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2023-04-20 18:26:54 网络2800
核心提示: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显示,2022年贵州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如下:1、农、林、牧、渔业:月平均工资3845元。2、采矿业:月平均工资4845元。3、制造业:月平均工资5845元。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平均

2022年贵州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显示,2022年贵州省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月平均工资3845元。

2、采矿业:月平均工资4845元。

3、制造业:月平均工资584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月平均工资6845元。

5、建筑业:月平均工资7845元。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机械行业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

(二)面向主行业,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联合,改善机械工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保证行业协调发展。

(三)实行行业分级管理,行业管理机构设置达到精简、效能、统一并坚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

(四)实事求是,循序前进,从当前新旧体制并存的实际出发,逐步增强新体制的职能,并使其最终取得主导地位。第三条 对我省机械工业实行全行业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贯彻执行有关机械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搞好统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组织协调,实行服务监督。第四条 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通过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械行业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并协同配套改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维护和促进行业管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范围和组织第五条 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民用机械产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销售以及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机械行业的行业管理范围。

非机械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械企业,由其归口管理部门作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下放给城市,并逐步纳入行业管理。第六条 机械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械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统管全省机械行业的职能机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只能有一个部门统管本地区机械行业,机械工业较集中的地区(市)可设立专门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其它地、州(市)可指定一个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统管本地区的机械行业。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接受上一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全行业服务。

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的设置,不必上下对口;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系统应该相应加强。第八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同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向政府提出本行业有关发展战略和生产活动方面的建议,指导行业开展横向技术经济联系,收集、整理、交流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信息、技术情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发展机械工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

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拟订行业性的规章制度。第十条 在上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综合平衡下,统筹规划,统一编报本地区机械工业的发展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机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进出口计划以及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调整和补充本地区机械工业发展规划,按照分管权限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由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给本省机械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和用汇指标,均纳入本地区机械工业计划,由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协调和监督实施。

(三)机械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分级管理原则,凡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机械工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审批;限额以下,属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仍分别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25号和黔府〔1984〕69号文件办理。

(四)省机械工业厅负责组织编制机械工业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检查协调指令性生产和重大设备的制造工作。第十一条 机械产品价格由省机械工业厅归口管理。除由国家物价、机械工业部门、省物价局定价的机械产品外,其余机械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调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宗旨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部颁发的《火电送变电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考评标准》的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杜绝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发生,搞好文明施工,制止各种短期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使用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中的技术试验,使用安全和技术保养应遵守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施工企业的领导和项目经理必须认真贯彻本办法;各级网、省局主管部门应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第五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装备程度,完善施工企业机械设备指挥系统和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建立机械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施工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参与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提出机械设备合理组合和配套的方案或意见,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发挥机械效能,降低机械使用成本,避免盲目购置造成积压浪费。第四章 工作守则第七条 施工现场需用的机械设备,应提出计划,以内部租赁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不足部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第八条 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总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做好下列施工准备工作,为机械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做到施工现场安装机械的场地平整,达到电通、水通、路通(架设到位);

(二)机械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如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铺设、固定式起重机和施工电梯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以及其它中、小型机械和机械配件的棚、库应事先构筑完成并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三)设有适当的机械修理车间或修理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第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齐全。经安装、技术试验和安全检查合格,由施工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在进场交接表上签证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退场更换。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的安装、拆除或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持有资格证的人员负责进行,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拆装运输。严格执行原能源部颁发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定岗位)。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必须实行班组负责制;多班作业轮流使用的机械必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主要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或机身明显部位挂牌,标明机长或机组长姓名、简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密切配合施工生产。严格执行“十不吊”,对可能引起事故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五条 施工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项目经理应协调机械使用、保养中出现的矛盾,支持机械操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拼设备等现象的发生。第二章 电站起重机械分类分档第十六条 班组或个人使用的小型机械和专用机具,由工地机械管理员管理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技术指导以及安全教育;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和劳动保护用品;要指定保修人员巡回检查机械使用和保养情况,发现缺陷立即排除。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应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隐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及信息反馈。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按“机械事故划分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起重机发生倾复、摔臂、折臂、脱轨、塔帽脱落事故,不论有无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处理。

机械加工行业的有哪些具体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的辅助设施。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力、工商、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哄抢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并应与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宣传、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通知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一)发电厂、变电所、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道路、铁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装置、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发电厂(站)专用的输水、输油、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5千伏--110千伏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 4米

500千伏 5米

220千伏 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2.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3.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4.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二)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护线工作。

电力线路设施管理单位应与沿线单位和群众护线组织签订护线责任书,明确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护线人员由电力营理部门组织培训,发给《护线证》。

机械行业的技术标准太多了,紧固件有紧固件的标准,轴承有轴承的标准,阀门有阀门的标准,机械加工行业生产标准;

(1)产品装配图,零件图。

(2)产品验收质量标准。

(3)产品的年生产纲领。

(5)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包括机床设备和工艺设备的规格、性能和现有的状态、工人的技术水平、工厂自制工艺装备的能力以及工厂供电、供气的能力等有关资料。

(6)工艺规程设计、工艺装备设计所需要的设计手册和有关标准。

(7)国内外先进制造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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