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2023-03-08 00:10:49 网络790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人员本公司生产的****是以****而成**食品。本产品保存了**的固有香气,并配有含有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口味**,是一份新颖、完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名称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起草小组人员

本公司生产的****是以****而成**食品。

本产品保存了**的固有香气,并配有含有各种营养成分的不同口味**,是一份新颖、完整、方便的即食食品。

经检索,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适用,为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贸活动的依据。

本标起草小组成员情况为: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务 专业及技能

制定原则

1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所有技术指标都与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对应指标相符;没有相关产品的标准时,采用对该技术指标有最大影响的原材料的对应指标;

3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主要技术指标、试验及验证方法的资料 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外观形态和预期要求确定,并参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的要求制定。

2、理化指标: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类似产品标准并通过实际检测能达到而确定,其中:

水份根据**的口感要求确定;

铅、总砷、汞按照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菜肴的酸价和过氧化值根据原料大豆油的指标确定,符合GB 1535大豆油的要求;

**的黄曲霉毒素根据原料大米的指标确定,符合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的要求。

3、微生物指标:根据GB/T 4789.26的规定而确定。

4、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验证与试验方法资料

1、感官指标:根据产品在对应检测项目上的实际要求和隐含要求,参照GB/T 10786确定。

2、理化指标:

水分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铅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汞按照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黄曲霉毒素B1按照GB/T 5009.22的规定执行;

固形物含量按QB 1007的规定执行。

酸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测定。

过氧化值按GB/T 5009.56中2.2规定方法提取脂肪,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钠:按GB/T 12457的规定执行。

3、微生物指标:按照GB/T4789.26规定执行。

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本标准的原料要求、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关键工序要求和最终产品指标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应部分的要求持平。

具体引用的主要标准为:

原材料:水: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大米: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1354 大米

牛肉:GB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猪肉: GB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鸡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大豆油: GB 1535 大豆油

豆腐干:GB/T 23494 豆腐干

大豆: GB/T 8612 豆制食品业用

马铃薯:DD33/549.3-2002无公害马铃薯 质量安全要求

胡萝卜:NY 5048-2001 无公害食品 胡萝卜

笋干: DB35/T735—2007 闽笋干

加工过程: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关键工序:SN/T0400.6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6部分 热力杀菌

终产品要求:GB/T 1489.26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1535 大豆油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实施该标准的设备和人员情况

主要设备情况:

切肉机、切菜机:产地台湾

空气压缩机:产地德国

灌装机:我公司自行研发设计,委托杭州工厂制作

杀菌釜:产地河南

夹层蒸煮锅:产地河南

自动包装机:产地山东

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职工200多人,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人,中高层管理人员15名,专职检验与监督人员8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例为12.5%。

主要的参考标准和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怎样编写行业标准(或格式)申请企业标准用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填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1、期满换证企业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16〕6号)第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其制定原则、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制定标准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内容,保障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措施等。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因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他解释、释义、说明、指南、问答等不具有法律赋权的强制性。

参考资料来源:食品咨询中心-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食品〔2016〕6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办理部门:标准处

一、范围: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品标准备案;三县企业到所在地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品标准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一律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县局不予受理。

二、要求:

企业在产品标准备案前,应组织熟悉本行业标准化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按专家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正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三、提交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申请书1份(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报批稿一式5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单位和人员名单各1份;

5、企业产品标准发布通告书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经办人员在确认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准确齐全后,受理申请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办人。

(二)审查

经办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如下:

1、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是否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3、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

4、产品标准是否真正通过了专家审查;

5、标准内容是否有可信的技术验证资料;

6、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号,并在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签发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知单。

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抵触的将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

四、办理时限

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电话

1、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无抵触。

2、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强制性标准无抵触。

3、标准编写符合GB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要求。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法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行政主管备案登记号:

承办人:承办单位(章) 年 月日

说明:

⒈备案上报资料:①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受理部门存档两份,标准电子文本一份;②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③产品标准审查记录;④产品标准审查人员名单;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书;⑥产品标准发布通知书。

2.将此表装订在每个标准文本中,并加盖法人章和单位章。3.备案标准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请在()中注明: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

参考资料:

http://manage.hefei.gov.cn/zjj/ContentDir/200510/2894549101.shtml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自己办好还是找代理公司办理?自己制定企标难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己有时间方便办理的话就自己办吧,也不是很复杂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

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十三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时;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企业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省卫生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五)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备案受理、凭证发放、社会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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