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食品的包装类型都有哪些

   2022-07-11 15:59:46 网络850
核心提示:1 按加热工艺分类 分为预制调理肉制品和预加热调理肉制品两类。2 按贮藏方式分类 分为冷藏调理肉制品和冷冻调理肉制品两类。5 加工技术要求1 调理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2694 和GB 14881 的规定。2 原辅料要求a鲜(冻)畜产

肉类食品的包装类型都有哪些

1 按加热工艺分类 分为预制调理肉制品和预加热调理肉制品两类。

2 按贮藏方式分类 分为冷藏调理肉制品和冷冻调理肉制品两类。

5 加工技术要求

1 调理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2694 和GB 14881 的规定。

2 原辅料要求

a鲜(冻)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

b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c蔬菜应新鲜、无腐烂,污染物和农药含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d 酱油应符合GB 2717 的规定。 5.2.5 食醋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e食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 f食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 g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 的规定。 h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 的规定。i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 的规定。j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 k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NY/T 2073-2011 5.2.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原料肉存放与解冻要求

1.生鲜肉进入加工车间后,若6 h 内不能进行加工,应冷藏或冻藏。冷藏时间不应超过3d。

2.冷冻肉解冻后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5℃。

加工工艺要求

a 调理肉制品在进行绞制或切制、搅拌、腌制等加工时,加工操作应符合GB/T 20940 的规定。

b 预制车间温度应不高于15℃,预制过程中调理肉制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2℃。

c 蒸煮、油炸等预加热过程中,蒸煮温度应不高于100℃,油炸温度应不高于烟点温度。煎炸过程 中,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7102.1 的规定。

冷藏要求:

冻藏要求 5.5.1 冷却时,应在0℃~4℃下进行冷却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4℃以下。冷冻时,应在-23℃以下进行冻结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18℃以下。

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与销售要求:

1 包装与标识 a 调理肉制品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17306 的规定。

b调理肉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GB 9683、GB 9687、GB 9688、GB 9689、GB/T 6543 的规定。 c调理肉制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 191 和GB 6388 的规 定。

2 贮存、运输与销售

a 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 0℃~4℃,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18℃以下。冷库温度 在±1℃以内。

b 不同类别、批次、规格的调理肉制品应分别堆垛,垛与垛之间应有1m 以上的通道。

c运输冷藏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内温度应控制在0℃~4℃,运输冷冻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 内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d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在冷藏柜中销售,冷藏柜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在 冷冻柜中销售,冷冻柜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调理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

1.调理肉制品应新鲜,无异味,无杂质。

2. 调理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2760、GB 2762 的规定。

3. 预制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1×10 6 cfu/g,预加热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 1×10 3 cfu/g,致病菌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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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肉制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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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国家标准是什么

产品分类

1 按加热工艺分类 分为预制调理肉制品和预加热调理肉制品两类。

2 按贮藏方式分类 分为冷藏调理肉制品和冷冻调理肉制品两类。

5 加工技术要求

1 调理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2694 和GB 14881 的规定。

2 原辅料要求

a鲜(冻)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

b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c蔬菜应新鲜、无腐烂,污染物和农药含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d 酱油应符合GB 2717 的规定。 5.2.5 食醋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e食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 f食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 g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 的规定。 h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 的规定。i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 的规定。j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 k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NY/T 2073-2011 5.2.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原料肉存放与解冻要求

1.生鲜肉进入加工车间后,若6 h 内不能进行加工,应冷藏或冻藏。冷藏时间不应超过3d。

2.冷冻肉解冻后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5℃。

加工工艺要求

a 调理肉制品在进行绞制或切制、搅拌、腌制等加工时,加工操作应符合GB/T 20940 的规定。

b 预制车间温度应不高于15℃,预制过程中调理肉制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2℃。

c 蒸煮、油炸等预加热过程中,蒸煮温度应不高于100℃,油炸温度应不高于烟点温度。煎炸过程 中,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7102.1 的规定。

冷藏要求:

冻藏要求 5.5.1 冷却时,应在0℃~4℃下进行冷却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4℃以下。冷冻时,应在-23℃以下进行冻结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18℃以下。

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与销售要求:

1 包装与标识 a 调理肉制品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17306 的规定。

b调理肉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GB 9683、GB 9687、GB 9688、GB 9689、GB/T 6543 的规定。 c调理肉制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 191 和GB 6388 的规 定。

2 贮存、运输与销售

a 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 0℃~4℃,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18℃以下。冷库温度 在±1℃以内。

b 不同类别、批次、规格的调理肉制品应分别堆垛,垛与垛之间应有1m 以上的通道。

c运输冷藏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内温度应控制在0℃~4℃,运输冷冻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 内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d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在冷藏柜中销售,冷藏柜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在 冷冻柜中销售,冷冻柜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调理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

1.调理肉制品应新鲜,无异味,无杂质。

2. 调理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2760、GB 2762 的规定。

3. 预制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1×10 6 cfu/g,预加热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 1×10 3 cfu/g,致病菌不得检出。

召回 :

问题产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生鲜羊肉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要的资料?

水果和生鲜肉制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而水果理论上是预包装食品,但是更准确的讲是初级农产品的包装。

关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t通则》的定义为:“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呼和浩特市肉制品市场管理办法

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在肉制品单元。肉制品(腌腊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2. 腊肉类

    3. 中国腊肠类

    4. 中国火腿类

    5. 其他产品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2.肉松类和肉干类。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2. 熏煮火腿类。

(五)发酵肉制品。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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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对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肉制品市场的规划、设置、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定职责和权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肉制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核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卫生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许可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对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肉制品卫生进行监管。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屠宰畜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制品发给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动检验讫印章、分割肉制品包装外封检疫合格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监督销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肉制品生产领域中涉及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屠宰厂(场)的排污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肉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肉制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受理、解决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建立肉制品市场信用体系,推行厂场挂钩,厂(场)店挂钩等市场管理制度。第二章 畜禽屠宰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场主体合法,证照齐全。有《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建立进销货登记台帐制度。屠宰厂对所屠宰的畜禽品种、数量、进货渠道、产地检疫证明及肉制品销售情况、检疫情况都要详细登记;

(三)出厂肉制品必须包装上市,标明厂名、厂址和出厂日期;

(四)根据屠宰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肉制品专用厢式封闭吊挂运输车辆;

(五)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做到不漏检,不误检,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制品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登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流入市场;

(六)肉制品胴体上必须同时打印“检验合格”和“动检验讫”标识,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经查验购买者所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出据发票方可出厂。第六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屠自食的外,未经市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屠宰牲畜。第三章 肉制品生产加工第七条 开办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肉制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消毒、冷冻、冷藏设备和必要的卫生设施;

(三)有完备的上下水;

(四)加工场所50米以内无污染源;

(五)有满足肉制品生产、加工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六)有专职或兼职肉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

(七)内部安全保卫、肉制品卫生、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健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体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生产肉制品的企业应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生产预包装肉制品应办理食品标签准印;

(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同定点屠宰厂或肉制品批发市场签订定点购货合同,所购进肉制品胴体上必须有动检验讫印章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进行详细登记。不得使用来源不明或过期、变质的肉制品做原料;

(三)定型包装肉制品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量、肉制品原料名称、产品质量标准并加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制品安全标志,符合GB/T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

(四)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五)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材料;

(六)从业人员按时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七)加工场地无污水、污物,有防尘、防蝇设施;

(八)加工区域生熟肉分开,容器干净卫生;

(九)法律、法规的有关其它规定。

我国肉制品销售物流现状与发展对策

一)冷却肉 冷却肉又称冷鲜肉、冰鲜肉,是指对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屠宰后的畜禽胴体,在零下20℃的条件下,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在24小时内由38℃左右降为0℃-4℃,并在后续的加工、流通和分销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4℃,冷藏范围的冷却链中的生鲜肉制品。

冷却肉的保鲜机理主要是由于冷却肉始终处于冷却温度控制之下,酶的活性和大多数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受到抑制,肉毒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不分泌毒素,避免了肉质腐败,确保了冷却肉的安全卫生,保质期可达一周。然而一般热鲜肉的保质期只有1—2天,而冷却肉却可在冷却的环境下在肉制品表面形成一层干油膜,减少水分蒸发,阻止微生物的侵入和在肉的表面繁殖,有利于延长保质期。

(二)低温肉制品 低温肉制品是指加工及杀菌过程中的温度在100℃以下(一般为70℃-85℃之间)的熟肉制品,以西式火腿为主要代表。低温肉制品的保鲜机理主要是由于该类制品的加工温度较低,有利于营养成分的保留和肉制品的口味、口感的提高,使得低温肉制品较高温肉制品更具营养,而且肉质软嫩、鲜香。但该类制品的保质期较短,不利于企业扩大销售半径。

(三)高温肉制品 高温肉制品是指加工及杀菌过程中的温度在100℃以上(中心温度在110℃-125℃之间)的熟肉制品,以火腿肠为代表。高温肉制品的保鲜机理主要是由于该类制品经高温蒸煮使包装内的肉制品消毒彻底,在常温下有较长的保质期,一般为3—6个月或更长,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的销售半径。但是,由于高温制作对产品的口味有一定影响,也降低了制品中的部分营养成分。

三、肉制品销售物流特性研究

各类肉制品的保质期虽各有千秋,但普遍时间不长,对环境卫生和温度等作业条件要求均比较苛刻,企业为了延长肉制品的销售期(货架期),就不可能不认真研究肉制品的销售物流特性。

(一)冷却肉 冷却肉保质期在3—7天,制品中心温度及环境温度要求始终保持在0℃-4℃,温度变化幅度不超过1℃。因此,销售物流特性如下:(1)仓储:冷却肉所需库房均为冷藏库,库内温度应保持在0℃-4℃;仓储时间不应超过1天,才能延长货架期。(2)运输:冷却肉运输车辆应使用箱式冷藏车,车箱内温度应能保持在0℃-4℃,运输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2小时。(3)装卸搬运:冷却肉装卸搬运时,应减少曝露在外界自然环境的时间,避免因环境温度的变化对制品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应防止野蛮装运导致制品受挤压或变形甚至包装损坏,以免使制品在保质期内腐败变质。(4)包装:冷却肉应采用聚乙烯树脂袋真空充氮小包装或塑料托盘覆膜小包装,虽然真空充氮成本较高,但保质期可达7天。其他如塑料托盘覆膜包装的成本较低,可是制品保质期只有3天。

(二)低温肉制品 低温肉制品的中心温度及环境温度要始终保持在0℃-4℃,温度变化幅度不超过1℃。实施包装的低温肉制品保质期为15—30天,而裸露产品只有3天。因此,低温肉制品的销售物流特性如下:(1)仓储:低温肉制品需要冷藏库房,库内温度要求保持在0℃-4℃并且通风良好;包装箱码放不宜过高,行列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用以散热。(2)运输:低温肉制品运输车辆要求为箱式冷藏车,车箱内温度要求保持在0℃-4℃。运输裸露产品时要生熟分开,不能与生肉制品接触。(3)装卸搬运:低温肉制品搬运时应尽量减少产品曝露在外界自然环境中的时间,避免因环境温度的变化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防止野蛮装运导致制品受挤压或变形甚至损坏包装。(4)包装:根据加工工艺不同,低温肉制品采用的包装形式也不同。成品后需要聚乙烯树脂袋进行真空二次包装;在近距离销售情况下,香肠、熏酱卤等产品可以不用真空袋包装,直接装入塑料箱裸露销售。

(三)高温肉制品 高温肉制品保质期在6个月,产品中心温度及环境温度要求保持在25℃以下。因此,销售物流特性如下:(1)仓储:高温肉制品仓库内温度不超过25℃,温度波动不宜过大并且通风良好。包装箱码放不应过高,行列之间要留有一定间隙以便散热。(2)运输:高温肉制品对运输车辆无特殊要求,但自然环境温度高于25℃时,应注意控制制品温度。(3)装卸搬运:在自然环境温度高于25℃时,应注意控制高温肉制品曝露时间,防止野蛮装运导致制品受挤压或变形甚至损坏包装。(4)包装:高温肉制品采用PVC肠衣灌装,高温蒸煮冷却后装入包装箱内打包,包装箱应坚固、完整。

四、肉制品销售物流发展对策

(一)实施肉制品全行业的销售物流标准化,提高物流效率和质量 所谓肉制品全行业的物流标准化,就是指所有从事肉制品销售物流的企业均应按照物流过程中的目的和要求,在进行包装、装卸、运输、储存、流通加工、资源回收及信息管理等物流活动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各类卫生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形成全国乃至国际肉制品销售物流标准化体系的活动过程,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在我国,提倡建立肉制品全行业的销售物流标准体系并力求贯彻实施,这是保证肉制品销售物流健康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1.卫生标准。当前,肉制品的长距离运输、大范围销售以及多渠道多环节流通,使微生物与有害物质污染肉制品的可能性增大,有必要针对不同的肉制品销售物流活动环节,制定统一的行业卫生标准,详细规定各物流活动环节的人员、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作业环境的卫生标准。肉制品销售物流卫生标准要具有威慑性和可执行性,能够随时检测并发现各种危险信息,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卫生安全行为要能产生激励与约束效应。

2.技术标准。制定肉制品运输车辆和储藏设施等技术性能标准,可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采用新型保温性能好、制作工艺先进且自重较轻的冷藏运输车辆和冷藏库、冷藏储柜等,配合技术认证的方式落实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

3.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包括肉制品销售物流作业岗位的职责、作业规范、操作方法等。包装标志清晰准确、包装件结实牢固、文明装卸、装载合理、调度科学、运输路径优化,储存管理中帐、卡、物、储位清晰有序,出入库准确迅速、周转率提高等,都可以通过工作标准的实施来实现。

4.管理标准。管理标准包括建立肉制品销售物流各项活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管理规范等内容。管理标准是保证肉制品整个销售物流过程紧凑有序、高效率、低成本、防止污染、消灭肉制品配送错发、漏发、延误等物流责任事故的根本。

二)整合资源,降低物流成本 目前,我国肉制品加工行业竞争激烈,由于产品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各企业产品之间几乎没有功能差异;同样的生产技术、同样的原料供应市场,各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差异不大。而销售物流成本占肉制品总成本的比重较大,有较大的潜力可挖掘。

1.制定不同的物流战略。肉制品加工企业销售物流战略决定了销售物流系统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现阶段我国肉制品加工行业内大多是自己独立经营物流的,即由本企业所属的储运部门为超市、连锁专卖店、副食品商场等销售门店提供配送服务。这种完全自营物流的战略不利于提高物流设施设备的利用率,特别是销售量不大的区域。应该根据肉制品产品的种类、流量,制定不同的物流战略。对于销售量大、销售区域较集中的区域,通过自建规模化、专业化的肉制品物流配送中心,以集约经营来降低物流成本;对于销售量不大、流向较分散的区域,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同样可以降低物流成本,保证物流时间。

2.整合物流资源。我国肉制品加工企业现阶段大都没有独立的肉制品产品配送机构,产品配送主要由销售、成品库、运输车队和财务等相关的部门配合完成,增加了相互协调的环节。通过建立独立的销售物流部门,把原本隶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集中在一个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形成一个具有高度协调的团队,这既可统一调度使用物流资源,提高设施设备利用率和物流作业效率,又便于控制物流成本,保证物流服务质量,提高物流服务能力。

(三)推进物流信息化管理,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完善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可为肉制品销售物流活动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保证各种物流信息的快速交换和共享,把订单处理、包装、提货出库、车辆调配、运途跟踪等物流活动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高物流组织和作业效率,进而提高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例如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运输资源包括冷藏车辆、运送司机、备品备件、技术状态等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调配,这既可提高运输车辆的装载率、优化运输路径,又可对运程进行跟踪管理,保证肉制品的运输时间。

此外,信息化管理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使得企业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库存结构,提高客户订单满足率和响应速度。如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就可以实时采集市场需求信息,快速、科学地预测市场需求,促进库存结构合理化,降低库存成本。

五、结束语

本文虽是通过对国内特定公司肉制品销售物流状况进行现场调研基础上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国内大多数肉制品加工企业销售物流均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本文在肉制品加工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本文还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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