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4-30 17:02:43 网络116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和设备安装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轻工总会归口管理全省室内装饰行业。县级以上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室内装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开展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和装饰材料、配套产品出口。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等级和营业范围。

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申领甲级资质证书,由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三)申领丁级资质证书,由市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轻工总会印制的文本,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与室内装饰投标、承揽室内装饰业务,必须出示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第十二条 甲、乙、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须自行完成,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室内装饰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施工企业转包室内装饰工程。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家庭室内装饰除外)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根据工程结构需要提交施工合同、结构图等,报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施工任务,其业务范围以等级高的企业为准,并负责技术和质量责任。参加联合的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五条 投资额较大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建设单位不得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跨省承揽工程的,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提供便利条件。

省外施工企业到我省承揽工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验证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收费标准、预算定额、工程质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保证室内装饰工程安全。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室内装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室内装饰工程的具体验收办法,由省轻工总会另行制定。

装饰材料国家标准有哪些

装饰装修材料国家标准如下:

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9、《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2001)

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18589——2001)

装饰材料基本要求:

颜色

材料的颜色决定于三个方面:材料的光谱反射,观看时射于材 料上的光谱组成和观看者眼睛的光谱敏感性。所以颜色并非是材料本身固有的,它涉及到物理学、生理学和心理学。对物理学来说, 颜色是光能;

对心理学来说,颜色是感受;对生理学来说,颜色是眼 部神经与脑细胞感应的联系。人的心理状态会反映他对颜色的感 受,一般人对不协调的颜色组合都会产生眼部强烈的反应,颜色选 择恰当,颜色组合协调能创造出美好的工作、居住环境。

因此,对装饰材料而言,颜色极为重要。人们对同一颜色的分辨不可能完全相 同,所以应采用分光光度计来客观、科学地测定颜色。

光泽

光泽是材料表面的一种特性,在评定装饰材料时,其重要性仅 次于颜色。光线射于物体上,一部分光线会被反射。反射光线可分 散在各个方面形成漫反射,若是集中形成平行反射光线则为镜面 反射,镜面反射是光泽产生的主要因素。

所以光泽是有方向性的光 线反射,它对形成于物体表面上的物体形象的清晰程度,即反射光线的强弱,起着决定性作用。一同一种颜色可显得鲜明亦可显得晦暗,这与表面光泽有关。常用光电光泽计来测定材料表面的光泽。

透明性

材料的透明性也是与光线有关的一种性质。既能透光又能透视的物体称透明体;只能透光而不能透视的物体为半透明体;既不 能透光又不能透视的物体为不透明体。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在我们的家居生活当中,有很多的装饰品,也有诸多的装饰材料,就像油漆一类的,对人体都有很大的危害,不过还有许多环保型的材料,对于各种材料,都有不一样的标准,我们要清楚其国家标准。国家规定的标准都是在我们人体健康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的,因此我们务必要学习一下相对应的标准,这样才能方便大家使用。下面就来学习一下装饰材料的国家标准吧!

装饰材料国家标准

一、装饰装修材料名称:无机非金属材料

1.1 有害物质检测:放射性核素

1.2国家标准控制限量:

对于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γ≤1.0时,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γ≤1.3时,为A类装修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γ≤1.3时,其使用范围不受限制。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3和Iγ≤1.9时,为B类装修材料,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

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Iγ≤2.8时,为C类装修材料,只能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二、装饰装修材料名称:人造板及其制品

2.1 有害物质检测:甲醛

2.2 国家标准控制限量:

对于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用穿孔萃取法进行测定,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9mg/100g时,为E1类装修材料,可直接用于室内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30mg/100g时,为E2类装修材料,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对于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用干燥器法进行测定,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1.5mg/L时,为E1类装修材料,可直接用于室内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5.0mg/L时,为E2类装修材料,必须饰面处理后允许用于室内。

对于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用气候箱法进行测定时,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0.12mg/m3时,为E1类装修材料,可直接用于室内用干燥器法进行测定时,当测得的人造板中甲醛含量≦1.5mg/L时,为E1类装修材料,可直接用于室内

三、装饰装修材料名称:溶剂型木器涂料

3.1 有害物质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重金属(限色漆)

3.2 国家标准控制限量:

对于硝基类漆,国家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50g/L,苯≤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重金属(限色漆)中可溶性铅≤90mg/kg,可溶性镉≤75mg/kg,可溶性铬≤60mg/kg,可溶性汞≤60mg/kg。

对于聚氨酯类漆,国家标准要求当光泽 (600)≥80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600g/L,当光泽(600)<80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700g/L ,苯≤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0.7%,重金属(限色漆)中可溶性铅≤90mg/kg,可溶性镉≤75mg/kg,可溶性铬≤60mg/kg,可溶性汞≤60mg/kg。

对于醇酸漆类,国家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550g/L,苯≤0.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重金属(限色漆)中可溶性铅≤90mg/kg,可溶性镉≤75mg/kg,可溶性铬≤60mg/kg,可溶性汞≤60mg/kg。

装饰材料的标准记清楚以后,就要和具体的装饰材料进行比对,得出结论,如此才能帮助我们判定材料的好坏。倘若装饰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就说明该材料不仅质量过关,而且对人体没有什么伤害,这一类的材料国家质量检查过后都会有相应的标记,我们重点去看有无检验合格的标志即可,但是仍然会有人造假,所以我们应当清楚其标准,认真的去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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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材料环保的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第二章 共同规定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九条 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 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装饰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装饰人和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装饰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装修装饰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构件;

(四)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七)因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其他使用人、居住人基本权益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对于你问题,在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颁发了<室内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 起主要污染有以下几大类:1 甲醛,2 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4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5 可溶性铅,镉,汞等重金属物 下面对部分材料给你一些数据 涂料类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国标≤ 200 2 游离甲醛 (g/l)≤ 0.1 3 可融性铅 (mg/kg)≤90 4 可融性镉 (mg/kg)≤75 5 可融性烙 (mg/kg)≤60 6 可融性汞 (mg/kg)≤60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2-2001执行抽检 胶粘类 1 游离甲醛 (g/kg)≤1 2苯 (g/kg)≤0.2 3 甲醛+二甲醛 (g/kg)≤10 4 总挥发性有机物(g/kg)≤50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3执行抽检 板材类 甲醛释放量 (mg/l)≤1.5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0-2001执行抽检 油漆类 一 硝基类油漆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750 2 苯 (%)≤0.5 3 甲醛和二甲醛总合 (%)≤45 二 聚脂类油漆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光泽(60.)<80,700 2 苯 ( % ) ≤0.5 3 甲醛和二甲醛总合 ( % ) ≤40 4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 ≤0.7 5 可融性铅 (mg/kg)≤90 6 可融性镉 (mg/kg)≤75 7 可融性烙 (mg/kg)≤60 8 可融性汞 (mg/kg)≤60 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581-2001执行抽检 这些都是目前最新的检测标准,你可以用来参考一下.

以上就是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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