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空

   2022-11-06 09:15:47 网络700
核心提示:每人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天津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旅行箱、旅行袋

天津航空

每人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天津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扩展资料

天津航空规定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超过手提行李重量、尺寸规定时,按照占座行李规定办理。如;重要文件和资料;可转珠宝;数码相机;样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旅行证件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等。

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的有;精密仪器,电器如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音响器材等类物品,应作为货运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参考资料天津航空官网--行李运输限制

GB18041什么意思?

可以,如果很贵重需要随身携带。

一、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二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GB18041什么意思?

GB18041是一项国家标准,即GB/T 18041《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术语》。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关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常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货运生产、管理、科研、教学等活动。

航空货运是现代航空物流航空货运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空货运是国际贸易中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的方式。

航空货运提供的是安全、快捷、方便和优质的服务。空运以其迅捷、安全、准时的赢得了相当大的市场,大大缩短了交货期。

货运方式

航空运输方式主要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快递业务。

班机运输

班机运输(Scheduled Airline)指具有固定开航时间、航线和停靠航站的飞机。通常为客货混合型飞机,货舱容量较小,运价较贵,但由于航期固定,不利于(应该是有利于)客户安排鲜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运送。

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是指航空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一个或若干个包机人(包机人指发货人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包机运输适合于大宗货物运输,费率低于班机,但运送时间则比班机要长些。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委统一管理若干种通用的、贵重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附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可自行拟定。

随着大型精密仪器的发展,国家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商有关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工作的领导,配备和充实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验室装备计划,以及下列三个条件,编制大型精密仪器年度需要计划:

(一) 有较大的工作量;

(二) 有相适应的使用、维修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力量;

(三) 有安装大型精密仪器的条件。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第六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进口, 应当统一组织审查。 凡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属一般贸易的,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国家科委组织审查,经国家机械委审批后方能进口。其他大型精密仪器的进口,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直接报送国家机械委员会组织审批。

广东、 福建的特区进口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 可按自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但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制,建立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档案,对于单台价格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 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情况报

告, 抄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第八条 对因任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闲置不用或使用不当的大型精密仪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另行调配。第三章 协 作 共 用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好专管共用、地区协作网等多种形式的协作共用。

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协作共用。行业专用的大型精密仪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协作共用。第十条 协作共用实行低收费原则,一般只收直接消耗费和少量管理费。协作共用的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并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所收费用不上交,留归本单位用于消耗性原材料、试剂、易损零配件及燃料、水、电等项开支。第十二条 对协作共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四章 测 试 中 心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建立专业和地区的测试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测试网点。国家科委可组建国家测试中心,指导全国测试分析工作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第十四条 测试中心,应在条件较好、力量较强的单位或实验室的基础上建立。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样品测试和谱图解析等服务工作;

(二) 帮助和指导本学科或本行业开展测试分析工作;

(三) 进行大型精密仪器应用研究,开拓新的测试技术,组织测试技术交流;

(四) 对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进行改进和创新;

(五) 培训大型精密仪器操作和维修人员。第十五条 测试中心的收费办法, 由测试中心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按隶属关系报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试行。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修理第十六条 国产大型精密仪器应当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大型精密仪器生产厂必须做好本厂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修理任务,并负责提供易损零配件。第十七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的修理,采取下列办法:

(一) 与国外有关生产厂商合作建立技术服务点,负责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大型精密仪器的修理。这类技术服务点的建立,必须经国家进出口委审批。

(二)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可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技术力量对各类大型精密仪器进行修理。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专项资金,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原则是,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他重要科技发展配套项目;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社会发展研究项目;有利于促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应用性项目。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具体安排应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重点,逐步加大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的比重,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稳定发展。实行项目备选制,削减覆盖和应用范围较小的一般性科研项目(包括小型软件开发和软课题项目)的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高、精、大的科技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几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二)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包括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无偿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有偿资金主要包括: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部分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其他资金以及收回以前年度有偿使用的科技发展基金本金和占用费。

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的具体数额,每年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计划和资金来源确定。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适用于下列范围:

无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项目。

有偿资金主要适用于列入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和可望形成新兴产业以及有显著经济效益并具备还款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等。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用对象是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项目的本市及驻津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下列方式使用:

(一)无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对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发展研究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给予全额专项补助;对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工作,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

(二)有偿资金的使用。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迅速实现产业化和可能形成新兴产业的高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借款或委托贷款。借款或委托贷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最长不超过3年,并收取一定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运输保险费和进口关税等)。项目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含样机)均须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精密仪器一般不允许购置,如确需购置的,承担单位须写出专项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购置计划。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半成品、实验动物等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水电消耗可单独计量。未经计量的水电消耗,计提数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3%—5%。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的小型仪器设备(含小型样品、样机购置项目),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不含800元),在消耗材料费项下列支。

(三)试验及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或带料外加工(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发生的费用。

(四)小型改造费:指中间试验(扩试)及重点实验室装备项目必须发生的车间(实验室)改造及装修费,包括经市科委专项批准的4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建支出(不含落地大修或落地重建项目)。

(五)资料、印刷费:指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费用。

(六)租赁费:指研究、开发项目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会议及差旅费:指项目调研、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及研究活动发生的专题学术研讨、技术咨询、论证等会议的费用。如项目必须进行出国考察、出国培训时,须报市科委专项审批。

(八)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九)管理费:指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公共服务和工作条件及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拨款额的5%,并且单个项目(课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企业及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该项开支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经市科委认定,科技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项目银行存款余额一次性提取20%—30%,作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航空 一个人能拖运几件行李?重量怎么算?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