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应急预案的响应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应急响应等级一二三四区别如下:
1、响应程序不同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2、协调组织不同
Ⅰ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Ⅲ级响应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Ⅳ级响应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3、终止程序不同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三级响应级别是指 三级应急响应是指什么
Ⅰ级(企业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Ⅱ级(县、市/社区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Ⅲ级(地区/市级)应急预案
这类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Ⅳ级(省级)应急预案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晶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Ⅴ级(国家级)应急预案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1、应急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三级响应为较重级别。
2、应急响应是出现紧急情况时的行动。应急方户准备的一种,编制应急方案,对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时人员行动作出规定,有秩序的进行救援,以减少损失。所以,本单位的人员对应急方案必须熟悉。应急方案实际就是一个程序,应符合本地区实际,必须有可操作性,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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