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网站可以查询到甘肃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2-09-11 07:39:36 网络1570
核心提示:甘肃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到安全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cx.saws.org.cn/选择证件类型,输入正确身份证号、姓名、验证码,即可查询。查询范围: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什么网站可以查询到甘肃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甘肃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到安全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cx.saws.org.cn/

选择证件类型,输入正确身份证号、姓名、验证码,即可查询。

查询范围:

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含安全资格认定取消之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说 明:1.系统中证书数据由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查询人员如对证书查询结果存有疑问,请与原证书发证机关联系。

2.组织机构电子地图中的考试机构、考试点由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注册,没有注册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能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施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先予赔偿。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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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邮编是多少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邮编为733006,该校地址位于甘肃省武威市黄羊镇镇北路6号,是一所培养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学校。

二、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甘肃省唯一一所培养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培育学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52年的原甘肃省畜牧学校(国家重点中专)和始建于1958年的原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国家重点中专),隶属甘肃省教育厅。

学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办学理念,践行“自强、明德、尚能、笃行”校训和“求真、求实、进取、敬业”校风,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注重实践,勇于创新”办学传统。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之路,按照“固优、强特、扶需”原则和“做强畜牧兽医与农机汽车类专业、做优电子信息与装备制造类专业、做精葡萄酒与食品类专业、做大经贸与人文类专业”思路,优化专业结构,凝练专业特色,打造专业品牌,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产业能力,在供给侧改革和比较优势、错位发展思路下,积极寻找创新发展新的增长极,努力把学院建成集教学、科研、生产、技术推广为一体,立足甘肃、面向全国,有特色、高水平的高职学院。

学院占地2200亩,其中校园800亩,实习农牧场1400亩。校舍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亿多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2亿多元。图书馆藏书43万余册,电子图书50万册,中外文期刊300多种。

学院办学规模6500人。教职工360人,其中专兼职教师310人,教授26人、副教授113人,有硕士、博士90人。“双师”型教师117人,省内外特聘专家教授76人。甘肃省“园丁奖”2名,甘肃省先进工作者1人,甘肃省教学名师3人,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6人,甘肃省技术标兵2人。2个省级教学团队,1个甘肃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

学院开设畜牧、兽医、农业机械、车辆工程、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食品科学、葡萄与葡萄酒工程、经济贸易与人文等9大专业类群46个专业。

学院是“甘肃畜牧工程干部培训学院”和“甘肃威龙葡萄酒学院”,附设“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013站”“甘肃省第8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甘肃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学习中心”等,与西北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联合开办自考本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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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不需要。

以下情况需要重新申请: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5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企业改制不在此例。

检测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普通货运、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及技术转让,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包含技术检测;环境检测;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基础地质勘查;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质量、维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和回收工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的行业管理。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四、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不得生产。”五、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后,依法追偿。”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目录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通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选型、专项鉴定,作出技术评价。

对符合推广鉴定条件的,由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实行有偿原则,服务收费标准按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费、罚款和摊派。”十、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省农业机械化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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