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2023-01-22 05:55:16 网络1030
核心提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转让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触目惊心!这些“套路”就发生在你我身边

导读:

北京某知名外语高校一大三学生暑期放假返回吉林家中,在给家人留下遗书后失踪,随后其家人不断受到追债的短信和电话。8月16日,失踪大学生被确认死亡,家人发现其曾经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同时还有多条威胁恐吓追债的信息及视频。目前警方已开展调查。

学生溺亡家人不停收到催债信息

从8月16日起,北京的各高校开始陆续迎来学生返校,但家住吉林省蛟河市的范泽一永远也不能回到学校了。范泽一出生于1997年,是一名大三学生。2017年8月3日,正在家放暑假的范泽一向家人称要返回北京学校,随即离开了家。据范泽一的家人告诉记者,就在范泽一离开家的当天下午,家人在其卧室内发现了一封遗书,称自己“一步错、步步错”,并且“我的心已经承受不住”。

发现遗书后,家人立即拨打范泽一的手机,但手机已经无法接通。随后,家人立刻报警,警方马上以“失踪人口”立案展开调查。

范泽一的家人告诉记者,就在范泽一失踪的次日,也就是2017年的8月4日开始,范泽一父亲的手机就开始陆续收到数十条的信息,信息内容都是追讨债务。

范泽一手机收到的催债短信

与此同时,范泽一的父亲还接到多个追债电话,电话里的人在谩骂之后都声称范泽一借了高利贷,现在联系不到范泽一,所以向其家人追债。

8月5日,一具在水中的浮尸被人发现。DNA比对结果显示:溺亡浮尸就是范泽一本人。

在恢复后的范泽一手机里,发现范泽一从2016年7月开始,从一个名为“速X借”的网络借款平台借了第一笔1500元,随后就从另外一家网络借款平台借了3000元钱用于归还“速X借”的钱,然后再从另外的借款平台再借出更多的钱用来归还上一笔欠款。除了“速X借”外,他还在“今X客”、“哈X米”等网络借款平台上借款。

校园贷是如何快速兴起的?

2014年,出现“校园分期”,他们先从iPhone等大学生钟爱且有点“买不起”的商品切入,结合电商、地推和分期付款的优势,短平快地迅速在全国大学蔓延。

曾有统计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这一规模在2015年才260亿元。大学生收入少,但对数码产品、旅游、娱乐方面的需求大,更容易接受信用消费、分期付款。

“校园贷”平台抓住了大学生的这些需求,在校园内大力推广。近一年多,频频出现了黑代理、裸贷等“校园贷”陷阱,一些大学生因此成了受害者或是犯罪者。

2016年,某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份“裸条”8.75G压缩包在网上流传,其中包含了167名女大学生的裸照及视频,瞬间把非法“校园贷”等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

在当时,舆论普遍认为,助力非法“校园贷”横行的是不少大学生因爱慕虚荣,相互攀比等心理,而形成的高消费行为。

但这种“恨铁不成钢”的论调,掩盖了“另一面”。许多校园贷的陷进是防不胜防的,它们抓住了学生的心理,甚至从其朋友亲人入手,诱导人们走入陷阱,比如以下这7种。

7个非法校园贷典型案例

“不良贷”

主要指那些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给学生带来恶意贷款的平台。

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福建漳州大二学生因参与不良校园网贷欠下百万债务跑路。

案例分析: 不良校园贷往往存在费率不明、贷款门槛低、审核不严、不文明的催收手段、风险难控、易将风险转嫁给家庭、校园代理人无资质等风险问题,应加以识别。

“高利贷”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24%-36%系灰色地带。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36%,则定为高利贷,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福建某大学生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800元,不料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20万元!

案例分析: 以月息“0.99%”为噱头的校园贷分期易造成“低息”假象,但加上平台服务费,成为超过年利率24%的超高利息!若缴纳滞纳金,超过36%变为非法高利贷。

“多头贷”

主要指因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以贷还债”式的多头贷。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河南某大学生在10多个校园金融平台贷款近60万元后因过度借贷导致跳楼身亡。

案例分析: “多头贷”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校园贷平台是否正规,更在于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将直接导致的巨额还款压力问题。

“传销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并要求发展学生下线进行逐级敛财。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吉林破获涉150余大学生传销式敛财类校园贷诈骗案,主人公小郑以兼职代理身份发展下线并进行逐级提成。

案例分析: 判断传销的三个标准:是否需要上交会费;是否让发展下线;是否进行逐级提成。案例中涉案学生既是受害者又是作案人,多数学生是在并不知情和利益驱使下被不法分子利用。

“刷单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

典型案例: 2016年上半年,南京陈同学受诱惑驱使从事“刷单”购手机,不料在成功分期购买手机后,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并消失。

案例分析: 要高度警惕典型“贷款购物”刷单兼职骗局,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高的单位,谨防“好心人”主动介绍工作行为。

“裸条贷”

主要指不法债主通过要挟借贷者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贷款抵押证据的行为。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11日,福建厦门大二学生因卷入“裸条”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骚扰,选择烧炭自杀。

案例分析: “裸条贷”往往给借贷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借贷人不堪其扰而采取极端做法。一旦陷入裸条陷阱,要主动报告自己的借贷信息,并及时进行报警。

“培训贷”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培训贷”实为“校园贷”的新变种,专门坑骗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典型案例: 2017年4月,广州某教育机构通过 “培训课程费”为由诱骗大学生参加贷款,致使270名学生惨遭诓骗。

案例分析: 此类校园贷诈骗实为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学生参加贷款缴费。

认清“不良校园贷”的真面目后如何防范?专家给出建议,应该做到“三不要”:不要沾惹“不良校园贷”;不要“非理性”消费;不要“采取极端解决办法”。及时和父母沟通,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报警。

希望不要有更多的人陷入校园贷里,不再被坑害了。

关于校园贷,你有什么想说的?

在留言里,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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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很复杂)

懵懵懂懂的你

是否会为了不必要的追求

选择“校园贷”?

小荆来带你看看其中的套路

教你如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视频中的例子

只是众多套路中的一种

并且 现实中的案例

往往比这要残酷许多

……

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未超过 24%,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在 24%-36% 的,发了不给予强制保护。若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 36%,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7 年 3 月,某大学生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 800 元,不料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 20 万元。

案例分析:以月息 "0.99%" 为噱头的校园贷分期易造成 " 低息 " 假象,加上平台服务费、滞纳金等,超过 36% 变为非法高利贷。

安全提示:了解高利贷的评判标准,注意详细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信息,全面评估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坚决抵制高息贷或高利贷平台,误入陷阱时要及时报警。

多头贷

主要指因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形成一种 " 以贷还债 " 式的多头贷。

典型案例:2016 年 3 月,某大学生在诺诺镑客、名校贷等 10 多个校园金融平台贷款近 60 万元后因过度借贷导致跳楼身亡。

案例分析:" 多头贷 " 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校园贷平台是否正规,更在于从多个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将直接导致的还款压力问题。

安全提示:要高度警惕因 " 多头贷 " 极易产生的巨额还款压力问题,大学生在加强抵制 " 不良校园贷 " 的同时,尽量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平台进行借款。

刷单贷

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理,以贷款购物刷单获取佣金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

典型案例:2016 年上半年,某大学生受诱惑驱使从事 " 刷单 " 购手机,不料在成功分期购买手机后,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并消失。

案例分析:帮 " 刷单 " 买手机返佣金,手机实际使用方拒不分期付款,此种诈骗与以往刷单兼职诈骗如出一辙。

安全提示:要高度警惕典型 " 贷款购物 " 刷单兼职骗局,求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信誉高的单位,谨防 " 好心人 " 主动介绍工作行为。

裸条贷

不法放贷主体通过要挟借贷者以裸照或不雅视频作为贷款抵押证据的行为。

典型案例: 某大学生通过网络联系向他人借款 3000 元,月息 270 元。对方要求该大学生提供全身裸体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该大学生按要求提供后,对方以照片和视频不像同一人为由拒绝放款,并向该大学生及其家人勒索 1000 元,否则将裸照发至网上。该大学生心理造成极大压力,被迫休学。

案例分析:" 裸条贷 " 往往给借贷者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致使借贷人不堪其扰而采取极端做法。

安全提示:一旦陷入裸条陷阱,要主动报告自己的借贷信息,并及时进行报警。

培训贷

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 " 培训贷 " 实为 " 校园贷 " 的新变种,专门坑骗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典型案例:2017 年 4 月,广州某教育机构通过 " 培训课程费 " 为由诱骗大学生参加 " 即分期 " 贷款,致使 270 名学生惨遭诓骗。

案例分析:此类校园贷诈骗实为诈骗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学生参加贷款缴费。

安全提示:树立正确消费观和金钱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连环贷

主要指在借款平台借款,还不起贷款的学生,为还款到其他借款平台借款,形成连环贷。

典型案例:某大学生通过 "51 短借 " 网贷平台向陈某借款 2000 元,周息 30%,自收到借款后一周还清,本息共计 2600 元。因到期无钱还款,非法校园贷放款人遂让该大学生通过 " 今借到 " 等平台借款还债。2 个月内,该大学生分别从 "51 短借 "" 今借到 " 和 " 速速借 " 等平台借款本息高达 11 万余元。

案例分析:利用学生的虚荣心和不愿向亲朋好友告知的心理,诱使其连环贷款。

安全提示: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切勿连环借贷放大债务。

创业贷

以创业组织为名,让学生分发校园贷传单、成为校园贷代理、发展下线,寻找目标并抽取分成。

典型案例:某大二学生郑某向同校学生王某借款 2000 元。王某以创业为名,游说郑某当他的代理人,每发展一个同学就能拿 1000 元提成。此后 2 个月,郑某发展了 20 多个下线,下线又继续发展下线,按照逐层提成的方式获利 5 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拘留。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借助 " 校园贷 " 平台,利用传销方式进行逐级敛财,涉案学生同时是受害人。

安全提示:在校大学生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对欠贷不还的严重后果要有清醒的认识,发现涉嫌 " 传销 " 犯罪时要及时报警。

借条贷

对借钱应急的学生,以自己需要还款保障为由,忽悠学生开出远超过借款金额的借条。

典型案例:某大学生借款 5 万元,对方要求扣除 2000 元上门费和 8000 元中介费,实际到手 4 万元,按照对方要求打了 9 万元的借条。对方告知,若按时还款无需按借条还。随后因为一次次的借新还旧,最终却背上了超 100 万元的负债。

案例分析:利用学生资金需求的急迫性和缺乏法律意识,诱骗其开出远超其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

安全提示:借条是借款的重要凭证,要坚决抵制签署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条。在借款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逾期贷

为收取逾期费,有的非法放贷主体会故意让借款者违约,比如还款时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或是设置苛刻的违约条款,比如 " 逾期还款 " 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一旦逾期,借款人的债务就翻着倍地往上涨。

典型案例:某大一学生在借贷平台上借款 2000 元,约定通过该平台 APP 进行还款,如果逾期每日支付本金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当其在 APP 还款时,经常会出现无法登录、无法充值还款等问题,最终导致其除本金外,3 个月的逾期费高达 6000 元。

案例分析:此类案件一般起借金额小、期限短,学生一般不会太敏感,但会规定较高的违约金,利用各种手段使借款人违约。

安全提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如果无法按时还款,要及时与贷款人联系并保留主动还款的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看完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

想必大伙也是唏嘘不已

如过你遇到这种情况

也不要害怕 冷静应对

毕竟还有小荆无时不刻

守护在你的身边

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典型情形

这位朋友请问像这么大一笔钱是不是对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话你也不会上法院了对吧?可是我感觉你是有病乱投医。你怎么能来网上问答案呢?回答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吗?是啥人你知道吗?可以说只要比你懂一点法律术语或者有一点常识的都可以给你建议。但是这种答案是不负责任的。可法庭开庭机会就一次,可不是说这次说错了下次再说。像这么专业而且钱数也不小的情况下你为啥不找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是不相信律师而只相信网民?还是怕花钱?给自己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利益就算花点钱又能咋样?花点律师费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个律师就行了。把你的情况给律师详细说一下看律师什么意见。你别以为律师可以信口开河,律师是要负责任的,到时候不是他说的那样你会给他钱吗?另外但凡这种专业的事,可以说很少有人用你这种办法在网上寻求答案。有法律援助,也有爱心不收费的律师,你怕花钱也可以求助当地媒体帮忙介绍法律服务咨询。总之但凡有生活阅历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会用你这种方法。因为网民可以胡说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话你也不来不会问了。建议你不要心疼律师费,一切都是为了利益最大化。

1.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顾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2.持借条追讨“分手费”,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其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3.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 2011.1(总第17期)

4.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朱跃祥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

5.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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