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2022-07-06 06:44:48 网络44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施

临汾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构)筑物的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动以及相关运输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在清运、堆存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加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建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协调联动。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并根据季节特点、施工阶段、气象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应当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第九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社会公众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舆论监督。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按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建筑工程项目有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协调解决共用场地、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源;

(三)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培训教育,规范施工行为;

(四)合理使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六)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在线监测,保证相关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定期开展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和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

(八)收集整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场地边界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抑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场地等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按照要求配置、使用移动式雾炮机、喷雾(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四)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洒水抑尘,清除浮土、积灰,冲洗地面和车辆;

(五)施工现场进行土方工程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淋)等有效降尘措施;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进行降尘处理;

(七)建筑土方、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置,在场内临时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对作业的裸露地面按时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定时洒水;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强制性行业标准还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1、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行业标准只能比国家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地方标准只能比行业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企业标准只能比地方标准的要求高或相同。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扩展资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2、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4、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5、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什么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标准》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施工过程建筑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一、组成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二、分类

按行业分类

1、国家标准:

GB及GB/T国家标准,GBJ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Z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GBn国家内部标准,GHZB国家环境质量标准,GJB国家军用标准,GWKB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GWP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JJF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G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2、行业标准:

AQ安全行标,BB包装行业标准,CB船舶行业标准,CECS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CH测绘行业标准,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J城镇建设行业工程建设规程,CY新闻出版行业标准,DA档案行业标准,DB地震行业标准,DL电力行业标准,DZ地质矿产行业标准,EJ核工业行业标准,FZ纺织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否还能用?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一、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二、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三、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四、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五、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六、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汇总表总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七、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内容

一、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二、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三、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四、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五、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六、“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

七、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八、物料提升机检查评分表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 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九、外用电梯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十、塔吊检查评分表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十一、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十二、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已经废止不再使用。

现批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59-2011,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5.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新规定修改的注意内容:

1、从结构形式上进行了调整。

JGJ59-2011共分为总则、术语、检查评定项目、检查评分方法、检查评定等级五章,由原来的十七张检查表增加为十九张检查表,将汇总表和检查表作为附录。

2、确定了强制性条文。

将其中的4.0.1和5.0.3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即:4.0.1条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5.0.3条规定:“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3、在此标准中仅仅设定了两条强者性条文,但从内容上看, 4.0.1条中规定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在这个标准中的19张检查表中仅有高处作业与施工机具两张检查表没有设定保证项目。

4、因为这两张表中检查项目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而其他十七张检查表中,都设定了保证项目,分值以每张表100分计算,保证项目占60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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