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一二级堤防是什么意思

   2022-08-18 16:16:40 网络1030
核心提示:堤防工程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50年<100年为2级,≥30年<50年为3级,≥20年<30年为4级,≥10年<20年为5级。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

水利工程的一二级堤防是什么意思

堤防工程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

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50年<100年为2级,≥30年<50年为3级,≥20年<30年为4级,≥10年<20年为5级。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防洪标准各有不同,有的用重现期表示,有的采用实际发生的洪水表示,但差别不大。例如日本对特别重要的城市要求防200年一遇洪水,重要城市防100年一遇洪水,一般城市防50年一遇洪水印度要求重要城镇的堤防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

对农田的防洪标准一般为10~20年一遇洪水。澳大利亚农牧业区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美国主要河道堤防防洪标准,比1927年洪水大11%~38%,约相当于频率法的100~500年(随控制站而异)一遇洪水,但实际上许多河道都未能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扩展资料:

筑堤是防御洪水泛滥,保护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河堤约束洪水后,将洪水限制在行洪道内,使同等流量的水深增加,行洪流速增大,有利于泄洪排沙。

堤防还可以抵挡风浪及抗御海潮。堤防按其修筑的位置不同,可分为河堤、江堤、湖堤、海堤以及水库、蓄滞洪区低洼地区的围堤等;按其功能可分为干堤、支堤、子堤、遥堤、隔堤、行洪堤、防洪堤、围堤(圩垸)、防浪堤等;按建筑材料可分为:土堤、石堤、土石混合堤和混凝土防洪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洪标准

国家标准gb是什么?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两侧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堤防的保护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护堤地。

护堤地的具体划定,一般是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来划定。我市堤防的护堤地,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及市府(1998)114号《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按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中顺大围西江堤段从设计堤脚起每侧50米;

(二)中顺大围的小榄水道和东海水道(中山境内)堤段、五乡联围、文明围、中珠坦洲联围、民三联围、张家边联围等堤防从设计堤脚起每侧30米;

(三)大南联围、横石联围、三乡围、马新联围、容高联围(大岑堤段)、神湾联围、丰阜湖联围等堤防从设计堤脚起每侧20—25米;

(四)其他应设堤防,应结合护堤和抢险的需要,从设计堤脚起每侧10—15米。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我们国家标准代号分为GB和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 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第八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第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十条 修建堤防工程,必须根据河道整治规划,作出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沿堤两侧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1.宽度:黄河韩城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一百至二百米,背河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至耿镇桥段,防洪堤临河十至二十米;背河三十至五十米;耿镇桥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二十至五十米,背河十至三十米;汉江武候镇至小峡段,防洪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其它河流由所在地(市)、县(区)确定。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确定。

2.护堤地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临河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背河护堤地主要用于抢险取土和营造防汛用材林。

3.护堤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共同划定。集体有证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但其经营利用方式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二、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堤防临河、背河各宽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一般堤防由所在地(市)确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依据水利行业标准确定。

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确定。第四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沿河两岸的乡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河道的清障、采砂采矿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六)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清理影响河道行洪的一切障碍物。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第十二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十三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打井、挖窖和葬坟;

(七)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国土、安监、环保、文物等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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