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伤残和工伤伤残有什么区别

   2023-02-24 12:01:30 网络1260
核心提示:保险伤残和工伤伤残可从鉴定标准、评残门槛、鉴定主体进行区分:1、鉴定标准不一样。工伤鉴定是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而商业保险并是根据员工伤囘残等级来支付赔偿的。2、评残门槛不一样。工伤伤残标准比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残要低。3、鉴定主体不一样。工伤伤

保险伤残和工伤伤残有什么区别

保险伤残和工伤伤残可从鉴定标准、评残门槛、鉴定主体进行区分:

1、鉴定标准不一样。工伤鉴定是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而商业保险并是根据员工伤囘残等级来支付赔偿的。

2、评残门槛不一样。工伤伤残标准比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残要低。

3、鉴定主体不一样。工伤伤残鉴定又叫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标准,商业人身意外伤残标准,是保险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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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标准和行业标准

法律分析:工伤标准鉴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而行业标准,则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行业标准为保险公司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的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伤残鉴定工伤标准与行业标准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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