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2023-05-01 14:24:31 网络4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第七条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八条 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致使农业机械发生故障的,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 科研、培训和推广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鼓励和支持闽台等地区间以及对外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

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应当经推广地区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或者奖励。

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市、县(区)、乡(镇)财政也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鼓励有关院校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操作(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操作(驾驶)证,方可操作(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时,应当悬挂农业机械号牌,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自走式农业机械还应当随机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机械设备CE认证的标准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教育、推广、维修、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第三条 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应当从农业投资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与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销和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下同)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按照地方标准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七条 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保管条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后,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经销者对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八条 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必须出示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农用运输机械和联合收割机的,必须持有法定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证明。第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手段和场所,配备持有国家统一的维修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原因发生故障,维修者应当负责无偿返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事故的,维修者应当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维修进行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 科研、教育和推广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人员以科研成果转让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是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

鼓励和支持闽台农业机械化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的推广,必须按照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进行。推广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引进、推广、购置(更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可以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下列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一)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三)其他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具体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农用运输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么?

机械设备CE认证八大标准:

1、金属冷加工机器CE认证

EN692:机械压力机

EN693:液压压弯气压机

2、印刷机和造纸机器CE认证

EN1010:印刷机

EN1034造纸机

3、橡胶和塑料机器CE认证

EN201:注塑机

EN289:压缩和压铸模机

EN422:用于空心制品生产的吹塑机

EN1114:挤塑机和挤塑线

EN1417:双辊研磨机

EN1612-1:反应性模塑机

4、包装机器CE认证

EN415-1:一般要求

EN415-2:预成形刚性封装机

EN415-3:成形装料和密封机

EN415-4:装托盘机和卸盘机

EN415-5:打包装机

EN415-6:成形集料包装机

EN415-7:紧密成组装卸机

5、食品加工机器CE认证

EN1678:切菜机

EN1974:切片机

6、皮革机机器CE认证

EN972:往复式辊机

EN930:粗制净化抛光和修整机

EN931:制鞋鞋楦机

EN1035:活动台面机器

EN1845:鞋模压机

7、木材加工机器CE认证

EN691:一般要求

EN848:带旋转工具的单侧成型机

EN859:手工进给表面刨床

EN860:单侧厚度刨床

EN861:表面刨光和压刨机

EN940:综合木材加工机

EN1218:开榫机

EN1807:带锯

8、其它方面

EN775:操作工业机器人

EN1525:工业卡车–无人驾驶卡车及其系统

EN10472:工业洗衣机

EN11111:纺织机器

EN11553:材料处理激光机器的安全

EN12626:激光加工机

⑴ 置防护装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装牢固,性能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适合机器设备操作条件,不妨碍生产和操作;

c、经久耐用,不影响设备调整、修理、润滑和检查等;

d、防护装置本身不应给操作者造成危害;

e、机器异常时,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止危险的功能;

f、自动化防护装置的电气、电子、机械组成部分,要求动作准确、性能稳定、并有检验线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机器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⑶为防止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⑷机器设备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以保证接近危险时能有效地制动。

扩展资料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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