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22-06-17 17:06:20 网络107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第四条 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第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第七条 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二)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三)压力测试;

(四)应急计划。第十条 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理财公司应当明确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确保相关措施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第十一条 理财公司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措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面临的赎回压力情况、市场流动性状况、已采取的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所需的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等。

理财公司运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当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提交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理财公司针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还应专门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

银行理财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办法强调,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压力测试;应急计划。

针对每日净值赎回、巨额赎回等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理财业务全流程。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

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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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办法》引入了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募理财并没有24小时冷静期的要求。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ABN明确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此前征求意见稿第35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办法》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N(资产支持票据)正式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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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边际变化、地产政策持续放松、资金利率边际上行等多方因素影响,债券市场出现调整,银行理财、债券基金等净值型产品出现净值回撤,造成了投资者大面积亏损。根据wind数据统计,近一周全市场负收益的短债基金占比超过90%,负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占比也超过40%。

大面积亏损下,不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选择了非理性赎回,部分产品短短几天被赎回了超过70%,甚至出现流动性风险。不少银行理财子公司、基金公司也纷纷发出“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希望安抚恐慌的客户。无论是投资者、资管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此刻都备受煎熬。

这种现象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今年3月,也曾出现数千只银行理财产品负收益的情况。当时,也同样引发了投资者不解、投诉和赎回。

遗憾的是,时间过了大半年,熟悉的剧本再次上演。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未尝不是好事。可以让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更好地认知银行理财、短债基金的本质,也是财富管理行业适应资管新规转型的一次压力测试。

01

过往,银行理财产品凭借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的“优点”,迎合了大批低风险偏好投资者。但刚性兑付是违背资管行业本质规律的,在金融体系内积聚了大量风险,因此资管新规把“破刚兑”作为首要目标。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所有理财产品,都应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净值型产品。

为了避免给市场造成过大冲击,2018年4月发布、原本应在2020年底完成过渡的资管新规,最终将过渡期延期至2021年底。监管也是希望给予市场、投资者足够的缓冲和适应时间,转换过往的管理策略、销售方式和投资预期。

但经过这几次的压力测试和检验,大家似乎仍未适应过来。

时代列车滚滚向前,但车上的人,仍然沉醉在过往的幻象之中。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富管理机构,为了迎合投资者“根深蒂固”的刚兑预期需求,通过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收益、近一年收益等方式,将低波动的净值化产品贴上 “理财替代”、“稳健收益”等产品标签,销售给普通客户。而大部分客户也仍然把此类产品,作为存款替代,有很明确的保本保收益预期。

这种错配的风险遇到市场波动,极易因巨额赎回而演化成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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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无论从纵向和横向比较,本轮债券市场波动并不算是特别大的量级。

纵向来看,以“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例,本轮行情自11月以来,累计下跌0.71%,下跌幅度其实远不及2016年债灾时的2.06%和2020年5月至7月时的1.93%。横向来看,以美国为例,本轮美联储开启加息以来,美国10年期国债近一年上行了超过250BP,而我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本轮也只是上行了20-30BP。

前两次较大的债市调整,给投资者造成的影响,似乎并不如此次强烈。而美国本轮“暴力”加息给美国投资者造成的扰动,也似乎有点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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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次算不上特别重量级的债市调整,为何引起了如此大的市场负反馈呢?木爷认为,资管新规实施后,资管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没有将客户的预期管理在金融专业合理范围内,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除少数符合要求的资产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外,大部分资产都应采用市价估值。市价估值,就意味着有涨有跌。市价估值下的债券投资,其实并不只是收取稳定票息这么简单。债券价格受宏观环境、市场利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通货膨胀等诸多变量影响,发生上下波动是必然的。而资管机构无法再通过过往“分离定价、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式,将产品实际收益率,“稳稳”落在给客户所展示的收益率上。这就导致了所见非所得的问题。

刚兑时代,客户所见即所得;净值化时代,所见并不一定所得。不管是资管机构还是财富管理机构,都无法保证客户赚钱或者赚足够多的钱。投资结果永远是个概率问题,而且时间越短,不确定性越大。理财产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其效果是后显的、不确定的。

然而,这种后显的、所见并不一定所得的不确定性预期,并没有有效传导给投资者。相反,部分财富管理机构为了提升销售保有量,迎合投资者对刚兑的“执念”。通过展示确定数值,如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收益、近一年收益等,让投资者产生了强烈且不合理的保本保收益的“确定性”预期。有历史包袱的银行理财如此,而本没有历史包袱、净值化彻底的短债基金产品,也乘上互联网的翅膀,被当做银行理财的替代。

市场平稳时,资产管理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投资者三向奔赴、一片祥和,保有量节节攀升。而资金端的不断充裕,也导致信用债市场拥挤。在资产荒的不断加剧下,债券收益率一再压低,风险积聚。

一遇风吹草动,这种建立在不合理预期上的信任,就极易崩塌、反噬。当“本应盈利”的产品产生亏损时,缺乏有效预期的普通投资者就容易选择恐慌性赎回。为了应对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被动折价变现债券,又使得债券市场出现踩踏,导致了产品净值进一步下跌,产生螺旋式负向循环。

当初投资者对刚兑爱得有多深,当保本保收益的光环被打破时,“跌落神坛”的理财产品就会承担多大的压力。辛辛苦苦大半年积累起来的收益率和保有量,短短几天就都还回去了。

03

投资者预期与产品收益表现不匹配,诱发了资金端的赎回。而从资产端市场来看,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变,及由此带来的投资者行为改变,也成为了风险放大器。

过往,银行理财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债券型基金的投资者也以机构为主。在摊余成本法估值、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银行理财的投资者并不会感知债券市场的波动,银行理财也不需要应对净值波动带来的赎回压力,可以在债市波动时作为稳定市场的力量出现。而债基投资者中,机构占多数。机构相对而言更加理性,即使需要赎回,也一般会与管理人提前沟通,尽量减少对投资端流动性的冲击。

净值化后,这些情况都发生了变化。

首先,由于净值化后,债券价格的波动会反映在产品净值上,银行理财就不得不面对净值波动带来的赎回压力。资金端的赎回扰动,最终传导至资产端的投资上,银行理财也作为抛售方出现在债券交易中,或通过赎回债券基金的方式间接抛售债券资产。而随着非标资产压缩,在银行理财的投资构成中,标准化债券占比不断抬升,信用债占比超过了50%。赎回带来的抛售,势必使得信用债流动性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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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债券型基金,特别是短债基金中,在互联网渠道的加持下,个人投资者的占比也与机构投资者占比相当。个人投资者受限于风险承受能力、专业背景、情绪影响,更容易做出非理性行为,繁荣时蜂拥而至申购,波动时一哄而散赎回。比如这次,不少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短债产品,短短几天规模下降就超过50%。债券基金也成为了本轮债市调整的抛售方。

第三,为了使得净值型产品在收益率上迎合普通投资者的过往收益预期及排名需求,在没有非标资产高收益率的加持下,资管机构在管理中只能通过拉长久期、下沉信用、提高杠杆的操作,尽可能增厚投资收益。但这种操作,也同样会提升风险,在抛售时将面临更大的净值波动。

还有一个隐忧是,过往银行理财负债端较为稳定,配置信用债资产,主要以持有至到期为主,较少进行交易,信用债资产流动性相对不足。而当负债端不再稳定后,信用债市场的流动性、参与方的交易能力能否支撑因赎回导致的交易需求,也尚未经过充分检验。

可以说,因未形成合理预期的个人投资者介入,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市场风险。

市场波动带来的散户非理性行为,最终也传导到了债券市场。在赎回压力裹挟下,参与债券投资的机构也只能不计成本地砸盘抛售,产生踩踏。而久期越长、资质越差、杠杆越高,所受的损失也越大。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调整仅是市场风险因素导致的,并未发生信用风险事件。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信用债定价体系尚不完善,在各种“信仰”的加持下,债券的评级结果、估值都存在一定扭曲。目前的债券价格并不能真实反映债券的信用风险。如果未来同时遭遇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事件,引起的危机或将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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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颁布四年有余,资产端已经基本完成了净值化改造,但是作为资金端的投资者和财富管理平台,仍然没有摆脱过往的路径依赖。

资金端的偏好,也会传导给投资端的资产管理人。为了迎合不合理的预期,导致动作变形,重回老路。而每次不合理预期的落空,都导致客户的投资体验不佳,也将导致客户对财富管理行业的不信任。从近几次的市场检验来看,财富管理行业应对资管新规的转型仍难言成功。

而如何帮助客户建立起符合金融规律的合理预期,是财富管理行业应对此次转型的关键和本源。

“以客户为中心”也是这几年财富管理机构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以客户为中心”,并不是要一味迎合客户不合理的需求和预期。当客户对产品的预期不合理时,该做的,应该是引导客户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和预期。而不应简单贴上稳健标签、收益率数字了事。

就比如短债基金,凭借其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本身是具有投资配置价值的,短期有波动也非常正常。但拉长周期来看,持有一年,获得盈利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如果通过重点展示产品的波动回撤数据、持有一定时间的盈利概率指标,让客户在投资前能形成合理认知,遇到波动时,客户也会更加冷静、理性,而不是一赎了之。

当然,展示更多的风险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产品销售和转化,涉及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权衡。但短期利益,其实很容易还回去,售前不切实际的美感有多大,售后就要花多大的精力、成本去维护。

这次银行理财、债基的净值下跌和巨额赎回,对投资者、资管机构、财富管理机构都是很好的警醒。相信这次交完学费后,行业参与者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在下次市场考验来临时,可以更加从容应对。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91家银行中,仅7家中小银行未能过关。这样的结果本该令人鼓舞,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债务危机接踵而至,在悲观者看来,祸不单行的欧洲银行业随时都有爆发新一轮危机的可能。从金融危机到债务危机,再从债务危机到金融危机,欧洲银行业似乎正在陷入一场恶性循环。

信心缺失是加速恶性循环的“催化剂”。无论欧盟拿出多少资金支持希腊等国,也不论它们付出多大努力巩固财政,始终都难以提振市场信心。相反,对主权债务危机的担忧却进一步加重,欧洲银行业能否经受住考验开始遭到质疑,金融危机前的信贷紧缩局面再度上演。而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真空”,投资者对欧洲银行业的“健康状况”知之甚少。

为挽回市场信心,欧盟给银行业做一个全面“体检”势在必行。去年,美国公布了对19家大型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结果,成功推动金融市场恢复信心,这被视为美国渡过金融危机的“分水岭”,也为欧盟提供了借鉴。

23日欧盟的“体检”结果发布后,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称,这次压力测试向恢复市场信心前进了重要一步,使投资者对欧洲银行业的健康状况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可以避免盲目恐慌。然而,从市场反应和各方的质疑来看,压力测试结果对重塑市场信心、扭转欧盟当前的被动局面尚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这一结果的影响下,纽约汇市欧元对美元汇率23日一度走强,但随后因为诸多疑问待解,升幅有所收窄。

从测试结果来看,未能通过测试的7家银行中有5家是西班牙的地方银行,这反而突显了西班牙金融体系的脆弱。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银行坏账增加,再加上债务危机的威胁,西班牙的金融形势令人担忧,可能会成为触发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策源地。人们还担心,压力测试结果公布后,“问题”银行处境将更加艰难,因为更不会有人敢把钱投向这些银行。一旦它们倒下,是否会在脆弱的金融市场上掀起波动值得警惕。

备受瞩目的压力测试能否成为解决欧洲债务危机的“分水岭”,也许下周的市场反应才能给出一个更明确的趋势。但目前来看,欧洲重塑市场信心、走出债务危机的任务还相当艰巨,银行业一次“体检”远远起不到“速效药”的作用。

相关稿件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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