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22-11-16 01:33:35 网络5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升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计划的制定、规

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升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计划的制定、规章草案的审查及规章制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有关部门负责列入计划的规章的论证、研究和起草等工作。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定权限,责权利相统一;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五)可操作性与执行效果相统一。第四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规章对实施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第五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报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于每年10月份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规章项目建议,明确项目建议提报范围、形式和要求。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项目建议。

(三)提报制定规章项目建议应进行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包括:

1.该项目拟规范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情况;

2.该项目拟规范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3.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4.拟设立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适当性;

5.该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建议,提报部门还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规章项目建议。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规章项目建议组织进行汇总、研究和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增加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后按程序报批。第三章 起 草第十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草案,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负责起草。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第十一条 部门起草规章草案送审稿,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网络或媒体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了解拟规范事项的基本情况,掌握总结实践经验和制度创新情况,查清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三)规章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或基层组织的意见;

(四)起草部门负责法制的机构应对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研究论证,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部门负责人会议不得予以研究;

(五)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起草部门。需要修改的,应当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对接,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是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职能和委托,依法实施有关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接受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及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行政执法机能培训。管理全市产品质量申诉工作;负责全市专职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对全市的专职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研究、指导;以服务经济、规范市场、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为目的,以“管理与创新”为主题、以“建设一流队伍,创造一流执法,开展一流服务”为特色,坚持“公开、公正、廉洁、文明”的执法原则,打击假冒,扶优治劣,为民排忧解难。

内设两个稽查科和一个综合科。稽查科主要承担查处违反质量、计量、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生产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活动。综合科主要承担内部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受理企业、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来信、来访、来电,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承担“12365质监热线”的投诉举报。

主要负责人:李希恩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段路南  邮编:271000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六楼

泰安市计量测试所

泰安市计量测试所始建于1955年,时为泰安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下设的度量衡管理所,后根据职能的变化,更名为标准计量管理所。1979年,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后命名为泰安计量测试所,1985年地区划市更名为泰安市计量测试所,成为专司技术保障的社会公益型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其主要职能: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全市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校准、测试任务;起草、编写计量技术性文件;承担计量产品和钟表眼镜质量检验、土地房屋面积公正计量、商品量检验、建筑材料放射性及室内环境有害气体检测;培训计量技术人员;为计量确认等计量技术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主要负责人:亓海滨

地址:泰安市红门路70号  邮编:271000

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泰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依法设置的法定质检机构,也是我市唯一的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盈利的事业单位。自1984年成立以来已形成机械、电器、轻工、建材、造纸、鞋业、化工、化肥、煤炭、石化产品、食品、饮料等50多类产品的综合检验能力,可独立对300多种类别的产品进行检验,其中560种产品和涉及217种产品参数通过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本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上级下达有关(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生产和流通领域等)、复查检验、统检、专项检查等。承担产(商)品质量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新产品评价检验。承担企业标准起草、验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协助企业建立质量体系,完善检测手段,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提供其他有关的咨询服务。 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馈产(商)品质量信息,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下设办公室、业务室及食品室、化工室、轻工建材室 、机械室、电器检验室。

主要负责人:蔡新方

地址:泰安市岱宗大街395号 邮政编码:271000

泰安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泰安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是我市唯一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始建于1964年,是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以(64)鲁经字356号文批准建立的山东省纤维检验局的八个直属工作站之一。行政隶属于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2007年7月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扩项现场评审,共有70种产品和654个参数通过了认证。2007年8月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通过了中纤局专家组的检查验收,成为全国6家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之一,并于2007年9月16日,55个项目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主要职责:在全市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纤维及其制品检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纤维检验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纤维及制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根据有关法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负责本市辖区内纤维及制品质量、纤维专用计量器具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进行委托检验、公证检验、质量仲裁检验、验货检验等,出具科学、公正的检验报告,向政府、社会及企业提供检验数据和信息。为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培训技术人员,开展质量咨询等技术服务。

内设办公室、业务室、棉检室、纤维监督室、纤维制品监督室。

主要负责人:高明辉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段路南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二楼

邮编:271000

泰安市技术监督情报所

泰安市技术监督情报所成立于1991年6月,行政隶属于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1. 标准化服务工作。(1)标准文献对外服务:拥有馆藏资源包括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及CNS、ISO、IEC、EN、JIS、DIN、BS、ASTM、IEEE、UL及KS等国家、地区标准。现有馆藏国家标准15865册,21658个;行业标准6122册,15347个。拥有网上标准资源13万件,全文标准文献光盘资源共6大类,电子版本标准10万多件。数据库全省联网,建有国标、行标、国际标准的检索数据库及包括全世界400多个国家和地区知名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目录数据库,资源记录达50万条。并与上海、北京等地标准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标准化咨询等业务合作。(2)开展企业标准化咨询服务,承担企业标准的制修订业务,指导企业建立标准化体系。(3)培训企业标准化人才,宣贯国家标准;准确、及时、方便、快捷地为用户提供标准文献;经山东省标准化院授权,开展国家标准查新、确认工作。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与服务。(1)负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承担市直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及代码证书颁发;承担全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承担全市组织机构公共信息IC卡的发行及推广应用。(2)经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山东CA)授权,我所作为山东省数字证书的发放受理机构,使用组织机构公共信息IC卡作为我省社会非自然人电子商务数字证书的载体。为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安全、可靠、有序的Internet网上作业和交易环境。(3)承担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口岸网上审核;负责为外资或合资企业赋码。(4)承担全市各类组织机构信息数据库开发工作,对外提供有关组织机构信息资源。3.商品条码管理与服务。(1) 宣传条码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实施条码国标和技术文件;组织办理我市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注册、续展、注销手续,并负责条码印刷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2)提供条码在物流各环节(如商品零售、储运、配送、产品的生产线跟踪)标识应用的技术咨询、系统设计和系统集成等;提供物流方案策划、区域销售防串货方案等。(3)提供条码、射频、IC卡、信息钮等自动识别技术的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接受客户委托开发会议管理、售饭、门禁考勤、安全巡检等自动识别系统。(4)提供各类条码专用设备、编码软件等;开展条码制版、不干胶标签制作、胶片制作等业务。4. 食品标签评价服务。为企业提供规范的标准化服务,并出具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的评价报告,减少因标签问题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维护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5. WTO/TBT咨询及预警通报服务。作为WTO/TBT泰安工作点,承担WTO/TBT咨询服务工作,授权发布WTO/TBT通报;接受企业委托,提供企业产品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程序等方面咨询服务;提供WTO成员国有关文件草案信息。6.质量认证、信息咨询服务及其他。(1)代理发行各类质量技术方面的图书、刊物,有关WTO书籍等服务。(2)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的咨询服务。

主要负责人:张彤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东段  邮编:271000

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楼西

泰安市供热条例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设18个职能处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系统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挂职包村工作。

(三)调研信息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和部门史志的编写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四)规划综合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科学发展目标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计划(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对外发布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申报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六)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的审定工作;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规定的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监督和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信访、维护稳定等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八)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任免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务员登记、任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等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管理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编制引进国外智力、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对外人才交流、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智力引进项目立项申报及成果评估、推广工作;负责来泰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工作。

(十)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牌子)

拟订全市就业再就业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办市就业联席会议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实施办法;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的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办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负责转业军官安置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协调落实全市转业军官安置计划;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转业军官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办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的有关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科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科

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性规定、规划和标准;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和给付标准;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

(十六)医疗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规划和费率、基金征缴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

(十七)失业保险科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订企业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性规定;牵头负责本局派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协调工作。

(十八)财务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负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第五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用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工业余热、区域锅炉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科学配置、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热源、热网、换热站和中继泵站布局,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九条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订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分步组织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

供热管网建设占用既有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具备供热条件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同步满足供热设施所需的用地、用房、用水、用电及信息网络等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换热站应当在供热范围中心区域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含室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改造和调试等责任,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保修期相应顺延。供热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设施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供热工程的保修期应当自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等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各类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影等)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建(构)筑物等设置的,仅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或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日常巡查,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泰安城市特色与风貌,合理规范布局。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区域风格以及总量、密度、种类等,划定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区域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作为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第九条 编制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条 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修改、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

(七)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设置规范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与城乡容貌、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三)倡导环保绿色,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整体效果,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以上就是关于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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