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要拆旧房,无房怎么办?

   2022-07-15 13:39:36 网络920
核心提示:看了题主所说的这个问题,想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易地扶贫搬迁要拆除老家的旧房,那老家没有房子怎么办。在这里阿丽想说,对于贫困户来说,选择了易地扶贫搬迁,当地政府部门会统一在镇或者县里修建房子,等贫困户拿到搬迁房的钥匙后,老家的旧房就要腾退回收,

易地扶贫搬迁要拆旧房,无房怎么办?

看了题主所说的这个问题,想要表达的意思应该是易地扶贫搬迁要拆除老家的旧房,那老家没有房子怎么办。在这里阿丽想说,对于贫困户来说,选择了易地扶贫搬迁,当地政府部门会统一在镇或者县里修建房子,等贫困户拿到搬迁房的钥匙后,老家的旧房就要腾退回收,这也是易地扶贫搬迁要遵守的基本原则。 搬迁房与农村旧房只能选其一,“鱼与熊掌”不能兼得。好多贫困户说我想要扶贫搬迁房,因为搬迁房位置好,交通便利,如果在县城的话,一套搬迁房价值都在20~30万元以上,而自己只需要出不到1万元就可以得到。但同时贫困户又不想放弃老家的旧房,因为农村是他们的根,是退路,把自己的根断了,多少有些不舍,这些我们普通人都可以理解。但扶贫搬迁是国家层面的政策,必须要遵循“一户一宅”、“腾旧住新”的原则。一户一宅是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如果贫困户不但在城里分得扶贫搬迁房,而且老家的房也不回收,是违反“一户一宅”的,也就失去了公平,让其他千千万万的老百姓何以信服,因为说到底农村人的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生活水平相差不会太远,“一户一宅”是针对所有农村人,而不是部分农村人。 对于老家旧房拆除的搬迁户来说,如果是年轻人,那回农村时可以和自己的父母一起住,而且当父母百年以后,自己还可以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子,只要房子不倒就一直可以居住的。同样的,如果是老年人,想回农村住了,也可以回自己儿子的农村房子居住。当然现实中老年户进行搬迁的并不多。 总结起来,易地拆迁搬迁会分配新的安置住房,贫困户不用愁无房住。要说拆除老家旧房,那是政策所在,合情合理,所有搬迁户都得遵守。如果自己偶尔想回老家居住,也可以和自己的亲人居住一起,现在农村空心化严重,不愁没地方住。 易地扶贫搬迁,通常情况下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仅限农村),自有农村房屋经有房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并报县级住建部门认定,属于D级危房,经贫困户户主本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人(一个户口本)全部签字同意,向乡政府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免费入住安置房。本县安置房有4-5层楼,也有1层的单家小院。按共同居住人口人均25平方,水电网全部到户,只要拎包入住即可 同时,还要签署原宅基地复垦书面协议。 本县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是易地扶贫搬迁户入住9个月以上,且在安置点过了一个春节后,开始对易迁户的原宅基地拆除旧房子,复垦。 当然,交通不便的偏远村,拆除进度很快;条件相对好点的地方,进展慢。部分易迁户有“甘蔗两头甜”的想法,既要住宽敞明亮的新房,老屋场(宅基地)还要留着,本县内各乡镇,同一乡镇内各村,拆旧复垦工作进度参差不齐。当然也有个别易迁户一看要拆老屋场,退了易迁安置房的也有。 题主这个问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本身就没有房子(没有登记在户主和共同生活人的名下的房子屋),经乡村两级实地踏勘后,向县扶贫办,住建局等单位报批后,直接拎包入住安置房。 本身就是“无房户”,哪有旧房可拆? 我外公就分到易地安置房! 我们这儿贫困户一般都可以分的到,比如 五保户,或者家里没有劳动力的,或者家里子女精神有点问题的并且年纪都比较大的等都分到了房子 其实不用担心拆了房子分不到房子,我们这里是房子都已经建好了!需要入住的要求是如果你有你之前住的房子必须给拆除了才可以领去新房的钥匙,好像我外公还交了7000块钱,为什么要交这钱具体不是很清楚,好像说进去住了可以退的,那7000块钱!为什么要拆了之前的老房子才可以分到房,听村里某领导说,这是明文规定的,担心领了钥匙不进去,导致安置房空闲浪费!说的挺有道理,我外公把他老房子拆除了!政府还要去现场拍照的! 至于分多大的房子,是看你一家有多少人!一口人,30平吧,具体不记得,就一个房一厅一厨一卫,两个就是两个房,三口人就是三房,都只有一层,如果家里有四口或者5口人!是两层楼,还有阳台! 不管是一口人的房子还是四五口人的房子都修的很漂亮,绿化路灯都不错!现在哪里开始开发项目,让贫困户们可以就近就业!我爸爸一直感慨,共产党确实好!没钱有低保,没房子还分房子![呲牙][呲牙][呲牙] 易地搬迁和拆旧是两个方面的内容,易地搬迁分为插花搬迁和整村搬迁,搬到政府统一安排的集中安置房或者自行解决的分散安置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每人补贴2.5万元,自己分散安置每人补贴2万元,非贫困人口随贫困人员集中安置每人补贴1.2万元。整村搬迁就是必须搬,然后旧房拆除,按照三个等次补贴。住宅补贴:按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后,一等为可以居住,玻璃窗户等设施齐全的,补贴200元/平米。二等为有居住设施,但不太齐全的,补贴150元/平米。三等为有房但几乎不能住的,补贴100元/平米。然后院子面积另算补贴,20元/平米。有的地方院内的树、厕所、储物房等也是另算补贴,各地标准不同。 如果无房,就是只搬迁入住新房,不拆旧不领取旧房补贴。 搬迁出去的人员通过帮扶人员及其他渠道,可以采用务工+种植(养殖)或者自主就业、创业、企业带动等不同模式,脱贫致富。 信息共享,我等你!我是一名农村基层干部,你愿意和我共享民生百态吗? 我们的地方搬迁出去了,老房子拆了,有些脱贫户就业安置不正常,有时要回老巢,就没有避风躲雨的地方了,最可怜的这类人了, 异地搬迁分两种:一是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修建,农户直接入住。二是异地搬迁分散安置,就是离开原地基在交通便利,水电通达,环境好,有利于发展,且经过土管部门审批划定的地方修建。不管是那种情形,只要搬住进新房,都要将旧房拆除,旧宅基地复垦腾退。当然政府也会按政策按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 我觉得这个异地扶贫搬迁户。以后没有土地怎么办?到了大城市生活怎么办?靠什么生活?老人干不了活怎么办?国家就没有想象以后去城市生活,怎么生存怎么生活。 异地搬迁,扶贫是不能再旧址上建房。国家帮你建房子,不会拆除你的旧址。你可以继续住些,只是房子归村里集体经济所有了。你是不是搞错政策了,建议你再去看一下政策,异地搬迁扶贫不需要一定拆除旧址。 像提问所说的这种情况,在易地扶贫搬迁之中根本不会发生,或者换一句话说,如果你没有房子的话,就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反之,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新房后是要将旧房拆除的。 易地扶贫搬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2、搬迁对象必须是自愿;3、搬迁对象必须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迁出区域主要为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贫困地区。 以上三个必须条件,缺一不可。像你所说没有房,就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即:“ 搬迁对象必须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 ”,既然你不符合此条件,就说明你不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会对你实行易地扶贫搬迁。 假如你已经享受到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且已住进了扶贫安置房,那么就说明你是因居住环境恶劣而导致的贫困,对你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就可以解决你因居住环境恶劣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同时还改善了你的居住条件,有利于你脱贫致富。 “搬新房拆旧房”是易地扶贫搬迁的一项基本政策,在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前,会将此政策告知贫困户的,只有贫困户同意之后,才会对他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所以说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住进了新房之后,说没房可拆的理由不成立。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精准扶贫之中,有些贫困户的确是没有房子居住,那么为了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会在建易地扶贫安置房时多建一些房子以安置他们,不过这不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范畴,属于住户保障的范畴,我们不要理解错了。 综上所述,像提问所说的这种情况,在易地扶贫搬迁之中不会存在,因为它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在入住新房后是要将旧房拆除复垦的。 易地扶贫搬迁拆旧换新没房住者都安排到安置点,表面上看是件好事,享受了国家政策住上了新房,其实给他们增加了诸多不便,种粮食育小菜要往返很远路程,大部分是老年人极不方便,老人生病还不允许死在安置点,老房子被拆了死都没地方!安置点房子面积小老房子里的农用工具没地方放,因此农村出现了不平等拆迁政策,不愿拆迁的还保留老房子,安置房大部分闲置只有少部分离家近的选择,拆旧换新集中安置所遇问题值得思考。

扶贫房屋房屋产权归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住房是由扶贫部门出资和贫困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除了特殊安置方式之外,是可以办理不动产证的。

像是共有产权住房、合户安置住房、个人无产权住房,还有在养老院或福利院安置的搬迁户,属于特殊安置式,不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其所居住的房屋不动产权归国家所有或村集体所有。

像是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房,搬迁户可以根据不动产办理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并注明土地的使用性质;如果使用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安置房,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归搬迁户,可以确权登记。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贫困户家庭建设的唯一住房。除了特殊安置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住房之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产权归搬迁户所有,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但是为了避免搬迁户因失去住房而返贫,一般的会对其安置住房的交易作出限制:一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转让、出售;二是如果是作用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交易,不能对外公开买卖。

贫困户的安置住房可以继承,如果贫困户整户销户的话,有法定继承人的,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产;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房产收归国有或集体之后再另行处置。

扶贫安置房刚搬进去后脱贫了要被收回吗?

扶贫房屋没有房产证,产权属于建设单位(国家政府)。

1、扶贫、拆迁安置房大多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2、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国务院1991 年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后,经济适用房从1998 年开始快速发展。相对低廉的房价,使其成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首要选择。但是据调查研究,近几年经适房的运行出现了很多不“经济”现象,故已有一些省市停止经适房的市场供应。经适房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真正需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需求不能满足。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住得上。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百度百科――房屋产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扩展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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