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2023-05-16 23:06:01 网络11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

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清洁生产促进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协调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统筹协同治理,提高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第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安全处置、防治结合、污染担责的原则。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法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

编制产业发展、近期建设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保障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用地。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鼓励产业园区间、企业间进行工业固体废物承接利用,共享基础设施;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鼓励企业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的状况开展定期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行优化调整。第十一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申报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建议国家及时更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进行评估。达到评估指标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第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时,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一类和二类固废鉴定标准

不同的固废处理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简单说下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资质问题。根据《固体法》,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是不需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废弃物除外),产废单位和处废单位在处理一般固废时只需要满足相关环保要求和国家相关控制标准即可,比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危险废物处置是必须要有经营许可证。无证处置或者交由无证企业处置都是违法的。现在环保检查越来越严格,虽然一般固废处理不需要相关资质,但是环保合规措施必不可少。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定检测机构识别固体废物是否为一般废物,然后检测一般固体废物是一类固体废物还是二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征和识别技术,

固体废物危险属性鉴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的定义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其原始使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其使用价值但已经废弃或废弃的固体、半固体和气体物品和物质,以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根据要求,有必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所鉴别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断依据,并以报告的形式说明判断结果。

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别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GB 5085识别标准、GB 5086和GB/T15555识别方法确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 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得到的浸出液中,任何污染物的浓度均不超过GB8978zui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其酸碱度在6 ~ 9的范围内。

3、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国标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得到的浸出液中,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标8978zui的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酸碱度在6 ~ 9范围之外。

检测一类、二类固体废物鉴别范围

1、常规样品类型:污泥、污水、废液、废渣、催化剂废渣、煤渣、矿渣等。

2、其他样品类:有机溶剂废弃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料废弃物、有机树脂类废弃物、感光材料废弃物、表面处理废弃物、焚烧处理残渣、其他废弃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几方面看: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相关法律;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固废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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