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店经理私自开拼多多店铺,倒卖61万被判刑,此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2023-02-24 19:15:50 网络780
核心提示:案件中存在着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等法律问题。众所周知,大部分的品牌方顾问家注重线上交易,从而提高品牌方的产品销售量,获得更高的盈利额。为了更好地完成线上店铺的运营,大部分的品牌方会邀请专业的网络店铺经理,从而实现产品销售量的提升。然而,案件中的

天猫店经理私自开拼多多店铺,倒卖61万被判刑,此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案件中存在着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等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大部分的品牌方顾问家注重线上交易,从而提高品牌方的产品销售量,获得更高的盈利额。为了更好地完成线上店铺的运营,大部分的品牌方会邀请专业的网络店铺经理,从而实现产品销售量的提升。

然而,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却在2019年的九月份到2020年的六月份,通过在拼多多上开设店铺,随后,利用个人账号完成天猫店铺商品的下单过程,从而赚取二三十块钱的差价。

可是任何一个人都会存在着野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当他不再满足二三十块钱的差价后,于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拟订单和发货等手段倒卖61万元的货物,最终被判处一年9个月。

各大平台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众所周知,每一个平台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也就是说每一家公司不会与其他互联网公司实现信息交流。拼多多和天猫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并且两者相对应的用户群体和用户消费能力不尽相同。其实,各大平台更应该加大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力度,当平台发现某一个用户屡次出现同一个状况后,平台就应该根据后台数据完成整个账户的调查。

总的来说,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求利益。除此之外,各大网购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环境中的虚拟性,难免会使得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与此同时,官方和店铺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好用户的管理工作,仓库发货人员在打印订单的时候,更应该注重用户的退单和退款。当各大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互利共赢的关系,各大平台才会获得稳定的用户量。

涉嫌职务侵占罪-不起诉 案例指导性分析

电商仓管拿了公司的东西出去卖,涉案金额40万元,属于监守自盗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是什么意思

【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北京市某某区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赵某某(化名)

被告人赵某某 女 1984年12月22日出生 本科文化程度

被告案发前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营运控制处长

于2017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为天津行通律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补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至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乐福商品运营控制处长的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人民币287150.8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注意这里有重点:

何为补充侦查?什么情况下要补充侦查?什么原因导致的需要补充侦查?

会补充侦查的情况有: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3.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本次补充侦查就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认为,被不起诉人因职务之便侵占北京某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上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侵占行为。所以被要求补充侦查。最终判定为不起诉。

拼多多恶意冻结商家资金找什么部门投诉

在企业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需要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相关监督和制约。若是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进行 职务侵占 的,相关部门会进行参与调查。那么, 职务侵占罪 中的职务 是什么意思呢?一般来说,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应当到达一定年龄资质才能拥有相应的职务。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 刑法 分则第五章所有 侵犯财产罪 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 单位犯罪 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⑵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⑶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二、什么是职务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具体来说,该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一般职员和工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 在界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人员”的范围时,我认为必须以是否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确立 劳动关系 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是否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为标准,包括合同工和 临时工 。当然,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构成该罪主体。 综上所述,关于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解释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相关公司违反了职务侵占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管理办法中也应高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加大力度的监管,以免给公司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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