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沿江、沿海、太湖、苏北四大区域发展重点 10月23日,化工大省江苏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江苏石化产业转型升级措施,提出了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并对沿江、沿海、太湖和苏北四大石化产业聚集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发展重点和方向指引。 江苏版石化转型指导意见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一)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重点延伸拓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产业等,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特色品牌优势。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建立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下同)与危化品码头联动发展机制,加大沿江危化品码头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岸线利用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二)太湖地区。重点实施转移、关停、淘汰、整治等计划。严格落实太湖治理环境保护目标,太湖流域不得新改扩建染料以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一、二级保护区内要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开展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建成无化生态保护区。 (三)沿海地区。重点实施先进、高端、绿色化工规范发展计划。充分利用沿海地区港口良好运输条件和丰富土地资源,以进口石油和其他化工原料资源为基础,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基础有机化工原料、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端产业。加快推进国家规划中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进程,形成炼油、烯烃、芳烃及衍生产品深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集群。同时,要积极承接省内外、沿江区域技术水平先进的化工产业转移,发挥对苏北内陆地区关联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沿海危化品码头要与产业发展需求、港口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完善相关安全环保基础设施。 (四)苏北地区。重点实施园区提升、产业链延伸和创新发展计划。加速现有化工园区整合提升力度,完善化工园区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苏北园区整体水平。基于徐州、淮安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和化工产业基础,着力引进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适度发展盐化工、农用化工、精细化工,完善和延伸产业链,促进循环绿色发展。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着力发展高端产能。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根据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加快建设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和核心,以多元化原料加工路线为补充,以清洁油品、三大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高端有机化工原料为主要产品,内部资源高效利用、公用工程配置高度集约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氟硅材料、3D打印材料等专用、高端化工新材料及其配套化学品的开发与产业化。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材料、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鼓励建设化工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站,打造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与服务产业链。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端先进制造工艺,推进化工智能制造应用,建设智慧化工。强化创新、创业支撑,加快构建园区创新体系。发挥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在重点化工领域树立一批典型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注重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着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各地要建立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地理信息系统,时刻掌握辖区内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具体位置、数量、产品属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二)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取水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长江、淮河、太湖流域新建石油化工、 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从严控制异地搬迁或配套原料项目。 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安全环保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必须转型、转移、改造或关闭。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引导过剩产能转移和低端产能退出。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年)等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淘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环保、能耗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违规保留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医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加快推进清洁工艺改造,2018年底前淘汰间歇法、“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并逐步压缩现有产能、企业和布点,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产品市场低迷、技术工艺落后、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实施关停并转。 四、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的,制定出台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提升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化工项目审批。新建化工企业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现有企业统一纳入准入管理。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