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修正)

   2023-02-24 06:13:38 网络28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科研与生产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七条 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生产、经营未列入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还应当向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三章 销售与使用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测手段和保管养护条件,配备熟悉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必须验明生产许可证。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规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应当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质量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其提供产品的其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对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的监督管理,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经销旧农业机械不得以旧冒新,以次充好。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第十九条 申请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销售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农业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农业机械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械标准有哪些

鲁建管质安字〔2002〕2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菏泽市建委、烟台市建管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第二批实行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第四条 省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筑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章 产品的申报与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七)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指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和产品鉴定证书;

(八)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省外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三)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样品由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封样;

(四)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产品或进口产品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时,可直接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依照本实施细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核准登记备案的产品,由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公布,并在山东工程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www.sdjzaq.com)上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提供产品质量报告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时,必须验证《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经营、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核查《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验,发现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产品,应责令限期整改;无法保证施工安全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责令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均有权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械设备CE认证的标准有哪些?

机械标准太多了,NY 1874-2010 制绳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B/T 9857-2010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56-2010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压铸铝合金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9855-2010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 压铸铝合金通用技术条件 JB/T 9719-2010 轮式工程机械 转向系统 术语 JB/T 9718-2010轮式工程机械 制动系统 术语 JB/T 9110-2010 印刷机械 三面切书机 JB/T 8793-2010工业机械 电磁起动器 JB/T 8722-2010 滚动轴承 煤矿输送机械用轴承 JB/T 8586-2010 中文名:印刷机械 上光机 JB/T 8585-2010印刷机械 卷筒料复合机 JB/T 8581-2010 畜牧机械 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JB/T 8536-2010 电除尘器 机械安装技术条件

机械设备CE认证八大标准:1、金属冷加工机器CE认证EN692:机械压力机EN693:液压压弯气压机2、印刷机和造纸机器CE认证EN1010:印刷机EN1034造纸机3、橡胶和塑料机器CE认证EN201:注塑机EN289:压缩和压铸模机EN422:用于空心制品生产的吹塑机EN1114:挤塑机和挤塑线EN1417:双辊研磨机EN1612-1:反应性模塑机4、包装机器CE认证EN415-1:一般要求EN415-2:预成形刚性封装机EN415-3:成形装料和密封机EN415-4:装托盘机和卸盘机EN415-5:打包装机EN415-6:成形集料包装机EN415-7:紧密成组装卸机5、食品加工机器CE认证EN1678:切菜机EN1974:切片机6、皮革机机器CE认证EN972:往复式辊机EN930:粗制净化抛光和修整机EN931:制鞋鞋楦机EN1035:活动台面机器EN1845:鞋模压机7、木材加工机器CE认证EN691:一般要求EN848:带旋转工具的单侧成型机EN859:手工进给表面刨床EN860:单侧厚度刨床EN861:表面刨光和压刨机EN940:综合木材加工机EN1218:开榫机EN1807:带锯8、其它方面EN775:操作工业机器人EN1525:工业卡车–无人驾驶卡车及其系统EN10472:工业洗衣机EN11111:纺织机器EN11553:材料处理激光机器的安全EN12626:激光加工机

以上就是关于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