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天津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及一些相关的要求是什么

   2022-11-04 05:11:36 网络1010
核心提示: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考核标准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施行施工现场标准化,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条例和有关操作

急!天津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及一些相关的要求是什么

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施行施工现场标准化,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条例和有关操作规程编制的。

1.3 施工企业的各主管部门考核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场管理水平,评选文明施工企业、文明工地等都应以本《标准》为考核依据。

1.4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市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第二章评定办法及等级划分

2.1 评定办法

2.1.1 “文明工地 " 评定要以《标准》为依据,按各分项标准评分、汇总。

2.1.2 本《标准》按“三清、六好、一保证 " 分为十个分项。各分项检查实行百分制。评定等级时,按表中要求换算为标准分,汇总后,以综合标准分为准。

2.1.3 检查时采取观感、实测、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法。

2.1.4 项目减分最多以应得分为度。

2.1.5 评分时如遇缺项,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项得分=该分项实查各项目得分之和/该分项实查各项目应得分之和*100

综合标准分=实查各分项实得标准分之和/实查各分项应得标准分之和*100

2.2 “文明工地”等级划分

2.2.1 “文明工地”以综合标准分为依据,可评为“文明工地”、“局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不合格工地”四个等级。

2.2.2 “文明工地”:综合标准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工程质量好、安全生产好两个分项得分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

2.2.3 “局级文明工地”:综合标准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文明工地”。

2.2.4 “市级文明工地”: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 120 万元以上,综合标准分在 90 分 ( 含 90 分 ) 以上的“文明工地”。

2.2.5 “不合格工地”:综合标准分在 70 分以下或工程质量好、安全生产好两个分项中的任何一项得分在 70 分以下者。

2.3 组织评定

2.3.1 本《标准》是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标准》。

2.3.2 “文明工地 " 的评定按年度进行。

2.3.3 “文明工地”在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批准。

2.3.4 “局级文明工地”。各施工企业主管局所属施工企业,由其主管局组织评定。

各区县所属施工企业,由各区县建委组织评定。

各工业局属施工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 ( 局级 ) 评定。

各郊县施工企业,由郊县建筑管理总站组织评定。

中央驻津施工企业,由其主管局级单位组织评定。

外地进津独立承包施工企业,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组织评定。

2.3.5 “市级文明工地”。从“局级文明工地 " 中, - 由各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由市建委审定。

第三章文明工地标准

3.1 主要内容

三清、六好、一保证。即现场清整、物料清楚、操作面清洁;职业道德好、工程质量好、降低消耗好、安全生产好、完成任务好、职工生活好;保证使用功能。

3.2 现场清整

3.2.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护设施。围护要安全、牢固、有效。高度一致。在风景区、繁华区和主要街道的施工现场围护不得有碍观瞻。临街的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大门,并有明显五种标牌,即:工程概况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施工管理网络牌(写明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器材负责人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安全宣传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措施牌。凡在施工现场外公共场地临时存放的施工材料要码放整齐,并符合有关规定。散体、流体材料必须设置围挡,围挡高不得低于 0.5m,白灰必须加以苫盖,防止飞扬。

3.2.2 施工场地应平整清洁,工程废料及时清理,道路要坚实、平整、畅通。

3.2.3 临时给排水设施要符合使用要求,元跑、冒、滴、漏现象。施工污水应回收使用或按标准排放。不准污染现场。有危险的排水沟、排水井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有夜间防护设施。

3.2.4 应有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鼓舞士气,保证工程质量,注意安全,消防保卫,文明施工等标语口号。

3.3 物料清楚

3.3.1 施工材料堆放区、机械设备安置区、机具车辆停放区、构件加工区、生活办公区、仓库等要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设清楚,并有区域标志和责任人。

3.3.2 砖瓦码放要成丁、成行。砌块等砌筑材料要成方、成垛。整碎分离,随用随清,不留料底。砂石等散体材料要成堆,不混杂;材料堆放场地要平整坚实,料底随时清用。

3.3.3 库存水泥须设垫板,库房不漏。露天存放须下垫上盖,无散包。散装水泥无飞灰,无受潮变质。

3.3.4 成品、半成品材料及构件的放置须符合要求,整齐。须防潮的应有防雨,防潮措施,不准有水浸现象。

3.3.5 大型工具要严格管理,分类码放。扣件、附件使用完毕及时清理,要入库存保管。

3.4 操作面清洁

3.4.1 施工操作区分明,保洁责任人明确。活完料净场地清,落地材料及时回收或清理,保持工作面清洁。

3.4.2 运输机具必须严密,运输时不撒、不漏,随时保持道路清洁。机具车辆保养良好,用后擦洗干净,定点存放。

3.4.3 搅拌站前必须设排水沟,并设置回水池或渗水井,要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后台无乱料,前后无淤浆。

3.4.4 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发电机、空压机、电焊机必须搭设临建棚。其他电动机械亦应采取有效的防晒、.防雨措施,随时保持机电设备的清洁。

3.4.5 加工操作面应保持清整洁净,木屑、刨花、锯末、钢筋短头等废料及时清理。场地无废料、杂物,成品码放整齐。

3.5 职业道德好

3.5.1 施工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信守合同,不准乱招乱雇。

3.5.2 项目管理人员团结协作、恪守职责、严格管理、公正廉洁,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协调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民主作风好,有征求意见的记录资料。

3.5.3 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四有 " 思想和为人民服务思想,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并有教育记录。

3.5.4 职工作风过硬,互相团结、互相协作。不野蛮施工。无打架、赌博、偷盗现象。

3.5.5 党、团员要发挥模范作用,树新风,比奉献,认真搞好文明施工。

3.5.6 制定施工不扰民、保护环境和保护文物等文明施工的措施。

3.6 工程质量好

3.6.1 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 " 制度,坚持样板引路,以样板指导施工。

3.6.2 严格按操作工艺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偷工减料。各项试验资料准确、真实、齐全、满足设计要求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3.6.3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成品、半成品及施工材料。

3.6.4 严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时准确地评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并认真填写工程技术管理资料。按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检查,分项工程合格率均达 100 %。

3.6.5 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质量管理小组课题选择准确,能正确运用在施工中并取得成效,为工程质量管理积累一定的经验。

3.7 降低消耗

3.7.1 建立健全工、料、机管理制度,有明确的降耗指标和保证措施,降耗指标能分解落实到工程部位和岗位,建立回收节约台账。

3.7.2 主要材料施工前有“两算 "( 设计预算与施工预算 ) 对比,执行限额领料,领退料手续齐全。

3.7.3 施工材料收发要量方量尺;账物相符。严格执行机械。大型工具进场检验制度,日记录齐全、准确。严禁使用模板垫道。

3.7.4 要核算到位,建立材料消耗、节超分析制度每完成部分工程或按季、月进行工、料、机消耗节超分析,找出总是制定有针对性和改正措施、工程竣工后及时反映出成本核算情况。

3.7.5 加强计量管理,做好材料收发、使用的计量工作。各类计量器具必须严格进行周期测定,并有测定合格标记。

3.7.6 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做到“四不超 "( 超高、超长、超厚、超强 ) 。

3.8 安全生产好

3.8.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控制指示。针对工程特点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交底,手续齐全。

3.8.2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3.8.3 建立安全日检。周期检制度,整改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并做好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3.8.4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班前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3.8.5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保卫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配备消防保卫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

3.8.6 对进场职工经常进行消防保卫安全教育。消防保卫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 "( 懂得自己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安全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处理险肇事故 ) 。

3.8.7 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要专人、专库存保管,库存房符合要求,并有严格的领退料手续和审批制度。

3.8.8 现场监建房屋的搭设应符合防火规定。电气线路架设符合要求,宿舍照明一律采用低压线路。防火通道畅通,其宽度不得低于3.5米。

3.8.9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且设置合理,禁烟区必须设置警示牌。

3.9 完成任务好

3.9.1 施工现场必须编制经过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3.9.2 建筑工程的保证资料、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 报告 ) 隐检记录及质量评定,竣工图等各项管理资料填写详实,齐全,为工程验收和建筑物以后的改、扩律和维修提供准确依据。

3.9.3 按工期进度计划,定期分析进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进度。

3.9.4 重点工程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要求相比不得低于 95 %,一般工程实际完成讲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比不得低于 90 %。

3.10 职工生活好

3.10.1 制定生活管理、卫生管理制度。防暑降温、防寒保温措施落实。

3.10.2 生活区临建宿舍整齐、清洁,挡风遮雨,防冻防寒,门窗齐全,夏季有防蚊蝇设施。

3.10.3 工地应配备食堂 ( 送饭设备 ) 、饮水设备、沐浴 ( 盥洗 ) 设施、体息室、更衣室 ( 箱 ) 、保健站 ( 箱 ) 、厕所等。有条件的可建自行车棚和俱乐部。

3.10.4 抓好防病,防疫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生活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清洁,生活垃圾及时清除,食堂清洁元鼠害,有防蚊蝇设施。

3.10.5 施工现场厕所遮挡严密,粪便及时消除。

3.11 保证使用功能

3.11.1 洁——清洁。工程废土,施工余料清除彻底,室内外打扫干净、粉刷装饰色泽光亮无污染。

3.11.2 完——完好。加强成品保护,做到建筑产品完好无损。

3.11.3 平——平整。地面、墙面坚实平整,不空鼓。踢脚板,墙裙高度,厚度一致,上线平直。

3.11.4 齐——齐全。洁具、设备、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3.11.5 牢——牢固。所有安装物,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3.11.6 严——门窗框周正,塞缝严密,门窗关闭,开启灵活,屋顶封盖严密。

3.11.7 “四通一亮”——上水通不跑水,下水通无渗漏,烟道通不串烟,垃圾道通元挂连,照明灯亮不漏电。

3.11.8 安全方便——楼梯扶手坚固安全,踏步高度一致,建筑产品保证安全使用。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律分析:有关国标、部标及相关行业标准共17个,主要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路面标线用玻璃珠(JT/T446-2001)、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条件(JT/T429-2000)、公路收费亭(JT/T422-2000)、收费栏杆技术条件(JT/T428.1~428.2-2000)、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高速公路LED可变限速标志技术条件(JT432-2000)、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路面标线涂料(JT/T280-1995)、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1995)、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JT/T312-1996)、公路防眩设施技术条件(JT/T333-1997)、公路照明技术条件(JT/T367-1997)、隔离栅技术条件(JT/T374-1998)、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1999)、突起路标(JT/T390-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道路施工作业安全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经征收、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第十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社会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收入用于贷款偿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第三章 养护维修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九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安全标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就是参照当地政府的一些安全法规及安全施工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被告在道路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下面的解释是这样的:

1、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失的发生。确定这一标准,可以考虑采取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二是普通人。以任何人作为标准过于严苛。我们认为,采取普通人的标准,较为妥当,及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避免损失。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一语,不能仅理解为没有作为,他还包括虽有作为但属消极作为这种情况。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和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3、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当未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不妨构成对危险义务的违反。例如,某工程队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于施工地点立有标志,但未于标志处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在此种情况下,该工程队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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