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规范

   2022-09-19 01:43:59 网络390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具体法规可参照国内外关于危化品储存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规范

法律分析: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具体法规可参照国内外关于危化品储存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什么?

化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不断给化工行业敲响警钟,各省各地都开展执行安全检查,严格杜绝条件简陋、管理混乱的“黑仓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对危化品仓库的安全设计,能够有效提高危化品仓库的安全指数。

首先是危化品仓库选址必须适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存储面积在550平方米至9000平方米的危险化学品仓库都应该距离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至少1000米,并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小型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在企业单位区域边缘且保证有安全的防火间距。

其次仓库建设必须规范符合要求,可以做到科学管理、安全贮存:

1、仓库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配备降温、防潮、防汛、防雷等设施。

2、仓库的设施需要定期由专人检查登记。

3、仓库内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4、仓库内设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灯、防爆风扇、防爆开关等。

5、库房门应采用外开式防火门,且有良好接地。

6、仓库的窗户下部离地面不得低于1.8m。

7、仓库地面需采用不燃烧且易洗的地坪。

8、仓库内地坪需比外面地坪高至少0.2m,仓库门口应有斜坡。

9、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规定,区域内严禁烟火和明火。

10、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等情况。

11、剧毒品、炸药、放射性物质应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12、库房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13、换装危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

14、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式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

15、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除,保持库房清洁。

仓库内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特性配置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条件的话应当安装紧急喷淋系统(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16、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特质在仓库内外配置齐全的不同类型、数量的灭火器。

17、仓库内需要贴有各类标识,注明化学品名称规格和提醒危险类型。

18、仓库储量不可超量,物品堆垛不可过高过大过密,必须留有消防通道。

19、仓库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该符合安全要求。

20、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都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21、仓库配备的安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需熟知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品种类特性及事故处理程序与方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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