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2022-12-14 01:00:05 网络55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与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第九条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并依法取得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或者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设区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己开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什么条件?

1.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标签标识小知识(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1.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哪些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意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食品标签应该看哪些内容

食品标签有很多内容,您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肯定看到过,但不一定知道怎么看或看什么。首先您肯定会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不一定是生产日期越近越好,其实

只要在保质期内就行了。买食品不要囤在家里,如果买太多,很可能放在角落里根本想不起来,再长的保质期也没用。除此之外,您应该看看包装上有没有写保存条

件,如果有特殊要求,比如冷藏,您就需要按照它的要求存放,否则可能会提前变质。

您还会看到配料表,尤其是看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其实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很高,您看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了解每一种成分的作用。配料表的作用只是满足知情

权,对于您选择什么食品并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关键还是要看这个食品提供哪些营养,这就需要您学会看营养标签(后面的内容会有介绍)。有些食品还会注明可

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果您是过敏体质,可以关注一下是否有相关信息。

您还应该看看生产厂家的信息,正规的产品会标示得很清楚,比如产地、生产许可证号、制造商、地址、电话等。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作坊食品往往没有这些信息或标示不全,这样的食品风险很大,最好不要买。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当食品包装面积很小的时候,可能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食醋、食盐、固态食糖、味精、酒精度大于10%的酒类等个别品种可以不标保质期。

3.如何看懂食品标签

学会看标签,要分五步走。

第一步:看日期

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是必须要看的,如果在超市里看到过期的产品,一定要买回家,别拿去送礼就好,一定要求索赔,2009年6月1号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买到超市里过期、变质的产品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厂家十倍索赔。而且索赔的是,保证质量的产品,所以购物留好了购物小票,有的产品明明看着没过期,但是食用时已经变味了,这样也可以要求索赔,如果你的购物小票没留好,就直接给厂家打电话解决。

第二步:看配料表

有些配料表,化学名词太多,消费者可能会看不懂,这个时候不要怕,食品添加剂不是坏东西,只是有些不法商贩把不是添加在食品里的添加剂添加到食品里了,人们都让食品添加剂背了黑锅。当然食品添加剂超量食用的话,也会给人体带来危害,所以选择食品时,还是选择食品添加剂越少越好,天然的东西越多越好。

第三步:看营养成分

何为营养成分,就是吃了对我们人体有好处的营养,叫做营养成分,食品添加剂大多没有什么营养,所谓的营养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维生素、膳食纤维和水,当然是种类越全,比例均衡的比较好,按需求购买。

第四步:看安全标识

现在市场上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的,绿色、无公害、有机、都各有自己的安全标识,其实这些食品的营养价值并非就比普通的高,不过送礼还是很有面子的,有条件可以选择吃有机食品,毕竟相对安全些,种植有机食品的土地,是三年以上没使用过农药化肥的。

第五步:看特殊标识

有一些保健品是一定要看特殊标识的,比如功效和含量,最重要的是适应人群。看产地、看品牌、比如要送礼给家里糖尿病的病人,要是挑选了含糖量很高的食品,到时候是不是丢了很大面子呢,要是送了标识“不含蔗糖”几个大字的,配料表却标识含有麦芽糖的食品,又被病人吃了,那就麻烦大了。

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看标签,健康自己,健康他人,不只是过节,日常购物,也应该养成购物看标签的习惯。

4.食品标志

、我国国家标准GB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有8项: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7产品标准号 即产品执行标准 8特殊标注内容 详细规定摘录如下: 5必须标注内容 5。

1食品名称 5。 1。

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 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

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 同时使用5。

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

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 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

2配料表 5。2。

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 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 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 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

2。2各种配料必须按5。

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 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

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 条的规定标注。 5。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 3。

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

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 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

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 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

5。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

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特殊标注内容 5。

8。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

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二、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组成,象征和谐的生态系统。

整个标志为正圆形,寓意为保护。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类,这两类的主要区别是: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允许 *** 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AA级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

绿色食品认证指南提供了以下概念: 第一章 绿色食品概念 第一节 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二节 注册商标图形及文字 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

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字形已注册,用者不可再作修改。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及三者的任意组合已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为质量证明商标。

第三节 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一是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二是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三是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四是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祝好! 。

5.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食品包装上有哪些标识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 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

7.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20)——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标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进行清楚、正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的运输包装或商店称量销售的简易包装水果、蔬菜、水产品、畜肉、禽肉、蛋类、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快餐盒饭等非定量包装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向消费者直接销售的食品和餐饮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即使具有包装,也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必须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特定事项,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

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扩展资料: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6、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7、保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所加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主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食品安全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建设基础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八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知识宣传,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加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营食品小摊点应当凭经营者个人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为备案卡)。第十一条 登记证和备案卡应当记载经营者姓名、性别、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地址、有效期、编号、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内容。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备案卡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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