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规划的主要内容

   2022-11-30 04:31:12 网络810
核心提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利益平衡以及分期实

城市更新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对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利益平衡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实施的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以高标准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考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筹构建全省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审核、编号、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

(五)对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调管理省级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推进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八)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奖惩;

(九)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提出标准化需求,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标准体系;

(四)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八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九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研究立项申请,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及时制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企业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坚持民间自发、政府引导、自主办会的原则。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辖区域的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条件,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内设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四)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以及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

(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九)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职责移交给行业协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业务活动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行业协会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的事项报送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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