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题材的美剧,你知道都有哪些吗?

   2022-09-25 05:52:47 网络300
核心提示:美色、毒品、狠辣、追踪、惊险、杀戮等这些几乎是犯罪题材美剧的标配,在我心里,这几部犯罪题材的美剧绝对是巅峰之作!如果你有空,这里有好剧,别错过!第一部:《疑犯追踪》看这部剧真的起初以为它是一部警匪剧,后面看着看着觉得是一部黑帮犯罪剧,再到最

关于犯罪题材的美剧,你知道都有哪些吗?

美色、毒品、狠辣、追踪、惊险、杀戮等这些几乎是犯罪题材美剧的标配,在我心里,这几部犯罪题材的美剧绝对是巅峰之作!

如果你有空,这里有好剧,别错过!

第一部:《疑犯追踪》

看这部剧真的起初以为它是一部警匪剧,后面看着看着觉得是一部黑帮犯罪剧,再到最后才反应过来,原来这是一部结合科幻的犯罪爽剧。刺激惊险程度吊打一大片美剧。

这部剧制片人曾经执导过鼎鼎大名的《迷失》,很多人都看过这部《迷失》。虽然《迷失》后期有一些烂尾,但是总体来说绝对是非常精彩。

那么这部《疑犯追踪》的确从头爽到尾,根本没有像一般美剧那样成为烂尾之作。

警官卡特有一天在地铁站巡逻,看到一群小混混在欺负一个乞丐一样的流浪汉,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流浪汉身手不凡,直接把几个小混混揍了一顿。

卡特对这个流浪汉很有兴趣。他把这一群人全部带回了警局盘问。

原来这个流浪汉名字叫做里瑟,曾经在中情局接受过特殊训练,这让亚瑟大吃一惊。

没多久富翁芬奇来警局对里瑟进行了保释。他有着自己的目的。

这个富翁曾经开发了一款程序可以识别罪犯。政府却没有采纳,他于是想借助特工里瑟的本事身手,来维护正义,制止犯罪。这部剧铺设伏笔较多,后面依次解开,让人看得非常的带劲。而且追捕罪犯的过程惊心动魄,剧情精彩万分。喜欢犯罪题材美剧的,这部剧一定要看看。

二、《毒枭》

这部《毒枭》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而成。这部剧里面的贩毒大亨曾经让很多家庭妻离子散。所以这部剧搬上荧幕之后,曾经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埃斯科瓦尔原来只是一个平凡的商人,偶尔做做小生意。后来有一次碰到毒品生意,他陷入这个巨大的利润中无法自拔。于是开始贩毒。

凭借自己的狠辣手段和智慧,他将生意做得越来越大。后来还和其他毒品大亨一起成立了臭名昭著的的麦德林集团。

埃斯科瓦尔墨菲不满足与现状,他想进去权力中心。于是开始谋略进行选举议员,甚至是向最高层的权力中心进军。

埃斯科瓦尔做事心狠手辣,没达目的决不罢休。对于各种威胁到他利益的人进行各种刺杀威胁。一时间让人闻风丧胆。

第三部:《火线》

这部剧主要讲述巴尔的摩市的警察和巴克斯戴尔贩毒集团的各种斗争的故事。

这部剧有点类似国内的一些警匪电视剧。讲述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各种斗智斗勇。包括抓住罪犯后进行的调查取证和末日审判。

虽然不像前面两部那样有着科幻元素加入或者超级大毒枭的增光添彩。但是这部剧反映了真实的城市警察与罪犯的各种较量。

全剧有着警察中内部的勾心斗角,也有着和毒品罪犯的惊险较量。各种过程也是凶险万分。

如果你不喜欢那种太夸的犯罪题材,那么你看看这部更加接近实际的《火线》,绝对让你眼前一亮。

结语:

这三部犯罪题材美剧相对于《黑吃黑》、《绝命毒师》等,可能名气没那么大,但是绝对算得上是非常好看,非常惊险刺激的美国大剧。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有空,这里有好剧,千万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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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则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

1、刑讯逼供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刑讯逼供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刑讯逼供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刑讯逼供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刑讯逼供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刑讯逼供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犯罪动机不影响刑讯逼供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中学生中队伍中的违法现象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有的拉帮结派,组成团伙,自封首领,公然对抗教师的正常教育;有的瞒着家长逃学,聚众赌博,输赢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有的公然侮辱女生;有的在社会上偷鸡摸狗;有的对低年级敲诈勒索;有的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有的结伙外出打群架;有的混迹于社会上不法青年之中,开始“拜师学艺”。几此种种,不一而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

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有人曾看到王平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一直喜欢小偷小摸的他没钱后就会找电塔下手,每块钢条可以卖得10元左右。得知电力部门会在每月的18日将缺损的钢材补上后,他们便从5月18日开始,先后四次对该电塔下手,总共偷了68块钢材。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网,他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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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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