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修订)

   2023-03-14 03:27:33 网络63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十条 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第十一条 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的价格标准可以按照用途分类计价。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低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由省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高耗水是为多少

高耗能标准:1、高耗能行业是指相对于其他行业讲,消耗资源(电、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以及物耗等)速度快,对资源需求量大的行业。目前,中国为了缓解电力需求压力正在大力治理高耗能行业,而电力是首当其冲的。2、电力消耗较大的行业有:钢铁业(冶金业),铁合金,电解铝,电石业,烧碱业,制纸业,纺织业,化工业,水泥业等。如电解铝,生产一吨电解铝约需要耗电150000千瓦时。3、一般上,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被认定为高耗能企业

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紧密围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基本职能,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为工作依据,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结合锅炉制造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锅炉能效与产品规范标准的符合情况。二是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对本省万家企业所使用锅炉总数的10%完成定期能效测试。三是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督促锅炉能效测试机构提高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总局在下半年将统一组织监督抽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二)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今年总局将颁布《锅炉系统节能管理规则》、《工业锅炉节能量评价导则》、《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技术规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总局下半年将研究启动典型换热压力容器能效评价规则制订工作。二是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总局将继续公布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并在年内公布一批电站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启动电站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各省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地市级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总局将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测试机构能力验证试点工作。三是加强锅炉能效状况统计分析。总局将组织专家对已有的锅炉能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定期统计与分析制度,请各地协助做好数据收集工作,并开展对本区域锅炉能效状况的定期分析。

(三)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总局将继续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遴选工作,并将其中的重大节能技术和产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一是各地要组织相关企业参照《关于报送高耗能特种设备重点节能技术(或产品)遴选工作情况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71号)要求积极报送节能技术和产品。二是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各地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并选择2项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予以重点推广。三是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将在年内启动,请各地配合做好示范工程工作。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1吨。耗水是指的产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耗水量多少,高耗水是指的产业施工的时候达到耗水为1吨,就为高耗水产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火力发电、冶金工业和钢铁工业这些工业部门都是属于高耗水产业。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有效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农村水资源利用率。第十条 城市公共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品,一水多用。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坚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现状等,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其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必要时,也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户用水。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对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分质用水,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推广使用,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监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发展节水高效农业,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标准是:

一、对超计划20%以下、20%至40%、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

二、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每立方米153元从高征收,并对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每立方米16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

(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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