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液体道路运输、装卸有何要求?

   2023-01-01 20:30:14 网络680
核心提示:1.整装易燃液体道路运输、装卸要求易燃液体的盛装桶灌装设施主要由灌装罐、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装卸设施等组成,设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当避免油

易燃液体道路运输、装卸有何要求?

1.整装易燃液体道路运输、装卸要求

易燃液体的盛装桶灌装设施主要由灌装罐、灌装泵房、灌桶间、计量室、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桶装卸车站台以及必要的辅助装卸设施等组成,设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1)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当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灌装油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当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当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当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2)油桶灌装宜采用泵送灌装方式。有地形高差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灌装200L易燃液体桶的时间,甲、乙、丙A类油品宜为1min,灌油枪出口流速不得大于4.5m/s。

(3)甲、乙、丙A类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4)装运易燃液体的车厢内,不得有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自燃物品、氧化性腐蚀品、强碱等残留物。

(5)对低沸点或易聚合的易燃液体,如发现其包装容器内装物有膨胀(鼓桶)现象时不得装车,应当由发货人调换包装容器后才可再装车。

(6)金属桶盛装的易燃液体,不得从高处翻滚卸车。从车上溜放或滚动操作时,应当有防止撞击产生火星的措施,且周围应当有人接应,以防金属桶撞击致损。对钢制包装件多层装载时,层问必须采取合适的衬垫,并应当捆扎牢固。

2.散装易燃液体道路运输、装卸要求

(1)采用卸液蒸气回收系统时的要求

1)液体罐车上的蒸气回收管道接口,应当装设手动阀门。由于装卸采用蒸气回收,罐车上的液体罐必须设置供蒸气回收连接软管用的蒸气连接口,否则就无法使地下液罐排出的蒸气回到液体罐车的储罐中。为了使卸液后在拆除蒸气连通软管之前关闭液体罐与连通软管,使液罐车罐内的蒸气不泄漏,所以,在液体罐车上的蒸气回收管道接口应当装设手动阀门(宜用球阀)。为方便管道连接,密闭装卸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当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因为闷盖可以对快速接头的口部起保护和密闭作用。在卸油后拆除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前关闭,以使地下储罐内的蒸气不泄漏,应当在站内蒸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装设手动阀门。

2)卸油管道接口和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置在地面以上,以便于操作和油气扩散。

3)由于液体罐车的装卸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时,液罐处于密闭状态,在卸液过程中人工不能直接观测油罐中的实际液位,液罐应当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以便及时反映罐内的液位高度和防止罐内液位超过安全高度。为了防止在卸液过程中预防软管聚集静电荷,预防操作中发生静电起火问题。油罐车卸液时采用的卸液连通软管和蒸气回收连通软管,应当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为了减小连通软管的阻力和卸液速度的影响,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4)为便于管道的放空,液罐的进液管卸液后,应当保证管内液体自流入罐;通气管的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因其容易产生冷结油,影响管道气体流通,也要有一定的坡度,以使坡向液罐的管道处于畅通状态。因此,与液罐相连通的进液管、通气管横管,以及蒸气回收管,均应当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以使液体卸放干净。

5)为了保证通气管路的强度,要求装卸液体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

(2)液体储罐通气管的设置要求

1)为了防止两种不同种类的液体罐互相连通,避免出现冒罐时,液体经通气管流到另一个罐造成混液事故,使得液体不能使用,两种不同种类的液体储罐的通气管不得互相连通。例如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当分开设置。由于石油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大,挥发出来时易在地面上低洼处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通气管的管口应当高出地面至少4m及以上,以便于易燃蒸气扩散,防止在地面上聚集。

2)为了便于液体蒸气扩散,不积聚于屋顶,对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当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同时,通气管半径的1.5m以内,应当划为爆炸危险区域的1区。

3)由于卸液采用蒸气回收,通气管管口的蒸气泄漏量较小,相应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的2区半径为2m,比不采用蒸气回收卸液减少了1m。但由于围墙以外的火源不好管理,难以控制,为避免其爆炸区域的范围扩延到围墙之外,因此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4)为了防止因阻力太大,导致卸油时间较长和防止有些加油站为了加快卸油速度,将通气管拆掉,卸油时打开量油孔排气带来火灾危险,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当与汽车油罐车卸油口的直径相一致,在全部实行密闭卸油和加油的情况下,最小不应小于50mm。

5)为了防止外部的火源通过通气管引入罐内,造成事故,通气管管口应当安装阻火器。为了减少蒸气向大气排放,当采用卸液蒸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甲类易燃液体通气管管口应当安装机械呼吸阀。

关于运油车和易燃液体运输车的法规区别

1、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3、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4、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注意事项: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3、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液体危险品运输的流程和要求有哪些?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使用封闭式货车运输易燃液体时,应怎么办

需要找有危险品运输资格证的公司进行运输,从业人员也要有资格证,驾驶证、押运证等。卓越的危险品运输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运输易燃液体,车上人员不准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及高温场所。装运易燃液体的罐车行驶时,导除静电装置应接地良好。

2.装运易燃液体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准吸烟,途中应经常检查车上货物的装载情况,如捆扎是否松动,包装件有否渗漏。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进采取有效措施。

3.夏季高温季节,当天天气预报气温在30℃以上时,应按照作业地规定的作业时间运输。若必须运输时,车上应有有效的遮阳设施,封闭式货厢应保持车厢通风良好。

4.应将车厢后门、侧门锁牢后方可运行车辆,不准敞开车门行驶。严禁超载运输。装有重瓶的车辆在处于静态停车时,应将车厢顶部的天窗全部敞开并锁好窗销,不准将天窗关闭。

运送易燃液体必须使用有许可的危化专用运输车,必须有危化从事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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