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车间安全检查内容是什么?
包括
1.设计用安全检查:主要供设计人员进行安全设计时使用,也以此作为审查设计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厂址选择,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建筑物,安全装置、操作的安全性,危险物品的性质、储存与运输,消防设施等。
2.厂级安全检查:
对全厂安全检查。要有安技、防火部门负责,对进行的日常巡回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厂区内各种产品的工艺和装置的危险部位,主要安全装置与设施,危险物品的贮存与使用,消防通道与设施,操作管理以及遵章守纪情况等。
3.车间用安全检查:
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人安全、设备布置、通道、通风、照明;噪声、振动、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及操作管理等。
工段及岗位用安全检查:主要用作自查、互查及安全教育。其内容应根据岗位的工艺与设备的防灾控制要点确定,要求内容具体易行。
4.专业性安全检查:
由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编制和使用。主要用于定期的专业检查或季节性检查,如对电气、压力容器、特殊装置与设备等的专业检查。
各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和安全员是否落实 各部门的行政领导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安全员,本部门安全工作应有计划安排和记录。
各组安全保卫责任人和安全员是否落实 各题目组长是该组的第一安全工作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本组安全员,本组安全工作应有计划安排和记录
各科室安全防火责任人是否落实 负责人应对所属科室和部位确定安全防火责任人并随人员变化及时调整。
各级责任人是否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各级安全责任人应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新入厂的临时工、 职工、大中专生等是否接受过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所各类人员应接受定时的三级安全教育,随时来所时应在综合管理处网页上预先学习相关安全制度和填写《安全教育试卷》
5.专项安全检查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是否了解其危险特性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使用人员应了解所用的危险品的特征、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注意防火、防爆,防止灼伤和中毒,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是否做好每天下班前的各项安全检查 检查水、气、电、窗、门和化学药品、重要财物等存放处于安全状态
特种设备
使用气瓶人员是否熟悉气瓶和充装气体的特征 使用气瓶人员应了解所用的危险品的特征、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注意防火、防爆,防止泄漏和中毒
使用气瓶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出现问题时应在保证人员防护安全的情况下切断泄漏源或关闭气源总阀,保证通风良好
是否做到气瓶专瓶专用 气瓶应专瓶专用,需要配气时应通知气体库并做好标识,自有气瓶的题目组也应标明和瓶内介质
在用气瓶是否在气瓶检验周期内 腐蚀性介质气瓶2年(氯、氨)、一般性介质气瓶3年(氢、氧),惰性介质的气瓶5年
使用的各类气瓶是否固定牢靠 应有气瓶架或固定卡、链、带等,防止气瓶倾倒
易燃、易爆和有毒气瓶是否放置在实验室外 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气瓶不得放在室内走廊内(具有单独通风和报警条件的除外),特殊需要应通知综合管理处
使用可燃或有毒气体实验室是否安装了报警器 应安装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器并经常检查报警器的完好性
各类气体管线布置是否规范整齐 应规范有序,内直径大于25mm的应按压力管道进行设计施工
符合规定的压力容器是否办理的注册手续 具备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 ;2、内直径(Ф)≥0.15M,且体积(V)≥0.025M3 3、介质为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国家相应规定进行设计和制造,使用前应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气瓶减压阀、压力容器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是否定期检验 气瓶的减压阀、压力容器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
实验用各类反应釜使用前是否做到了安全检查 应检查反应釜的紧固螺栓、密封圈、压力表、安全阀、泄爆片等是否完好可靠
大于一吨的起重设备是否办理了使用许可证 使用单位应对产品提供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使用前办理注册登记
起重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随时检查起重设备的限位器等安全装置,两年一次全面检验
使用真空泵、滚球机、压片机、混料机等机械设备是否固定和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的地角螺栓必须固定有效,防止挪位设备倾倒。对设备的使用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维护。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是否安装了安全防护罩 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和防护罩,并有安全标识提示
6.防火安全
工作人员是否遵守了工作的场所及买场和走廊禁止吸烟中禁止吸烟的规定
是否经常检查工作的场所及买场的灭火器材等 检查安全销完好,重量足,压力在蓝区以上,
工作人员是否掌握预防火灾的“四懂四会”常识 四懂:1、懂得火灾的危险性;2、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3、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4、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灭火器;3、会灭初期火;4、会逃生。
7.电气安全
电气的安装、维修、拆除等是否有专业人员操作 应请有资格的电工进行操作并对其安装的设备负责
仪器设备的接线是否规范整齐 应使用专用的地线,禁止接到暖气管、水管和煤气管上
重要的仪器设备是否设置了安全保护装置 应安装断电保护装置,防止瞬间断电造成损失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是否安装了漏电保护器 手砂轮、电吹风、手电钻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经常进行实验检查
夜间无人看管带电运行的实验装置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可靠有效 应保证实验设施的安全的有效,带电运行的设备应在实验室的外门贴上标识,注明设备名称、实验工艺、使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重要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应达到一定的防爆要求
电热设备的温控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必须安全有效,夜间需要运行无人看守的要按相应条款执行
等等内容需对应本企业实情增补。望你能参考
车间是企业的主要生产场所,车间的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疏忽大意。同时,对不安全行为更应“从严”,“强化”,控制,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不安全行为降低到最低几率,才能做到预测预防,从而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作业环境
1.1.车间内外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道平坦、畅通;
1.2 进、出口处应根据车间通道情况和作业区域情况设置安全标志或限速标志,并符合GB2894—82的规定;
1.3 作业区的场地应整齐、防滑、无凹陷、凸起和严重油污现象;
1.4 车间内不准搭建简易建筑物,如果特殊情况必须搭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规定使用期限,用完后立即拆除;
1.5 通道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宽度标志线应用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晰。行人通道大于或等于1.8m;电瓶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m;汽车或叉车通道大于或等于3.5m。
1.6 进入车间的铁路线轨道顶面应与地面平齐。
1.7 厂房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照度应不低于50Lx。
1.8 车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事故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在有专人值班时,可采用手动切换。
1.11 天窗应有机械开启装置,并启闭灵活、可靠、关闭严密,无漏雨现象。
1.12 车间厂房应有排水系统、保证在当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时,排水畅通,阴井不冒水。
1.13 设备上的工作灯和手提式工作灯均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并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14 厂房内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干线,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属构件,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易燃物质的管道。
1.15 接地线埋入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良好的导电性及热稳定性、连接应牢固、可靠、并保证导电的连续性。
1.16 起动机的供电滑接线的两端应有电源相线信号灯,并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装接临时线路应先填写“装设临时线申请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超过规定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1.18 临时线路需用良好的橡套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m,线上不得有接头。
1.19 临时线宜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在通行汽车、叉车的通道上,其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m。
1.20 煤气、蒸气、热水、回水、压缩空气、乙炔、氧气、天燃气和燃料油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处,应加套管保护。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和套管之间应用石棉绳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动力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和办公室,乙炔、氧气和煤气管道不能通过烟道、通风管、配电室和易燃易爆物仓库。
1.22 氧气管道不宜与燃料油管道共架敷设。
1.23 氧气、乙炔、燃料油、天燃气管道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24 管道应无裂纹和渗漏,管道应保持畅通,密封良好,无跑、冒、滴、漏现象。
1.25 管道上的阀门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阀等均应完好,无泄漏现象。
1.26 管道的外表油漆涂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饱和蒸气管基本色:红色;色环:黄色
压缩空气管基本色:浅兰色
消防用水管基本色:橙黄色
乙炔管基本色:白色
氧气管基本色:深兰色
低热值煤气管基本色:黄色。
1.27 压力为(0.86~14.7)×104Pa的车间乙炔管道进口处,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装夹具等存放场地不得侵占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的规定。
1.30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dB(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dB(A)。
1.31 对粉尘浓度高的场所,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区(点),震动噪声严重的作业区(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
1.32 车间地面的油污及铁屑应及时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车间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人员,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随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
2.2 新入厂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2.5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带手套操作。
2.6 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2.7 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
2.8 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2.9 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得超限使用。
2.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2.12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2.13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2.14 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2.15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
2.16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或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
2.19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在高空投掷工具、材料。
2.20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2.22 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持良好有效。
2.23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24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域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2.26 发生工人职员伤亡事故后,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2.27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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