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包括哪些内容

   2023-03-11 16:19:21 网络450
核心提示:城市更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更新目标与方式。包括目标定位、拟采用的更新方式及其对应的空间范围。2、更新单元范围。根据土地与建筑物核查结果,以空间范围控制为手段明确单元更新权益划分。划定“拆迁用地范围”,“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城市更新包括哪些内容

城市更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更新目标与方式。包括目标定位、拟采用的更新方式及其对应的空间范围。

2、更新单元范围。根据土地与建筑物核查结果,以空间范围控制为手段明确单元更新权益划分。划定“拆迁用地范围”,“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保障性住房用地范围”以及“开发建设用地范围”。更新单元涉及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在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前须先行说明土地腾挪或置换的原因、依据与具体操作方式。

3、功能控制。包括功能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建筑总量及各类功能建筑量、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4、空间控制。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与慢行系统设计等。

5、利益平衡。基于更新单元现状权益状况,套用相关政策,制定更新单元与城市间的利益平衡方案;如果单元内涉及多个实施主体,还应载明各实施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方案。

6、实施措施。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如落实搬迁责任、进行开发建设、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定责任;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利益平衡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实施的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宣传文化、历史传承、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青少年和老年文化服务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根据实际需要建有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省级中心镇、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

(五)村(社区)应当依托文化礼堂、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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