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同昌科技集团怎么样

   2023-04-24 18:45:30 网络590
核心提示:无锡同昌科技集团待遇不错,发展前景广阔。无锡同昌科技集团工资区间:8k-20k;最多人拿:8k-10k;平均月工资11k左右。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研发;磁钢、磁铁、塑料制品、磁性元器件的加工、销售;通用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金属材料、金属制

无锡同昌科技集团怎么样

无锡同昌科技集团待遇不错,发展前景广阔。

无锡同昌科技集团工资区间:8k-20k;最多人拿:8k-10k;平均月工资11k左右。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的研发;磁钢、磁铁、塑料制品、磁性元器件的加工、销售;通用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橡胶制品、针纺织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及器材(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的销售。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在回答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之后,也说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一)时间标准

如果自己的企业要申请高新企业认定话,第一条的硬性条件就是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方可进行高新企业认定申请,否则是认定的门儿都进不了。

(二)知识产权标准

申请高新企业认定的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1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

2、2类知识产权(含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6件以上,其中外观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工业设计。

(三)产品/服务标准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企业方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四)人员标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能给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销售额标准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收入标准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创新标准

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2、注: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高新企业的要求。

(八)安全标准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要求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指认定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等一系列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认定高新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3、认定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华夏泰科作为专业政策服务平台)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二)总收入

1、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2、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三)销售收入

1、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四)研发费指标及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1)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或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1)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包括为获得创新性的、创意性的、突破的产品等,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

(1)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

(3)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试验费用

(1)试验费用:主要指的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还有田间试验费等。

(2)这些除外:为大规模批量化以及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所发生的。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要以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是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3)一切研究开发所进行的活动成果都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9、其他费用

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等。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4)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2014修正)

法律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该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该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该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经济组织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等。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全体会员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布局,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的工作。第五条 行业协会设立应当具有行业代表性。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同一行业经济组织比较集中、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可以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区范围内经济组织为主体组建全市性的行业协会。第六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规定行业协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确保行业协会有序运作。

行业协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原则。

行业协会应当设定统一的入会标准,保证不同区域、部门、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愿意交纳会费的经济组织,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行业协会会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人以及与这一行业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也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申请加入该行业协会。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实现职业化。第九条 行业协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情形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职务。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遵循本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根据会员的要求,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行业内产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出具公信证明以及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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