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2023-03-17 16:05:38 网络7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崂山风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崂山风景区区域。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崂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崂山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城阳区、即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崂山风景区管理局和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接受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领导。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公安、旅游、文物、宗教、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并组织、引导村(居)民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就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广泛征求并如实反映当地村(居)民、有关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实施规划的区域内,除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需要外,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岛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应当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在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风景区规划确定并由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

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崂山门票免费政策2023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巨峰、澄瀛、流清、太清、上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九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惜福镇、夏庄五个风景恢复区以及景区外缘陆海景点三部分组成。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游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爱护、保护景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第五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是景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景区的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景区管委会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景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类管理。

景区内的一级景点及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绝对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九个风景游览区的全部范围和五个风景恢复区的各种规划景点、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所有风景恢复区范围定为建设控制区。景点、景物周围的具体范围,由景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七条 景区内的一切风景名胜资源,均由景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经景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八条 风景游览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划拨土地程序和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不得破坏景区的地形、地貌、严禁随意围、填、堵、塞山川、河流、海滩。

绝对保护区内严禁开采砂、石。在景区其它区域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景区管委会同意后,到有关部门申领许可证,在指定地点限期限量开采。第十条 在景区内引水、蓄水、排水,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自然环境。严禁过度利用水体或进行其他破坏水资源的活动。

开发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提出开采计划,报水利部门审批。水利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景区管委会的意见。水利部门对规划景点的泉、溪、河、瀑的水量调蓄和用水分配方案应与景区管委会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景区的大气、水源和沿海海域的生态环境。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产生噪音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景区林木,建立健全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

景区内及其外围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征求景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三条 严禁砍伐或损坏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绝对保护区内严禁开荒。在景区其他区域内开荒,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超出划定的范围。

在风景游览区内挖掘树桩、采集薪柴、药材、植物标本、植物种籽及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

在景区内放牧,必须经景区管委会批准,并限定数量和在指定范围内进行。第十五条 保护景区内禽鸟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在风景游览区内狩猎。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古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严禁攀爬、踩踏、刻划、涂抹古建筑和石刻碑碣。

利用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征得景区管委会同意,并按规定交费。第十七条 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对景区的重要景物等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落实避雷、防震、防蛀、防火、防洪等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保护、定期维护。第三章 建筑管理

2023年崂山门票免费政策如下:

1、免门票对象为所有国内外游客。

2、免门票期限为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

3、观光车、索道、太清宫等其他收费项目政策不变。

4、景区实行实名制网上预约,严格执行先预约、后入园方式,游客需提前进行预约。

5、崂山年卡持有人在免门票开放期内,可选择继续使用年卡、到期续卡。自愿选择暂停使用年卡,并在2023年4月1日后顺延有效期。

崂山景区特色。

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务院首批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规划总面积479.9平方公里,由崂山、市南海滨、石老人礁岩、薛家岛沙滩四个风景区组成,是我国重要的海岸山岳风景胜地。崂山风景区地处山东半岛南部,青岛市区东北部,濒临黄海,景区面积446平方公里。

其中风景游览区面积161平方公里,绕山海岸线87.3公里。整个崂山风景区由巨峰、流清、太清、上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登瀛等9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等5个风景恢复区及外缘陆海景点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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