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建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2022-12-08 08:54:47 网络970
核心提示:1、限高120米港珠澳大桥跨越珠江口伶仃洋,连接香港、珠海、澳门三地,由于伶仃西航道和铜鼓航道对通航要求较高,远期要保障30万吨游轮的通航能力。但要满足30万吨游轮的通航能力,就必须建造一座桥面高度超过80米,桥塔高度达到200米的超级大桥

港珠澳大桥建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限高120米

港珠澳大桥跨越珠江口伶仃洋,连接香港、珠海、澳门三地,由于伶仃西航道和铜鼓航道对通航要求较高,远期要保障30万吨游轮的通航能力。但要满足30万吨游轮的通航能力,就必须建造一座桥面高度超过80米,桥塔高度达到200米的超级大桥。

但由于大屿山机场在航道处限高为120米。因此,不可能采用桥梁方案跨越这两条航道,如果找不到解决的办法,那么,港珠澳大桥就将陷入无疾而终的困局。

对此,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修建海底隧道,由于有高度上的限制,加上海底隧道不仅能很好地解决水域的跨越问题,而且还在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解决了大面积水域的航运问题。特别是随着修建海底隧道的一些关键技术的不断突破,海底隧道已逐渐成为了工程界普遍认同的跨越航运繁忙航道的第一选择。

因此,港珠澳大桥之所以选择修建长海底隧道,并成为海底隧道最长的跨海大桥,这一方面既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海底隧道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2、10%水阻率

要建造海底隧道,首先要找到能把桥梁和海底隧道连接起来的岛屿,由于附近海域没有现成的岛屿可供使用,这就必须修建人工岛来连接海底隧道和桥梁。

而伶仃洋是—个典型的弱洋流海域,加上每年有大量的泥沙从珠江口流入伶仃洋,如果人工岛长度和宽度过大,就会起到阻挡泥沙流入大海的作用,水阻率一旦超过10%,泥沙就有可能被阻挡沉积,在岁月流逝中让伶仃洋变成一片冲积平原。

为了避免这个灾难性的后果,就必须缩小人工岛的尺寸,把人工岛的长度控制在1公里以内,但采用盾构法的话,由于盾构法对稳定性要求很高,隧道也会埋得比较深,最终会导致人工岛的长度超标并撞上10%水阻率的红线。

在综合考虑水阻率以及该处隧道规模、海域水文地质条件的情况下,最终采用了沉管法取代盾构法。沉管隧道是指在海床上浅挖出沟槽,将预制好的管道沉放到沟槽中,然后进行水下对接。采用沉管隧道技术后,降低了400米的岛屿长度,将岛屿长度控制在625米,解决了10%水阻率的问题。

3、800万立方米淤泥

之前讲到要修筑625米长的人工岛以连接桥梁和海底隧道,而在修筑人工岛的地方有一层15到20米的淤泥,由于淤泥的物理属性,如果在其基础上做抛石斜坡或常规重力式沉箱的话,抛石或重力沉箱就会因淤泥而打滑,地基不稳。最常规的办法是把淤泥全部清理掉,或者用排水结固的办法使淤泥变干,然后再抛石或用沉箱坐稳。

但在海底排水使淤泥变干并不现实,而如果要把淤泥全部清理掉,要清理足足800万立方米淤泥,这不仅耗时耗力,使在一年的造岛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且还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很大污染。

对此,工程师的解决之道是采用120个重550吨,高55米,直径22.5米的圆形钢桶围成一圈来稳定地基,钢桶会插入粉质粘土、粉质粘土夹砂层中,逐渐会形成稳定的结构,届时只要在钢桶围成的人工岛内填充沙石即可,钢桶会使沙石留在人工岛内,不用在担心抛石和沉箱顺着淤泥滑走,最后形成永久的抛石斜坡堤和临时钢圆筒结构相结合的岛壁结构。

4、3厘米误差

成功修筑人工岛的前提是要制造出120个550吨重、55米高的巨型钢桶,但由于钢桶的体积过于庞大,没有任何一个卷板机和模具能够完成这样钢桶的制造工作,不得不采用模块组装的办法,将钢桶分成72个模块,一组一组的拼装。

但这种做法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由于钢桶的误差要求被限制在3厘米以内,而每一次拼接都会有一定的误差,加上拼接的模块数量达72个,以及钢桶高达55米的巨大体积非常不利于加工和制造,在多次拼接后有可能无法将误差控制在3厘米以内。

最终,工程师们用内胆来解决钢桶制造的精度问题——制造一个能够控制圆柱形钢桶外型的钢结构支架,在这个钢结构支架的辅助性进行拼接,终于将误差控制在3厘米以内。

5、沉管的浮运和沉放

港珠澳大桥的海底隧道由33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沉管对接而成,每个标准沉管长180米、宽38米、高11.4米,排水量大约在8万吨。隧道沉管在岸上预制好之后,用钢封门将两端封闭,沉管浮在海面上,由多艘大马力拖轮拖到约7海里外的施工海域,然后再下沉到海底对接安装。

由于沉管体积庞大且重量很大,加上水文情况、水道宽度的限制,以及沉放时对精度有很高的要求,沉管的浮运和沉放属于施工过程中的项重要技术。沉管浮运需要考虑拖拽力、水流速度与方向以及潮汐、海水密度和大风的影响。

由于水的阻力系数等因素,会造成经验公式计算结果与实际结果有一定差异的情况,一旦拖拽力如果计算不精确,就有可能导致钢缆断裂,沉管倾覆。另外,潮汐也会引起水位变化,海水密度也会引起浮力变化,水流的大小和方向是决定管节尺寸以及浮运沉放方式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都是要仔细考量的因素。

沉管沉放也有很多技术挑战,由于局部施工区域属于极为松软而且类型多样的土质,较容易发生过度沉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安装将严重影响安装的精度,无法按要求将误差要控制在7厘米以内,可能给隧道的工程质量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另外,沉管下沉过程中对稳定性有很高的要求,海底基槽淤泥回流也会给沉放带来不小阻碍……

面对上述挑战,工程师们见招拆招,一一将问题解决。为确定拖拽力,工程师开展的管段拖曳阻力模型试验,确定管段及管段组合体的拖航阻力,并以试验数据推算推拖拽力和拖船的数量和所需功率。

为避免过度沉降,保障安装精度,在每个沉管安装之前,先在伶仃洋40多米深的海底开挖一条海底隧道基槽,基槽挖好后打挤密砂桩,然后在基槽上铺2到3米的块石并夯平,创造一种新的复合地基,使沉管的沉降值大大缩小,把误差控制在5厘米左右。

面对海底基槽淤泥回流,一方面设置5个固定观测点保持对施工海域的泥沙检测,提供有效的泥沙淤积预警分析,为后续沉管安装施工提供可靠保障。另一方面设置水下横向截泥堤坝,拦截沿基槽方向的泥沙回淤物,同时调动“捷龙”、“浚海6”清淤船清理淤泥。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

企业标准,如果想要升级为行业标准,需要做大量工作,而且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企业标准本身足够先进,足以引领行业的发展;

企业标准经过多年实施参照,确实非常有效;

准备升级企业标准为行业标准的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较高;

该行业现有标准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无法继续引导公司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作业;

拟升级为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起草单位,综合实力在行业中排名较前,且技术实力领先于行业发展,有能力带动行业共同进步。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在职场上主要看个人的工作能力,要学会良性竞争才能为自己开辟道路,职场人脉也是一点点积攒起来的,职场上的隐形陷阱是很多的,以下是关于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1

一、企业标准的分类: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4、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5、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二、国家标准的结构分类:

1、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2、按级别分类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由各个行业制定。目前出版的行业标准有安全生产、包装、船舶、测绘、城镇建设、新闻出版、档案、电力、地质矿产、公共安全等67项。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区别可以从属性上、内容上和应用对象上三个方面进行区别,分别是:

属性上:

国标是由国家颁布;行标是由各部委、行业协会、特定领域制定和颁布的。

内容上:

国标是标准的最低标准;行标的要求高于国标。

应用对象上:

国标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应用;行标用于技术壁垒或区域的市场准入。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2

1、国家标准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简称国标,是包括语编码系统的国家标准码,由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或称国际电工协会,IEC)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在1994年及之前发布的标准,以2位数字代表年份。由1995年开始发布的标准,标准编号后的年份,才改以4个数字代表。

2、企业标准是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自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3、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1、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区别:

1、制定主导人不同:国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的标准;

2、适用范围不同:国家标准是整个国家都适用,企业标准仅适用于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行业标准适用于某个行业范围内。

2、国家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的联系:

1、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相辅相成,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大范围下对各自的企业或行业进行补充和完善;

2、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区别3

国家标准: 由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或称国际电工协会,IEC)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两种。

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前,行业标准的制定门槛相对低一些,如果想要制定国标但是没有实力碰了一鼻子的灰,可以考虑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一个行业制定的标准,适用范围也是在相关行业当中适应。国家标准的是适用范围是比较广阔的,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使用。

国家标准规定基础的、通用的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业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和提高,在本行业内实施;行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标准的最低门槛。

行业标准用于技术壁垒或区域的市场准入,国家标准则在国家范围内广泛应用。标准的对象不同,即使是同一对象,国家标准是宏观的、基本的要求,行业标准是具体行业的要求;

上述就是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前的区别于联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目前标准化的发展是越来越好了,因此不少的企业都开始制定标准,想要在市场中掌握主动权就需要保证制定标准,抢占市场才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

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

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

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

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四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港珠澳大桥建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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