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22-09-09 14:52:26 网络9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权限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委托咨询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港口与航道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资质改革新标准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 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

交工验收是指对航道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验收。

阶段验收指当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进行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试通航等),为便于后续工程开展而进行的阶段性的验收。

第六条 [验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航道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二章阶段验收

第七条 [验收依据] 枢纽和通航建筑屋工程阶段验收应依据国家、交

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与规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阶段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满足阶段验收各项技术、规程等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第九条[验收组织与程序]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技术和专项规程要求,组成验收委员会,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进行阶段验收。

第十条 [验收内容] 阶段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

(三)检查后续工作方案及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阶段验收必备的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一条 对阶段验收中发现的影响后续工作开展且短期能够整改完成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报送相关单位审查认可。

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三章 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依据] 航道工程交工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工程技术

标准与规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第十三条[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国家及交通部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工程资料已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六)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验收组织与程序] 交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使用(管理)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交工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 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

(三)检查设计、施工、监理总结报告,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四)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五) 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交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应重新报送相关单位审查认可。

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应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依据]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

(二)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其他批复、批示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

第十八条[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主体工程应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正常运行,且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并履行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二)交工或阶段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三)各单位工程经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试运行期可适当缩短;

工程试运期是指工程主体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达到,已形成生产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进入试运行阶段。

(六)相关专项验收已完成;

(七)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十九条[验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根据五条规定逐级组织或报请竣工验收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对单位工程较多及技术复杂大型工程,应组成专家组在竣工验收会议前由验收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可参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施行。

对于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之理由;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部门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单位等。对于技术复杂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验收职责]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的各方职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工程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检查工程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规模、标准全面建成。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效果;

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检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十)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验收结果]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

将一套完整的验收资料向工程竣工验收部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

时间内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验收期限]航道工程应在试运行期满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不能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及时逐级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但申请延迟验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规定延期后仍不能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做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试运行期满超过3个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或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并对提供的有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交)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6]911号)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疏浚和河道清淤工程需要什么施工资质

港口与航道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

(3)具有 1 个以上行业甲级资质。

(4)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1500 万元以上。

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5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者勘察设计类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50 人以上,其中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的人员30 人以上。

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6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4.科技水平

(1)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 3 项以上;或者近 10 年使用正向建筑信息模型(BIM)或者数字化工厂(DF)技术完成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且已建成投产。

(2)近 3 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每年达到营业收入的 3%以上。

(3)近 10 年主编过 2 项或者参编过 5 项以上工程勘察设计类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工程设计行业甲级

1.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6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200 万元以上。

1.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除申请民航行业甲级资质外,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当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或者中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行业乙级

2.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2.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3工程业绩

除申请民航行业乙级资质外,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相应工程设计类型考核要求,且每个设计类型的业绩应为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1 项以上, 并已建成投产。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工程设计专业甲级

1.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3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300 万元以上。

(3)近 3 年上缴工程勘察设计增值税每年 50 万元以上。

1.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且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3 项以上,其中,每个主导专业应有 1 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近 10 年作为

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

1.3工程业绩

近 10 年独立完成过的所申请专业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 2 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专业乙级

2.1资信能力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

(2)净资产 100 万元以上,或者合伙企业出资额 100 万元以上。

2.2主要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在近 10 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工程设计 3 项以上。

(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满足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应当在近 10 年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业项目工程设计2项以上。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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