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2022-06-15 07:45:17 网络690
核心提示:个人 理财 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审慎性原则、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原则。理财规划的原则是什么在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个人 理财 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活动。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审慎性原则、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理财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看到“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提示。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被提示来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是防止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专业人士指出,二者必须同时强调,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作为理财产品的供应方,银行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义务将产品的相关信息揭示到位,不仅应说明产品的收益特点,更重要的是要说明产品的风险属性;银行有义务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产品,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员工向客户进行销售;银行有义务甄别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特定产品,对于明显不适合购买某款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必须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方可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一言以蔽之,银行有义务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同时,作为产品的发行方,银行也有义务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条款,将募集的资金进行审慎投资,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而在投资者方面,在银行充分履行理财产品销售及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义务的情况下,投资者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考虑,在确定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理财产品,并承担产品对应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事先已知晓并表示接受的风险造成的产品亏损或未达预期收益,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不再为此负任何责任。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

一、4321原则

所谓4321,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家庭的收入分成4份,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把这些钱分别用于投资、基要生活开销、机动备用金以及保险和储蓄。

这种划分理论比较像一个理财金字塔,其中,投资的部分由风险投资和稳妥投资合并而成。

二、80法则

80法则是理财投资中常常会提到的一个法则,意思就是放在高风险投资产品上的资产比例不要超过80减去你的年龄。

比如说你今年30岁,包括存款在内的现金资产有20万,按照80法则,你放在高风险投资上的资产不可以超过50%,也就是10万。

而到了50岁,你的现金资产有200万,那么也只能放30%,也就是最多可放60万在高风险投资上。

80法则的目的很明显,其实就是强调了年龄和风险投资之间的关系——年龄越大,就越要减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比例,从对收益的追求转向对本金的保障。

三、双十定律

双十定律的规划对象主要是保险。

所谓双十,就是指保险额度应该为10年的家庭年收入,而保费的支出应该为家庭年收入的10%。

打个比方,你目前的家庭年收入是10万,那么购买的意外、医疗、财产等保险的总保额应该在100万左右,而保费不能超过1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用最少的钱去获得足够多的保障。

扩展资料:

理财策略:

(一)保本型理财策略

该理财策略的目标是保本:一是保证本金不减少,二是理财所得资金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压力,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的理财者,如上面所说的超级保守型和有点保守型家庭。主要理财工具是储蓄、国债和保障型险种。参考理财组合:储蓄和保险占70%,债券占20%,其他占10%。

(二)稳定一增长型理财策略

该理财策略的目标是在稳定收入的基础上寻求资本的增值,比较适合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者,如上述的理想型理财者。主要理财工具是分红保险、国债、基金、汇富贷。储蓄和保险占40%,债券占20%,基金和股票占20%,其他理财占20%。

(三)高收益型理财策略

该理财策略的目标是获取高收益,比较适合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者,如上述的冲动型理财者。主要理财工具有股票、基金、投资连接保险等,如有足够的资金还可以买房、炒外汇。参考理财组合:储蓄保险20%,债券和股票占60%,外汇、房地产等占20%。

无论是何种理财组合,每个家庭必须拥有保险计划,只不过不同的理财组合中保险所占的比例和类别有所不同而已。随着理财型产品的出现,保险已不仅仅具有保本安全的功能,它还兼有理财的功能,成为家庭实现资本增值的理想理财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理财规划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有哪些

首先,在现代资本市场中风险与收益共生共存。于是,理财产品市场中存在“买者白负”这一法则。“买者白负”指的是从事购买行为的主体白行承担购入的风险及其损益。因此,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就要白行承担风险。从法律原理上看,“买者白负”实际上是民法中“白己责任”在证券领域的具体体现。基于该原则,除有法定情形和正当理由,投资者不得将不利后果归于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代理人或监管机构等。其次,在正常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合同双方为发行人与投资者,而银行只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合同具有相对性,直接约束合同双方。银行与发行人之间是一种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就法律效果上及于三方面:第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为代理的基础关系。本人必须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第二,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结果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本人与相对人第三,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在通常情形下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关系,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银行向投资人推荐介绍第三方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在行使代理权。投资人与银行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同时银行也不存在上述承担责任的情形。由上述分析可知,基于“买者白负”,投资证券的风险通常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问题时,又基于代理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发行人承担责任。但我们在关注一般性的同时也要关注特殊性,即在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这一环节中银行的特殊地位。

(二)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的特殊地位

银行虽然在理财产品购买关系中处于中介地位,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介银行所起到的作用口渐重要,对于交易的达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原因如下: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扩大化使得大量非专业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这些投资者往往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因此他们大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对于非专业投资者来说过于专业和遥远,是银行的中介作用将两者连接起来。银行以其广泛的受众和良好的信誉度成为再合适不过的理财产品销售者,同时,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专业化了解使得其可以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咨询。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基本原则是提醒客户:理财非存款,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并再次充分揭露理财产品的风险性。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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