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风景区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2022-07-27 10:12:58 网络630
核心提示:你好,如果我们秉持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和政策的话,工作的方针,应该一直围绕方便,简洁,高效,快速,可复制可推广性几大原则。 方便的意思是,景区的工作应该是一切为了游客的方便,而不是为了外表的华丽。举例子来说:在植被中间修建很多建筑物

旅游风景区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你好,如果我们秉持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和政策的话,工作的方针,应该一直围绕方便,简洁,高效,快速,可复制可推广性几大原则。

方便的意思是,景区的工作应该是一切为了游客的方便,而不是为了外表的华丽。举例子来说:在植被中间修建很多建筑物,虽然是美丽漂亮,但是游客来到景区是为了更好的接触大自然,或许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明文古迹,而绝不单单是现代化的建筑,否则的话,也不会花那么多的钱,花那么多的精力来风景区了。

快速的意思是 风景区的服务对象是游客。游客在风景区碰到的问题是千变万化的,而且肯定是需要被快速解决的,那么这个时候呢?怎么快速,怎么来。一些繁琐的工作流程,除非在特殊情况,想来应该是要精简的。

可复制性的意思来说 不管是谁来这些岗位都能很快的适应,绝不会因为人员的流动而导致了景区的瘫痪。

可推广性的意思是 可以作为试点,进行很好的宣传和推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话,人民是遍布在全国各地,乃至于世界各地的,怎么可以没有可推广性呢?

最后,希望这些能够帮到你。 感恩!

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保护条例

旅游风景区规划的原则是什么?旅游风景区规划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旅游风景区规划的原则以及经典案例建议到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的官网详细了解。简单介绍如下所示:一、突出景观特色。独特性是吸引游客最关键的要素。正面例子:中国的一些著名山地旅游景观,突出各自特色:泰山之雄,黄山之奇等。反面例子:大明湖、动物园——建设大量游乐场。失去了其独特性(大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二、自然美与人工美的统一景区内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必然建设一些人文建筑,但要求从色调、风格等方面力求与景区风格相一致,使建筑能融入风景之中,从而使旅游者感受到风景和谐统一的境界。正面例子:白鹿洞书院(色调与山地景观一致,风格古朴)反面例子:长清五峰山上宽阔的公路和莲台山上的柏油路,泰山上的索道。三、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生态是基础。旅游业的开发也要做到维护生态平衡,由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正面例子:西湖经过开发,生态环境更加优越。反例:《黄土高原的旅游规划》——第一反应,不要去发展旅游业,而应当首先去保护生态。四、最佳综合效益一点多用,原因:旅游区不宜建设过多的建筑,因此有一些必须建的也可以做多种用途。例:了望塔与观光台长清玉清湖水库,历城锦绣川水库。【旅游风景区规划: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

景区的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黑竹沟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区范围:北含挖支惹、老鹰咀,西至县界,南抵勒乌,东以罗豁舒莫、分水岭为界。地理位置:东经102°541′-103°10′,北纬28°51′-29°05′,面积575平方公里,外围保护地263平方公里。第三条 设立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对风景区统一行使管理权。

风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区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第五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在风景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责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指导。

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和人员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林业、土地、环境、矿产、水资源、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有关部门,完成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制订风景区内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游人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业和服务业等管理;

(四)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切实保护好风景区林木植被;

(五)依法查处破坏生态资源、自然资源和风景名胜资源及设施违法行为;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九条 风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章 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总体规划应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法律规定程序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范围的界线和面积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不得移动、毁坏界桩和各种标记。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总体规划合理解决好原已定居在风景区内村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对风景区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贡献的,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禁止移民到风景区内定居。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植物、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都必须依法保护。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管理委员会做好风景区周边及其林木、水、矿产资源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设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经营性采伐林木、开采矿石、毁林开荒、建造工厂、改变地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不得在风景区内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药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展览等特殊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需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品种限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风景区内定居村(居)民必需的生产生活用木材,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确定的范围内采伐。第十六条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科研、教学、拍摄影视片和登山等活动,须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采猎工具等进入风景区。严禁在风景区内储存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签署涉及风景区的协议,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你好,不管任何行业,质量目标是可测量的,如景区的每年游客数量达到多少,游客的发生事故的几率达到多少,如景区的管理和设施完好率达到多少;等等,能用数据测量和统计的;

质量方针,是 如游客至上,服务周到,配套完善,持续提高总体质量;满足游客的一切要求;等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质、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风土人情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胜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受所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区域,应当依法申报或者审定划为风景名胜区。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土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资源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在地、市、县内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在自治区内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十二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价,具备上一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者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原定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审定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等级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销,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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