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21修正)

   2023-02-21 02:02:10 网络54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行为。第三条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以及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逐步完善公路监控网络,提升科技治理水平,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八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第十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二)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四)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车辆放行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处理违反货物装载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扩展资料:

货代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运输代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在开业时所须具备的设施、资金、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业户。

1.3 本条件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及对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的依据。2.道路运输服务业分类

2.1 客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客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2.2 客运专项服务。是指经营售票、小件寄存等专项服务的业务。

2.3 货运站综合服务。是指经营以货运站为基础设施,提供站务综合服务的业务。

2.4 货运代理。是指经营受他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发、代运货物服务的业务。

2.5 仓储理货。是指为他人的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整理等服务的业务。

2.6 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服务的业务。

2.7 存放车辆。是指为各类运输车辆提供停放场地,并代为看管等服务业务。

2.8 运输车辆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等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服务的业务。

2.9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其它服务业务。3.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

3.1 设施条件

3.1.1 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场地设施作为经营办公场所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资金条件

3.2.1 须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3.2.2 须有不少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3.2.3 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3 人员条件

3.3.1 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服务业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

3.3.2 聘用专业人员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4.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的补充条件

4.1 经营客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客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等依据客流量的大小,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经营代售客票、小件寄存等客运专项服务业务,其营业厅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4.3 经营货运站综合服务的公用型货运站业务,其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和机构人员,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

4.4 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其营业用房面积须不少于30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5 经营仓储理货业务,应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永久性的库房或1000平方米的场地,及与仓储量和货类相适应的装卸机具和安全、消防设施。

4.6 经营货运配载业务,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通讯设备。

4.7 经营存放车辆业务,应有封闭的硬化场地,其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停放场内应配备安全和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所附属的临时停车场条件适当放宽。永久性的大型专用停车场可以兼营食宿、维修、配载等业务项目。

4.8 经营运输车辆技术业务培训,应具有与教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器具和师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

4.9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其它服务业务的名称和补充条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交通部备案。5.企业组织条件

5.1 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6.本条件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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