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2-11-16 14:45:39 网络70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绿色建筑的施工规范有哪些?

绿色施工评价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为对象进行评价。

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绿色施工内容。

采用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机具进行施工。

建立绿色施工培训制度,并有实施记录。

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在评价过程中,应采集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有以下两种:一、《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注:1.《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标准编号:GB/T 50905-2014标准名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英文名称:Code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出版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编号:建标[2010]43号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布日期:2014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4年10月1日出版日期:2014年6月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对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为11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框架体系、环境保护评价指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指标、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和程序。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经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评价指标,在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6大类指标的基础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增加了"施工管理",更好地实现对建筑全生命期的覆盖。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

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二)节能与能源利用

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现行值规定。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3、应采用节水器具。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不得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3、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五)室内环境质量

1、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2、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3、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4、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

5、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6、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7、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六)施工管理

1、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2、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3、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

(七)运营管理

1、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2、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4、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以上就是关于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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