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年

   2022-11-10 02:50:18 网络550
核心提示:扬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1、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3、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

扬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年

扬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

3、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

5、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宿迁市乡镇垃圾费是怎么收取的?按什么依据收取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宿迁市政府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发〔1999〕12号、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含宿城区、宿豫县城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遵循“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宿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

1. 市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为每人每月1.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由环卫部门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部门的垃圾中转站(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清运的,另付清运费)。持有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的特困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

2.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住校学生减半征收)的标准由环卫部门向单位或业主收取。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由环卫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减半征收。

3. 凡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4. 农贸市场等行业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生产垃圾处理费

生产企业的废渣、废料等生产垃圾处理费用,自行处理的按每吨2元征收。如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的,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

(三)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宿价房〔2002〕154号)文件执行。

(四)医疗垃圾处理费

医疗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医疗垃圾处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宿价工〔2003〕64号)文件执行。

(五)粪便处理费

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单位内部的厕所,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的,每月每个蹲位按不超过10元收取;对单位内部的厕所、垃圾箱(池)委托消毒(每年4—10月药物消杀蚊蝇),厕所按每月每个蹲位不超过8元收取,垃圾箱(池)按每月每只(池)不超过15元收取;委托对化粪池抽吸的按每车次不超过300元收取。

三、收费管理

(一)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宿城区和宿豫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自行组织征收,也可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印发的《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委托财政、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代为征收。不具备代收条件的单位和居民仍由环卫部门组织征收。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对市区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置等支出。市垃圾处理场运作经费由市小岭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按进场垃圾每吨15元收取,每月结算一次。宿豫县、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环卫部门必须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统一运送到市小岭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大环卫执法力度,确保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杜绝重复收费。

(四)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明确标价工作。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六)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垃圾处理费应按月交纳,对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3条之规定,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什么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食药监、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实行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处置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适时推进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第八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实时公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主要排放物排放值,方便公众查询。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委员、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协助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环保产业布局,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分布、用地、规模和类型,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任务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采用先进、成熟、稳定、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统筹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飞灰填埋场和应急贮存场所,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已经停止受纳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在垃圾堆体稳定后,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封场工程,设置场区以及场界大气等环境与安全监测设施,对封场后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评估。第十六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结合场地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结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就近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第三章 处置与运营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可降解有机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由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废弃物、中药药渣等家庭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参考资料来源:

江苏人大常委-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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