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的分类:
按组成,建筑材料分为金属、无机非金属、有机材料三大类以及它们的复合材料。按功能,分为结构材料、功能材料。按应用范围,分为砌体材料、墙体材料、屋面材料、路面材料等。
我国技术标准的分级:
我国的技术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材JC,建工JG,交通JT,等等)、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建筑材料学科的研究内容:
材料性能研究及改进,产品开发,材料加工技术,材料检测技术,材料变形与断裂的理论研究,规范及标准,计算机技术等跨行业技术的融合。最终目标是按指定性能设计和制造新型材料。
最新建筑材料国家标准以及检验标准
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材JC,建工JG,交通JT,等等)、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技术标准可分为四类:1、物理标准,如材料的结构形状,尺寸模块,软硬性等;
2、化学标准,如酸碱度,潮湿融化性等;
3、环保标准,如辐射指标,有毒气体排放等;
4、防火标准,如耐燃烧极限时间等;如遇特殊材料,还可能有其他的特殊技术标准。
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选用有关的标准主要有
最新建筑材料国家标准以及检验标准(2012版)
一、砂:
1、执行标准:JGJ52-2006、GB/T14684-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验收批,小型工具(如拖拉机)以200m3或300t为一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
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8个不同部位,取样40kg。
二、卵石(碎石):
1、执行标准:JGJ53-2006、GB/T14685-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16个不同部位,取样60kg。
三、混凝土试块:
1、执行标准:GB/T50107-2001、GB/T50081-2002
2、检验批次:
(1)砼试样应在硅浇筑地点随机取样
a、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砼,其取样不少于一次
b、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盘和100m3时取样不少于一次。
c、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砼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2)对于现浇砼:
a、每一班浇楼层同配合比砼其取样不少于一次
b、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砼其取样不少于一次,每组为3块
四、砂浆试块:
1、执行标准:JGJ/T70-2009
2、检验批次:每一楼层或每250立方米砌体中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取样不少于一次每台搅拌机搅拌的砂浆取样不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少于一次当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有变更时,还应另作试块。每次取样标养试块至少留置一组,同条件养护试块由施工情况确定。
五、水泥:
1、执行标准:GB175-2007
2、检验批次: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1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不超过400吨为一检验批。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10万吨以下,不超过200吨为一检验批。
不足200吨为一检验批,对于连续进场,按3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400T为一验收批。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样品总量至少12kg
3、取样要求:依据标准GB50204-2002,
①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检。
②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扩展资料:
建筑材料分类:
1、粗骨料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或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2、细骨料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选用专门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不得使用海砂。
3、水泥水泥是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在空气中或在水中硬化,并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用它胶结碎石制成的混凝土,硬化后不但强度较高,而且还能抵抗淡水或含盐水的侵蚀。
4、粉煤灰是从煤燃烧后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灰,粉煤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利用粉煤灰的胶凝作用部分代替水泥在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能减少环境污染,废物利用。
5、外加剂主要是高效碱水剂,用来改善混凝土性能。
6、矿粉将矿石粉碎加工后的产物,用来改善混凝土性能。
参考资料:
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选用有关的标准主要有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两类。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均可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但这两种标准执行各自不同的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八条 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第十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第十一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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