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没了首付745万房子还要倒赔500万

   2022-06-22 04:44:24 网络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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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没了首付745万房子还要倒赔500万1

2020年5月,在上海的伍女士计划用1550万元的总价,购入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在支付了745万元后,伍女士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伍女士既要归还房子,也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0多万元给卖方。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也有网友表示,“于情不合理,于法没毛病”。

1月21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图文无关

两次支付都逾期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范某等转让黄浦区一套房屋给伍女士,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

2020年5月30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伍女士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卖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卖方。

然而,伍女士未能如约支付完首付的745万元。她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部分购房款后,还欠首期房款245万元,逾期未支付。

经过卖方范某等催讨,2020年7月2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但伍女士的这笔745万元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严重违约被卖方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5日,卖方范某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已经严重违约,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9月30日,由于仍未收到伍女士尾款,卖方范某等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据资料显示,该房屋于2020年6月左右已经交付于伍女士使用。

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女士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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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而伍女士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这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无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伍女士认为,卖方范某等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对此,法院解释,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该案涉案房产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由于伍女士的违约行为,卖方范某等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经济损失巨大,所以法院对范某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

而网友们最具争议的“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的观点,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也给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伍女士已经支付了50%房价款,如尽量维持合同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性,有利于减少合约双方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卖方范某等,坚持依据合同约定,所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及损害赔偿权)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在本案原告享有合法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上海一女子没了首付745万房子还要倒赔500万2

“大家要警惕了,最惨的二手房买家!”上海黄浦,一女子将自己的老房子卖了后,攒了几百万,准备首付一套大一点的房子,180.09平方米。万万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最后要赔497.32万元。

女子攒的钱,几乎一夜之间全没了,黄浦江边她都去了好几趟。

伍女士买的房子总价是1550万元,通过中介与卖家范某达成协议后,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伍女士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于是,她与卖家范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有2条。

1、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

2、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某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7月31日,贷款依然没有下来。

范某一纸诉讼,将伍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为此,伍女士几乎一夜白头。

法院一审结束后,伍女士更是吐血三升。一审判决,伍女士与范某的合同解除,10日内搬离房屋,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加起来,伍女士一共要支付484.6万元。而她为买这套房子,凑的500万,直接打水漂了。

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伍女士遇到的这事,生活中也时常有发生,只不过金额没有这么大而已,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合同约定违约需要赔偿多少,就一定是多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伍女士和范某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该赔偿的违约金。

紧接着,民法典又规定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到本案,伍女士和范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伍女士给范某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打官司时,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说得“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说,是指超过实际损失30%的,但对此,法院不会机械性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换而言之,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伍女士的确是违约了,无可置疑,按照法律规定,伍女士应当赔偿范某的损失。

但是,当两人约定的违约金额过分高于范某损失时,伍女士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2.72万元,由伍女士承担。

至此,伍女士一败涂地。

这件事给我们提了个醒,话可以乱说,合同千万别乱签,黑纸白字摁上手印后,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也有网友表示,银行审批延误,导致伍女士违约,银行也有责任。

上海一女子没了首付745万房子还要倒赔500万3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7.32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很惨:两次支付都逾期

1月19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

在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伍亭颖在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和卖方范俊等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颖和范俊等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亭颖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俊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亭颖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亭颖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实惨:没了房子还要赔近500万

2020年9月15日,范俊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亭颖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9月30日,由于伍亭颖仍未付款,范俊等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亭颖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亭颖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一审判决书截图

律师: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

对于这起纠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向上游新闻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因买方的逾期付款行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买方因为银行办理贷款超期,是否足以导致买方合同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伍继军律师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从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建议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我在重庆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伍律师说。

伍亭颖最终不仅失去了房屋,还要赔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将近500万,被称为“最惨购房人”。伍继军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伍继军律师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从该案的两次审判过程来看,卖方律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都是全程参与,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卖方胜诉的关键;相比而言,买方在答辩及举证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房产分割是按买房价还是现价

新婚姻法2022关于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2022关于房产分割,房产分割是离婚之后大家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其实离婚之后房产分割也是让大家都感到困扰的一个问题,以下了解新婚姻法2022关于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2022关于房产分割1

(一)新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新婚姻法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婚姻法2022关于房产分割2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则

1、对于财产问题,法律上是这样说的,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在结婚前已经付清了所有的房款钱,获得房产证的或婚后一方父母赠送给自己的孩子,并未公证说明赠送给夫妻双方的,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2、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一起去买的,且获得有效的房产证,这个就是正规的夫妻双方财产啦。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双方的名字还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都应该合法分割。房子价值按离婚时市价估计,不由买房时房价来定。若离婚时涉及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则需要将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独自偿还剩余的`贷款。

3、对于二手房,如果是未过户的,就不属于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啦,二手房未过户则涉及案外第三人,在离婚时不予分割,继承房未过户则还属于其中一方父母的财产,离婚后过户属于个人财产。

看了我上面上面的介绍,你对财产分割问题可有一定的了解啦,其实不管怎么样曾经夫妻一场,我觉得没必要分的那么麻烦,大家各退一步不就好嘛,不过我也怕有一些是专门来找事情做的,对于这种最好就是找一个律师解决下,比较律师才是专业的嘛,知道的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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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准备什么

夫妻在决定离婚的时候,两个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还有离婚协议书,户口本以及结婚本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在婚姻登记员那里按照程序办理离婚的手续。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过错方

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过错方是指夫妻之前在离婚的时候使用一些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离婚之后一旦被发现,那么另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有时候夫妻之间还是会按照平分财产的方式来处理两个人在成为夫妻的时候创造的财富。也就是说,实际上就是应该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

离婚有孩子怎么办

要是夫妻是有孩子的,那么离婚的时候孩子也是需要分配的。要是孩子还是属于学龄前的,一般会交与妈妈抚养,要是孩子已经有选择的情况,就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夫妻离婚是因为没办法生活下去,有一句俗话叫做好聚好散,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但是离婚的时候有孩子的一定要多多关注孩子,因为爸爸妈妈的分开对于孩子的伤害是很大的,特别是心灵上面,作为无辜的人爸爸妈妈要多多爱护哦。

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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