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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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ICS 13.060 .30Z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ICS 13.060 .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发布 2003-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 18918-2002

1

目 次

前 言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技术内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4.3 污泥控制标准...................................................................................................7

5.其他规定.....................................................................................................................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

GB 18918-200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918-2002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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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

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

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

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 和表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 的规定执行。

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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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一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以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N 计)② 5(8) 8(15) 25(30) -

2005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1 1.5 3 5

9

总磷

(以P 计) 2006 年1 月1 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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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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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位于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 年6 月30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 月1 日;2003 年7 月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 的规定执行。

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氨 1.0 1.5 4.0

2 硫化氢 0.03 0.06 0.32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60

4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 0.5 1 1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 中附录C 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 的规定。

表5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好氧堆肥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 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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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序号 控制项目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D/PCDF 单位:ng 毒性单位/kg 干污泥)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 计) 500 500

14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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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 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 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总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 GB7485-87

19 总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 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 光度法 1)

22 总 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 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总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总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总 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0.03 GB1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

GB 18918-2002

10

续表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35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μg/L GB13192-91

36 乐 果 气相色谱法 0.57μg/L GB13192-91

37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54μg/L GB13192-91

38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μg/L GB13192-91

3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藏红T 分光光度法

0.04μg/L

0.01

GB8972-88

GB9803-88

40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30μg/L GB/T17130-1997

41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5μg/L GB/T17130-1997

42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50μg/L GB/T17130-1997

43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2μg/L GB/T17130-1997

44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5 甲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6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7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8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9 乙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50 氯 苯 气相色谱法 HJ/T74-2001

51 1,4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17131-1997

52 1,2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17131-1997

53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4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5 苯 酚 液相色谱法 1.0μg/L 1)

56 间-甲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7 2,4-二氯酚 液相色谱法 1.1μg/L 1)

5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1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62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 计)

微库仑法

离子色谱法

10μg/L GB/T 15959-1995

HJ/T 83-2001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表8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93

2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CJ/T3037-95

GB18918-2002

11

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干法 1)

2 有机质 重铬酸钾法 1)

3 蠕虫卵死亡率 显微镜法 GB7959-87

4 粪大肠菌群菌值 发酵法 GB7959-87

5 总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总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总砷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硼 姜黄素比色法 2)

11 矿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并(a)芘 气相色谱法 2)

13 总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总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

英/多氯代二苯并

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77-2001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待定

18 多氯联苯(PCB) 气相色谱法 待定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

2)《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

污水排放有没有什么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扩展资料: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应的水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环境质量要求高,则环境容量小。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行业排放标准是根据各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水平制定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是各省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水体污染控制需要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综述】现在是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整理版大全,共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和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的,第二个部分是相关行业的工业污水排放标准表格参数。

【第一部分】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和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1.污水水量:渗滤液量。渗滤液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雨水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另一部分为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失产生渗滤液。由于工程采用刚性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填埋库上方设有钢结构雨棚,雨水不能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因此,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主要是由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出产生。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5-2001)中规定:入场填埋的废物含水率需低于85%。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自身含水率较低,经碾压后水分流失不多。因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量较少,保守估计,每天产生的渗滤液量约为1.0t。

2.其它污水水量。其它生产废水水量如下:各车间的冲洗废水12.0t/d;实验室废水2.0t/d;共计14.0t/d。 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总水量为15t/d。考虑20%的未预见水量,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为18t/d,每天处理6h,每小时污水处理量为3t。

【第二部分】.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1.填埋废物的组分非常复杂,很难精确估计渗漠液的水质。但进入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为渗滤液水质。

2.各车间冲洗污水及实验室废水主要以冲洗地面、设备及实验器皿的冲洗水为主,污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属。保守估计,除SS外,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为渗滤液污染物浓度的20%。

3.根据各生产污水的水量及水质,确定待处理生产污水水质见表。由表可见,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较低,但其中的重金属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业主要求,生产废水去除重金属后再外运处理。处理后废水中重金属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因此,确定本污水处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标为重金属污染物。

污染物 质量浓度/(mg·L-1) 污染物 质量浓度/(mg·L-1)

总汞 0.06 总镍 3.80

总铅 1.27 总砷 0.63

总镉 0.13 无机氟化物 25.33

总铬 3.04 氰化物 1.27

六价格 0.63 pH值 7-12

总铜 19.00 CODcr 76.00

总锌 19.00 BOD5 25.33

总铍 0.05 NH3-N 38.00

    SS 106.67

以上就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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