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业资料管理软件的全国标准

   2023-02-05 05:53:55 网络590
核心提示:全国部分省、区、市内业资料管理软件依据(现行)标准如下: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河北省: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

内业资料管理软件的全国标准

全国部分省、区、市内业资料管理软件依据(现行)标准如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河北省: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

山西省:《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

内蒙古:《房屋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5/427-2005)

福建省:《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

湖北省:《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2009版》

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整理标准 DB22/407-2005》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表格》(甘建工[2004]174号)

四川省:《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第二版)

云南省:《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2011)、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DBJ 53/T-23-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评定标准 DBJ 53/T-24-2008》

贵州省:贵州省建筑工程技术、安全资料管理相关规范和要求

江西省: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

安徽省:《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34/T918.1-2009~DB34/T918.4-2009

宁夏: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64/266-2003》

广西:广西《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西应用手册》

青海: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南(第二版)

天津:天津市地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津资表)

海南:海南省《建筑工程竣工资料目录及统一用表》、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广东:《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粤建管字[2003]120号)

河南: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实用手册》

黑龙江:《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 DB23/1019-2006》、《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2003》、《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1206-2008》

江苏:《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GJ32/TJ04-200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

辽宁: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DB21/T1234-2003》、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 DB21/T1342-2004》、《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DB21/T1341-2004》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要求,对采标工作实施有计划管理,并通过采标确认、公告和采标标志等措施,推动企业采标。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及有关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没有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

(一)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订、审批、编号和发布。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当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第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多点生产的产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产品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其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技术指标;

(二)试验方法、检测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的审定,由用户、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及有关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第三章 标准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上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产品标准为有效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统一发布公告。第十六条 以下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部、省属企业产品的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第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第八条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第九条 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实施标准的方案。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做到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自地方标准立项之日起1年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终止。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送审材料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协助做好标准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对经审查拟发布的地方标准草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程序批准、发布;异议成立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标准起草单位修改或者不予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内业资料管理软件的全国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