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卫生评价收费标准是多少?

   2023-04-13 06:10:59 网络770
核心提示: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川价函〔2005〕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的有关问题

四川省职业卫生评价收费标准是多少?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

川价函〔2005〕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从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合计

<500 2‰ 3‰ 5‰

500—1000 0.7—1.5 1.3—2.5 2—4

1000—2000 1.5—2.5 2.5—4.5 4—7

2000—5000 2.5—5 4.7—10 7—15

5000—1亿 5—8 10—17 15—25

10000—50000 8—30 17—70 25—100

50000—200000 30—70 70—130 100—200

>200000 0.2‰ 0.2‰ 0.4‰

放射性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之和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收。

注:1、表中收费标准含评价服务所需的差旅费、劳务费、检验检测费、评价报告。

2、表中收费标准不含出国开展类比调查的有关费用

职业卫生的职业卫生的标准及检测

每年就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应急管理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频次的要求在什么法规里面有要求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类生产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遵守工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各类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企业可以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如SGS定期进行工业卫生检测,实时掌握本企业工业卫生状况,根据实验结果适时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规避健康损害带来的风险,为企业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职业卫生标准的历史比其他卫生标准都久远。早在19世纪,德国就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职业活动所致健康损害给予赔偿,规定雇主需建立“赔偿基金”,以保证履赔,并应提供保护工人健康的措施。1883年,德国首次颁布了一个关于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标准(OEL)。1886年,德国学者Lehmann首次采用动式染毒装置研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并基于南非金矿的研究,于1916年提出了第一个有关矽尘的OEL。

进入20世纪30年代,除德国外,前苏联和美国开展了大量研究,制定了一系列OEL。前苏联国家标准委员会累计颁布了共涉及1300多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带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其内容包括:

①最高容许浓度(mg/m),有的还有工作班平均最高容许浓度

②生产条件下有害物质存在的主要状态,分为气体、蒸气、气溶胶等

③危险性分级,即Ⅰ~Ⅳ

④标注对机体的作用特点,如对皮肤、眼睛需要特别保护,致敏,致癌物,致急性中毒和致纤维化的气溶胶。 美国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应用现况

美国职业卫生标准研制机构提出的建议标准

美国职业卫生标准研制机构提出的建议标准主要包括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者会议(ACGIH)制定的阈限值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提出的推荐性接触限值,无法律效力。阈限值是ACGIH制定的接触限值,包括化学性和物理性有害因素。有害化学物质制定了三种具体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time weighted average,TLV-TWA),指8小时工作班以及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长期反复接触该浓度(有害物质),几乎所有工人不会发生有害的健康效应

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TLV-STEL),是在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短时间接触限值(以15分钟TWA表示),工人可以接触该水平的有害因素,但每天接触不得超过4次,前后两次接触之间至少要间隔60分钟,且不得超过当日的8小时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

上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ceiling,TLV-C),是指瞬时也不得超过的浓度(可以<15分钟采样测定值表示)。

以上ACGIH的三种阈限值有其内在的联系。一般而言,以TWA浓度来检测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否符合卫生限值是得当的,它是主体性的限值。然而,TWA对那些生物学作用快的物质并不适合,此时应以上限值加以控制,即TLV-C。如有些刺激或窒息性气体规定了上限值。STEL水平的接触应不至于引起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损伤或麻醉作用。只对少数化学物质(可产生急性效应或短时间高浓度接触具有急性效应的化学物,多见于气态或气溶胶)才规定STEL,规定有STEL的化学物既要遵守STEL,也要遵守8小时的TWA限值。可见,STEL不是一个独立的接触限值,而是8小时TWA限值的补充。

另一方面,既然TWA是平均浓度,应允许环境瞬间浓度在TWA限值上下波动,只要平均不超过TWA容许浓度。当然,人们最关心的是允许上移多少。因此,ACGIH还推荐了在遵守8小时TWA限值的前提下,上移限值在总共30钟限定接触时间内不应超过该化学物TWA限值的3倍,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超过5倍。

美国联邦政府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美国联邦政府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由劳动部下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引用NIOSH及ACGIH 的资料颁布的职业接触限值,称为容许接触限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PEL),属美国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它的具体数值与NIOSH及ACGIH的类似。

美国州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除联邦政府的标准外,各州有各自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如华盛顿州行政管理法规(Washington Administrative Code,WAC)包含有容许接触限值等内容。

德国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应用现况

德国科学研究联合会(DFG)制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虽被译为“最高容许浓度”,但实质上是8小时TWA容许浓度。定义为:一般不影响健康或不造成不适。并有限制时间、次数的上限值。还对经皮、致癌、致敏、孕期毒物、遗传毒物分类、分级内容进行了标注。此外还有技术参考浓度(TRK),该限值是为致癌物质根据目前技术条件要求所能达到的最低浓度。遵守TRK只能减少并不能排除该物质对健康的危害。

这是德国对致癌物所采取的一种控制措施,要求车间空气致癌物浓度在TRK以下,并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尽可能降低到远远低于TRK。

日本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应用现况

(1)化学物职业接触限值:日本产业卫生学会推荐的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并注明经皮、致癌物(分级)、致敏性(分级)、制定年代等。

(2)粉尘接触限值:对游离SiO2浓度<10%的粉尘,用公式计算呼吸性粉尘和总尘。

(3)制定了生物接触限值及物理因素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7 (包含GBZ2.1 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1-85 -200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1-11 -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2007其他相关检测标准

职业卫生的检测类别包括物理因素、化学有害因素及生物指标。详见右图。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管理规范

一、国务院《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5.2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监测点的布置、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定期检测、 评价机构应是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其检测、评价结论应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4.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三、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目前,实际做法是,每年检测一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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