智能网联汽车销量达到30%。这一政策强化了责任方向,突出了能源、智能、交流与合作对于中国道路新车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支持和鼓励汽车制造商和新电动车企业起步。以“市场引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开放发展”为原则,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智能通信车将市场化场景。

此外,工信部于12月发布了第28批和第29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同时发布了《新能源目录》目录。 “免征汽车购置税模型车”已被取消。此举将鼓励汽车制造商加快产品改装和回收利用,对促进经济健康发挥积极作用。区域层面也有很多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策,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建设和管理,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建设和管理的议案》。

关于新停车收费模式,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城市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停车收费模式的通知》。能源驱动服务”。部分区域首次停放绿牌车辆免收首2小时停车费。天津市公布新的车票购买法,取消新的动力车票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主要从申请个人及单位指标、废物管理、和新能源管理。其中,对于个人指标的应用,措施减少了对非天津境内登记机构个人支付证券的审查。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氢动力汽车、燃气汽车、甲醇汽车、飞轮储能汽车、超级电容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以上就是关于工信部郭守刚:十四五时期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四项重点内容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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