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20修正)

   2023-03-25 12:42:41 网络36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组织编制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类型特点、观赏性和科学文化价值评价;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时序、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区域;

(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第八条 列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风景名胜资源,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县级人民政府不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或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不得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状态、历史文化风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社会经济文化状况、风景名胜资源总体状况和类型特点、保护状况、管理工作状况等总体概况;

(二)地貌、水体、生物、天文等自然景观,历史遗迹、遗址,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有地方特色的村落、民居、风土民情等历史人文景观;

(三)有关地质、气候、水域、自然灾害、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环境质量状况;

(四)对风景名胜资源类型、特点、代表性以及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环境规模、环境质量等的评价。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外交通状况,供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防灾安全等基础设施状况;

(二)餐饮、住宿、医疗、邮政、银行、厕所、购物、文娱等公共服务设施状况;

(三)民俗风情表演、传统文化展示等文化设施状况;

(四)允许旅游者进入的深度。第十四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核心景区范围,确保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连续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一致。第十五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保障措施。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机关应当与权利人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补偿事宜。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

(一)坟区;

(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场所;

(三)登山步道、机动车辆通道、观景台边缘直线距离5米之内。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气候、节气等情况及时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黄山风景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

(一)炼山,烧火驱兽,烧灰积肥,烧炭,烧火煤,野炊,上坟烧香,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炉,点蜡烛,烧纸钱等;

(三)在规定区域外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火柴梗、打火机等。

违反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黄山风景区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黄山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该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以补偿金为主,以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为辅。

生态补偿金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和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

生态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管委会商黄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在黄山风景区因保护管理及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临时建设不得使用钢筋混凝土,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山风景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在管委会办理取水许可,黄山风景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取水除外。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单位、建设施工等工地的环境监管,防止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被破坏。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当移出景区处置。

单位与个人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黄山风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宣传、防控和治理。第十三条 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黄山风景区。需要从黄山风景区外调运土壤的,应当在保护地带内调取,具体调运办法由管委会与黄山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未经检查检疫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做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严格限制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林地。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管委会提交生态恢复方案。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专项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奇峰异石、名泉名瀑、冰川遗迹、植物植被专项普查,完备资源文化档案。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天都峰、莲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狮子峰等重要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根据实际划定古树名木封闭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迎客松等特别名贵珍稀的古树名木实行一树一策、专人管护等措施。

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救治和复壮措施。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第七条 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学、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核心景区。第九条 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规范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制;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十四条 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损毁、破坏和污染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进行调整、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批准可以在风景区内划定保护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下同)、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普陀山、洛迦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朱家尖东部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负责普陀山、洛迦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生产、宗教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文化市场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给排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依法保障风景区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风景区内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风景区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总体规划应当突出风景区佛教名山、海岛自然风光的文化内涵和自然特性,并应当将风景区内人文、自然景观最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性质、特点、范围,确定景点保护方案和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第十一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

因修改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保护第十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普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风景区海岸沙滩、岩石岛屿、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景观和宗教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做好风景名胜资源调查登记和风景区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一)危害文物安全,改变文物原状和周边环境;以刻划涂写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

(二)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损毁或者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

(三)开山、开矿、采石、采砂;

(四)在公墓区外新建、改建和翻修坟墓;

(五)在景物、围栏等设施上刻划涂污、钉挂和绑扎物件;

(六)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七)烧荒或者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以上就是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20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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