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理有哪些规定?是不要经过许可?向哪个部门申请许可?

   2023-03-08 14:38:56 网络870
核心提示: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以回收的。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1、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

对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处理有哪些规定?是不要经过许可?向哪个部门申请许可?

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以回收的。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

1、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3、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7、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9、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1、加强对产生排放和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单位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原有产生排放单位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既从源头把好关,又对原有产生排放的单位进行整治,加大对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力度。

2、建立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为准确掌握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数量,使废弃食用油脂处于有效监管之中,条例对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应当建立转移联单制度作了规定,明确双方对废弃食用油脂数量签字确认,各留存一联,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同时规定,收集加工单位还要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产品走向等情况的台帐,并按月向环保部门上报。

3、严格限定收集加工地点。为了防止收集加工废弃食用油脂过程中二次污染环境,条例明确规定,收集加工单位的经营地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严禁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和使用。条例对此作出严格规定,除明确罚则外,同时规定,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是否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下属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市容、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废弃食用油脂禁止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体。凡排放含油脂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油脂排放量;必须随废水排放的,应当设置隔油装置;将废水中油脂进行有效分离,废水达标后方可排放。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第六条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需要改变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须交给定点单位回收,不得提供给非定点回收单位。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不得向回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回收队伍;

(二)有与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加工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三)有符合市容和公安交通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九条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有与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三)有污染治理的设施;

(四)有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和健全的加工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

(五)加工地点在绕城公路以外。第十条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符合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条件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出售给非定点加工单位。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第十三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过认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点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第十五条 承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必须明显标著“不得食用”的字样。第十六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销售台账,按季度报送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提供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对暂住人口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有功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

(二)将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非定点回收单位;

(三)不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销售台账。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食用油脂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废弃动植物油脂再生工业原料油企业标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废弃动植物油脂再生工业原料油是不可以回收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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