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2022-08-03 23:31:11 网络31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

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高速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安全有关工作的领导,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高速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第六条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共同维护高速铁路沿线治安秩序,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和南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制定。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水行政、安全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八条 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第九条 高速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高速铁路封闭区域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构)筑物;

(二)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擅自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

(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五)排污、倾倒垃圾或者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六)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依法需要许可的,可以由许可部门在许可前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高速铁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信号等设施情况,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铁路规范UIC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铁路规范UIC标准如下: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①要密切结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②有利于完善中国标准体系,促进中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③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④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

扩展资料:

铁盟领导机构是全体成员铁路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18个成员铁路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铁盟设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铁盟下设:

①计划、运输、财务、运营、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经济问题、物资供应、人事、法律问题等10个专门委员会,研究解决成员铁路向铁盟提出的问题,也可根据一定的问题组成工作小组或临时的分委员会。

②试验研究所(见国际铁路联盟研究试验所)、公共关系中心、所有权取得中心、国际铁路文献资料局、中央清算局、国际影片局、统计局等专业机构,分散设在有关国家内,分别研究处理各专门委员会不能承担的问题。

③专题组。根据需要由管理委员会组成常设的或临时的专题组,研究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例如工程控制论和信息传输的利用问题,以及乘车的最佳舒适度问题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际铁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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