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GA/T、GB代表的是什么意思?

   2022-09-18 05:02:40 网络2760
核心提示:GA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T是推荐使用的意思,所以GA/T是指我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标准。GB是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简写,是中国的国家标准。例外有:美国标准: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ASHTO STD -美国

GA、GA/T、GB代表的是什么意思?

GA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T是推荐使用的意思,所以GA/T是指我国公共安全行业的推荐标准。

GB是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简写,是中国的国家标准。

例外有:

美国标准:

ASTM STD-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ASHTO STD -美国国家公路及运输公务员协会标准

ANSI STD- 美国标准协会标准

日本标准:

JIS-日本工业标准

NDIS- 日本无损检测协会标准

HPI-日本高压技术协会标准

加拿大标准:

CSA STD- 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 CGSB - 加拿大工业通用标准

IRS-加拿大标准化协会标准

英国标准:

BSI-英国标准协会标准

DTD-英国航空材料规范

BS- 英国国家标准

法国标准:

NF- 法国国家标准

AFNOR-法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AIR-法国国防部标准

德国标准:

LN-原西德航空标准

SEL-原西德钢铁产品交货技术条件

DIN-德国工业标准

其他:

UNI-意大利国家标准

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

ГОСТ-前苏联国家标准

EFNDT-欧洲无损检测联盟

STAS-罗马尼亚国家标准

A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扩展资料:

我们国家标准代号分为 GB和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不包括工程建设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_百度百科

如何向公安部物证提请鉴定?

4.1 类别(A)实体安全

4.1.1 类别(A10)环境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4.1.1.1 类别(A11)受灾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 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2) 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3) 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2 类别(A1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 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 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 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3 类别(A13)区域防护 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 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它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2) 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 类别(A20)设备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方面。

4.1.2.1 类别(A21)设备防盗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2 类别(A22)设备防毁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 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2) 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第七条【健全工作制度】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运行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鉴定人轮流受理鉴定、检验鉴定结论复核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机构达标】物证鉴定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管理和监督鉴定人自觉遵守技术规范,防止火灾、爆炸、放射、中毒、传染病等事故和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鉴定人资格制】物证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人持有《鉴定人资格证书》,并被物证鉴定机构聘任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十条【权利】鉴定人的权利:

(一)在其专业范围内可以充分表达检验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了解案情,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查看案件或者事件现场,进行现场实验

(三)要求鉴定委托单位提供必需的检材、样本,以及与鉴定有关的补充材料

(四)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物证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主持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对提供虚假情况的,可以拒绝或者中止鉴定

(六)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或者检材虚假或者鉴定结论错误的,可以向物证鉴定机构提出撤销该鉴定文书的请求

(七)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义务】鉴定人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工作

(二)遵守检验鉴定规程,按照规定完成所承担的鉴定工作

(三)做好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

(四)在与鉴定委托单位约定的期间内,负责妥善保管受理鉴定的检材和物品

(五)维护和保管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

(六)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回避复议期间,继续进行检验鉴定工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出庭作证

(八)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二条【回避情形】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被指派为本案侦查人员的

(五)对本人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十三条【回避提出】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理由,由所在物证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物证鉴定机构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决定回避】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负责人提出回避意见,报请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回避告知】决定鉴定人回避,物证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单位和提出鉴定回避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及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回避决定】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其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鉴定的委托

第十八条【逐级送检】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按照逐级送检的原则向物证鉴定机构提出,并委派本单位熟悉案件或者事件情况的工作人员送检。

第十九条【委托材料】鉴定委托单位送检时应当向物证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比对检验的样本

(五)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委托书内容】《鉴定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二)送检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三)案件或者事件的简要情况

(四)送检检材、物品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等情况

(五)明确具体的检验鉴定要求

(六)鉴定委托单位负责人意见。

提出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附带原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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