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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https://www.fobmy.com 2022-09-30 13:28:2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这个标准是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而制定的。GBJ48—83(试行)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

这个标准是为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而制定的。GBJ48—83(试行)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国标GB 8978 1996里的适用准则里有一段话,是说:除了某某某工业外,其余都遵循本标准。看你要执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医院污水的BOD、COD标准是属于其中一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排污单位当中。

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标准gb184是什么

医疗废水也就是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的废水。医院产生的废水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为危害社会健康的一个“源头”、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因此,医疗废水应专业处理后才能排放。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5.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

6.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

7.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8.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

9.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10.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11.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该进行除汞处理

12.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13.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14. 一体化设备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驶车辆,以防止出现坍塌危险。

15. 必须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块固体物质进入设备,以免堵塞管道与孔口及损坏水泵进水口应设置格栅等过滤装置。

医疗废水的处理好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排入GB 3838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类海域的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后达到一级标准:粪大肠菌群数低于500/L,总余氯低于0.5 mg/L。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是2019年公布的感染病学名词。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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