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7-04 05:46:27 网络96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评定第五条 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级培训机构的资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一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2、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地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2、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2、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4、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工作规程和有关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级评定。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平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其评定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专修学校、培训中心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

实施学前教育、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业单位登记、价格、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民办培训学校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民办培训学校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民办培训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责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配备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六)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第七条 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国家和省对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二)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五)有5名以上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六)有1名以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职业指导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人员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八)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当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国家和省对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实施目的

为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增强员工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并使员工在职业技能和思想等方面符合企业发展要求,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培训宗旨

建立学习型组织,实现培训常态化。

四、培训职责

1、行政部作为培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培训活动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

2、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行政部进行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同时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技能、操作规程等相关培训。

五、培训内容

1、入职培训

指对员工进行公司发展、企业文化、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管理制度等情况的培训,便于新员工能尽快熟悉和了解公司,适应公司的环境和工作模式。

(1)新员工岗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2)新员工培训是该员工所属部门及行政部的共同责任,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3)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由行政部组织的企业常识培训和各部门安排的培训,部门培训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培训人;

(4)常识培训包括:公司变革、理念、战略、发展前景、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政策、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公司产品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

(5)部门培训包括: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员工认识部门的其它人员、车间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及班组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6)新员工试用期满,由于个人原因尚未参加新员工岗前培训的,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7)新员工培训结束后行政部应将培训记录归档。

2、知识培训

指对员工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及适应未来工作所需的新知识。

3、技能培训

指对在岗员工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和提高。技能培训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基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ⅰ、高层管理人员

(1)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2)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人正确地履行职责;

(3)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领导科学与艺术等。

(4)培训方式主要以外培为主。

ⅱ、中层管理人员

(1)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厂部级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是指科级或主任级管理人员;

(2)通过培训使中基层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方针,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为企业培养接班人;

(3)培训的重点为以下三方面:

①、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课程;

②、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如技术、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③、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4)培训方式采取内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ⅲ、基层员工

基层员工指职能部门的普通员工和生产一线的操作员工。

(1)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本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2)针对在岗员工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操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进行反复强化培训,以使员工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4、专题培训: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公司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题培训班;

5、脱产进修:公司选派员工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脱产进修,以培养企业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6、素质培训:指对员工进行心理学和价值观的培训,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六、培训形式

培训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自我培训三种形式。

1、内部培训

结合企业内部实际需要,公司内部将不定期组织相关的培训,内训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新员工岗前培训:指为新员工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背景情况,使员工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企业及其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2)岗位技能培训:指公司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和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及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作准备;

(3)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4)继续教育培训: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应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每年由各相关部门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安排,报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5)部门内部培训:指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训由各部门组织,定期向行政部汇报培训情况;

2、外派培训

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国内短期培训、考察进修、资格证书培训等。

3、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七、培训建档

1、行政部应建立员工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课件、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情况、获得的各类培训资料目录、考试试卷等。

2、行政部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

3、各部门组织内部培训时,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将员工接受培训的具体情况和培训结果详细记录备案,并送行政部存档。

八、培训讲师

1、培训讲师分为内部讲师和外部讲师,行政部应建立培训讲师档案供各部门培训调阅使用;

2、内部讲师由公司各级管理者和业务骨干构成,各级管理者负有培训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内部培训师依每年培训的次数可适当报销一定的书籍费;

3、外部讲师是通过公司聘请的授课讲师,其课酬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预算确定,并通过培训效果及效果评估决定是否续聘讲师。

九、培训教材

1、培训教材包括内部教材和外部教材,教材的载体可以是书面文字、电子文档、录音、视频等形式,教材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内部培训教材通过以下方式整理编制:

(1)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分享与教训总结;

(2)企业本年度重大事件(成功或失败)的案例;

(3)培训师的教材和课件。

3、外部培训教材引入和消化

(1)聘请外部机构到公司进行培训时,外部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教材,教材由行政部统一归档管理;

(2)公司员工外派参加公开课程的,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教材的原件或复印件交行政部存档。

十、培训设施

培训设施及设备的建设、购置、维护和管理依照“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需求轮流使用。

十一、培训经费

(1)公司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培训、讲师培养;购买资料教材等方面;

(2)培训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学费、报名费、资格认证费用等;

(3)为便于管理,因培训所发生的交通、餐饮费用在公司年度预算费用中列支,按公司标准报销。

    十二、培训计划

(1)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实施计划;

(2)行政部每年于11月初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培训需求调查表》汇总,并于12月初前上报行政部;

(3)行政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培训需求调查情况、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

(4)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年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5)各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于每月25日前制定下月培训实施计划,送行政部备案;

(6)部门内部组织、不在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填写《部门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行政部,经总经理审批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7)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派培训的员工,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填报《员工外出培训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部备案;

(8)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行政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需要调整的应向行政部提出审批申请;

(9)行政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培训档案。

十三、效果评估

1、行政部应通过培训效果考核提高培训效果,以决定是否需要更进一步接受培训、或改进培训工作方法;

2、培训效果评估与培训考核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常用培训效果评估方法如下:

(1)培训课堂考核,具体指课堂纪律和态度;

(2)考试、现场操作、工作笔记、案例分析;

(3)日常工作应用或工作业绩;

(4)工作改善计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5)分享、授课或主持研讨会。

3、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必须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征询受训人员对本次培训课程的安排、培训师进行评估,以确定今后的培训方向;

4、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创造性的将在培训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在工作中应用,行政部将不定期到各部门了解培训后学员行为的改变程度;

5、效果评估与考核是为促使学员达到在学习中遵守纪律和认真学习、评价本次培训的效果以便于改善培训工作、督促学员应用培训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等目的;

6、受训者是培训考核活动中的被考核人,培训结束后可要求受训者写出培训小结,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作风上的进步,与培训成绩一起放进个人培训档案;

7、员工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费用视情况可要求员工适当自理;

8、行政部于每年六月底对培训效果及要求进行总结,并通过季度培训计划的实施加以修正。

    十四、培训管理

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2、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3、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规避或不到;

4、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5、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应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报所在部门和行政部批准;

6、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可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的,应续签一定时限的劳动合同,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除外。

7、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1)脱产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

8、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应先提交书面的外出培训申请,并在培训结束后提交外出培训报告至交行政部;

9、外出培训人员返回后,须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完整的学习资料,连同考核成绩、结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行政部存档备案;

10、外出培训人员有义务将培训时所学知识整理成文,作为讲习材料,在行政部的安排下向相关人员讲授。

十五、培训协议

因工作原因需外出参加培训的,达到一定培训费用的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培训完后应适当延长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具体标准如下:

1、公司为员工单次或累计支付的培训费用为5000-20000元的,原劳动合同顺延三年;

2、公司为员工单次或累计支付的培训费用20000元以上的,原劳动合同顺延五年;

3、脱产培训时间超出3个月的,每超出3个月原劳动合同顺延两年。

4、员工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年限的或在培训期间辞职的,应按约定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六、外派培训

通过组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1、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公司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2、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3、外派培训计划:行政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的申请人应按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行政及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应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5、参加外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员工外派培训表》。

6、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行政部。个人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行政部备案登记;

7、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应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行政部审核登记、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

8、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1、员工有违反培训规定或其他违纪现象的,依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以上未尽事宜的,结合具体情况由办公会讨论决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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